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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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厂长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

5.2安全生产科

a)建立与保持本细则;

b)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总公司、炼化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c)监督检查、考核各车间科室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d)对上级主管部门的HSE检查记录予以存档,及时整改隐患并反馈整改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总公司“重大危险源、隐患、应急资源系统”和“山东海化三维安全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纳入整改计划,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监督有关“隐患信息系统”的填报,并对厂级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定期跟踪整改、月度重点分析;

e)对上级督办的隐患进行跟踪督促;

f)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有关信息。

5.3车间

a)贯彻与执行本细则;

b)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并负责具体实施;

c)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认真登记《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件1);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作业人员通报;

6管理内容

6.1总体要求

6.1.1安全生产科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上级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1.2应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6.1.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1.4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依照相关法规标准和本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2隐患判断依据

6.2.1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6.2.2现场存在的设备设施、工艺系统、作业环境等缺陷或不完整。

6.2.3管理的缺陷及从事生产活动人员的体力、智力、情绪等方面的反常状态。

6.2.4同行业发生过事故,本单位也存在类似问题或发生过类似事故。

6.2.5安全检查、审核以及安全评价发现的各类问题。

6.3隐患的排查

6.3.1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认真开展各类隐患排查。

6.3.2应制定隐患排查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安全基础管理;

b)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c)工艺;

d)设备;

e)电气系统;

f)仪表系统;

g)危险化学品管理;

h)储运系统;

i)公用工程;

j)消防系统。

6.3.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隐患。

6.4隐患的分类分级

6.4.1所有隐患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分“制度、设备设施、工艺、应急、三违和其他”六类;

依照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整改时间和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a)A级隐患:

可能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中毒)或3人及以上死亡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因危化品失控导致的环境影响事件可能达Ⅲ级以上的;

发生事故可能引起国际主流媒体关注;

自实施整改之日起,整改时间超过1年的;

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

b)B级隐患:

可能造成3至9人重伤(中毒)或1至2人死亡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因危化品失控导致的环境影响事件可能达Ⅳ级的;

发生事故可能引起国家主流媒体报道;

自实施整改之日起,整改时间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

投入资金在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c)C级隐患:

可能造成人员损失工作日伤害事故但未达到B级或以上程度的;

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因危化品失控仅可能导致厂内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的;

发生事故可能引起省级媒体报道,一定范围内造成公众影响的;

自实施整改之日起,整改时间在1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

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d)D级隐患:

可能造成未损失工作日的可记录伤害事故;

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发生事故不会造成公众影响的;

自实施整改之日起,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

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

6.4.2在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六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社会影响、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即判定为相应的事故隐患级别。

当C级以上事故隐患的最严重后果在同一级别达到2项以上时,应把事故隐患上调一级。

6.4.3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

6.4.4A级和B级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C级和D级隐患视为一般事故隐患。

6.5隐患的评审和评估

6.5.1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评审,确定隐患类别和级别,进行登记并按程序处理。

6.5.2至少在每年1月和7月各进行一次专项重大事故隐患评审/评价,填写《重大事故隐患评审/评价记录表》(附件1),评审/评价记录表报集团HSE部备案。

6.5.3对重大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险评估方法对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效果,确定隐患的风险等级。

6.5.4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隐患,应认定为重大隐患。

此外,符合《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评价认定情形》(附件2)之一的,应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6.6隐患的治理

6.6.1隐患治理要依照“五定”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6.6.2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整改责任部门按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组织进行治理,并及时向HSE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治理情况,HSE主管部门及时对隐患的治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a)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溴素厂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b)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c)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溴素厂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6.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6.5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按照相关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必须包含隐患治理费用,保证专款专用,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6.6.6对于不能通过维护、维修和大修治理的隐患,应按照项目立项程序提出立项申请,上报集团公司。

6.7隐患治理的验收

6.7.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由厂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安全生产科予以消项。

6.7.2一般隐患治理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向安全生产科书面上报治理情况,HSE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消项。

6.8隐患的记录与报告

6.8.1应对隐患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6.8.2应借助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要单独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6.8.3应健全完善隐患档案。

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

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

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隐患档案。

6.8.4安全生产科对各部门上报的隐患进行汇总和复查。

对其中符合重大隐患(A级、B级)条件的项目进行整理,列出清单,组织相关人员,依照HSE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等管理办法要求,对隐患项目进行讨论评估,确定隐患治理项目、治理措施、治理时间和责任单位,书面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4);

对其中符合一般隐患条件的项目进行整理登记,暂时不能整改的直接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

6.9隐患倒查

6.9.1隐患倒查的要求

a)凡是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都必须从隐患产生的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

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防范同类隐患再次发生;

b)隐患倒查要从下而上,按班组、车间(或科室)和公司三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倒查。

属上级原因的,由上级继续倒查,追根溯源;

c)每次隐患倒查后,登入《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详细记录隐患的分类和级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

6.9.2隐患倒查的主要内容

a)班组倒查隐患,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凡发现隐患,首先在班组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倒查,重点查岗位职责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工艺安全规程与操作法执行情况,员工操作是否规范。

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班组向车间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b)车间、科室倒查隐患,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凡发现隐患,应倒查现场管理是否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工作任务安排是否合理。

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车间或科室向公司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c)厂级倒查隐患,积极改善安全条件。

凡公司发现事故隐患,重点倒查领导责任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管理和措施是否合理,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员工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按部门分工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6.10隐患的督办

6.10.1对上级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完成隐患的治理并及时上报。

6.11监督与考核

6.11.1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6.11.2建立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6.11.3安全生产科对各车间科室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并依据检查情况下发“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6.11.4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按照《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溴素厂HSE工作考核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7附则

本细则由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正文结束】

 

附件1:

重大事故隐患评审/评价记录表

编号:

XSC-HSE-Ⅳ-005

内容

组织部门

时间

地点

方式

□会议□其他

评审/评价情况概要:

结论(结果):

评审/评价组织部门负责人:

年月日

评审人

批准人:

年月日

附件2:

化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评价认定情形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其他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

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9)危害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

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

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然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是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

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

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

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

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

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

未按标准规定设置消防双电源的;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2)厂区内消防道路(环形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体,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附件3: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XSC-HSE-Ⅳ-006

单位

制度

设备设施

工艺

应急

三违

其他

累计

待整改

已整改

查出

整改率

填报单位:

年月

隐患分级数量统计表

XSC-HSE-Ⅳ-007

本月查出

本月整改

本月新增

累计查出

整改率(%)

A

B

C

D

待整改隐患登记表

XSC-HSE-Ⅳ-008

分类

序号

隐患及问题内容描述

所在单位

(×

×

公司/厂×

车间)

危险等级

整改和监控措施

整改责任部门\人

整改关联部门

查出时间(年月日)

预计完成整改时间(年月日)

计划投资(万元)

整改通知书编号

备注

制度方面

工艺方面

应急方面

"

三违"

方面

已整改隐患登记表编号:

XSC-HSE-Ⅳ-009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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