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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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是指根据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城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辅助支持的聘用制合同人员。

第六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从事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

(三)其他可协助开展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必须在县城市管理局及其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监督下开展城市管理辅助工作。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模式。

各股室应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条 

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推进城市管理事业稳健发展和全面推进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担负起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薪酬确定、工伤鉴定和社会保险缴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和落实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责任。

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县城市管理局及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县县城市管理局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考勤制度、监督考评制度、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强化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全县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核审批、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五条 

县县城市管理局应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六条 

县县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对于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投诉受理反馈制度和管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回应。

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招聘使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员招聘和培训

第十八条 

根据我县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数量。

县县城市管理局要根据辖区人口数、管辖地域面积、现有城市管理人员队伍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科学提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用人计划,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聘,并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由县县城市管理局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聘使用,同时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招聘,由县县城市管理局统一组织招聘。

基层执法股室不得自行组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步骤进行:

制定招聘计划和方案;

发布招聘公告;

资格审查;

笔试、体能测试;

面试;

体检;

考察;

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办理聘用手续;

报告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特定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身心健康、形象良好、无明显不适合城市管理工

作情形的;

(七)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部队复转军人学历可放宽条件,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

(八)其他履行岗位职责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社会优秀人才,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队伍的素质和战斗力。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因违规违纪被开除辞退解聘、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四)其它不适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招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六条 

县县城市管理局应根据形势发展和岗位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制度。

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五章 

绩效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基本工作状态、工作成绩、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考评办法可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考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每年度评定一次。

其中评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人数的15%,考核结果经本级县城市管理局公示备案后,由考核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发给奖金,奖励标准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数额。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所在股室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备案,县城市管理局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层级晋升

第三十条 

根据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建立考核竞争晋升机制,有效增加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层级由低到高依次为:

十级协管、九级协管、八级协管、七级协管、六级协管、五级协管、四级协管、三级协管、二级协管、一级协管。

十级协管至四级协管层级间实行自然晋升。

三级协管、二级协管、一级协管层级间实行竞争晋升。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自然晋升的,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服务年限未满1年,为见习协管员,不定级;

(二)服务年限满1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十级协管;

(三)十级协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九级协管;

(四)九级协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八级协管;

(五)八级协管满2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七级协管;

(六)七级协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六级协管;

(七)六级协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五级协管;

(八)五级协管满3年,考核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晋升为四级协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层级实行竞争晋升,一般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四级城管协管满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三级城管协管;

(二)三级城管协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二级城管协管;

(三)二级城管协管满5年,且工作业绩突出,通过竞争,可晋升一级城管协管。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十级至四级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遵章守纪、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三级至一级的层级晋升,根据其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年限、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果、所在单位或部门推荐、民主评议等情况,通过竞争确定。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晋升上一层级时,应当在本层级历年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在本层级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等次的要延期晋升层级。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控制一定比例。

原则上,三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人数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20%,二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一级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不超过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总数的5%。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事业有突出贡献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提前晋升层级。

因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适当推迟晋升层级或降低层级。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依法保障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第三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将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建立工资调整机制,当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浮动超过25%时,依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层级工资、加班补贴组成。

具体薪酬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县城市管理局要依法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可结合工作岗位实际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特殊性,经财政部门同意,县城市管理局可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资金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着装参照《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执行,工作证件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及县城市管理局管理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为城市管理辅助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及防护装备。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服装、物品、证件等。

第八章 

奖 

第四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结合重大活动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岗位标兵、业务能手等先进典型选树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弘扬正气,激励斗志。

第四十七条 

优秀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报考城市管理职位或城市管理事业单位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管理执法纪律要求或者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直至辞退或解聘: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导致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工作重大失误的;

(五)因行为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向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

(五)打骂管理相对人被查证属实的;

(六)不服从各级县城市管理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

(七)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有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情形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局对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城市管理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九章 

组织生活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可以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党团组织,转入后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

第五十三条 

城市管理辅助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党团组织提出入党团申请。

各单位党团组织对表现突出、积极申请要求加入党团组织的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纳入本单位党团员培养、考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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