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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派职工:
外派到海峡汽车出租公司和顺联44公司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福利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统筹由总公司向用人单位收缴。
外派职工因违章、违纪被用人单位退回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外派职工未到退休年龄,但因年龄原因(驾驶员53周岁以上)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也可以保留劳动关系,作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生活费。
3、调动
允许职工内部流动,满足企业余缺调剂。
(1)组织安排的调动:
总公司安排的调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2)职工要求的调动:
凡个人申请调动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同意、调入单位职数有余缺并同意调入,经总公司批准后,按调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各级班子、管理人员的管理
按照“精干高效、提高素质”的总体要求,对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职数进行核定,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工作难易程度配备管理人员。
逐步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1、对基层班子、各类管理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总公司将根据总体工作安排,由总公司党委组织相关部门对基层领导班子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
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着重考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总公司的各项决议、决策情况;
遵守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各项指标情况;
弘扬企业精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企业凝聚力、领导班子战斗力及班子成员之间团结、配合、协调情况;
总公司指令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
对所属单位领导着重考核:
重点围绕“德、能、勤、绩、廉”,考核个人的思想作风、工作能力、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
民主决策、管理能力、经济效益以及开拓创新、探索新情况,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整体精神面貌等情况。
年度或任期内考核、民主评议需安排职工代表参加,凡参加测评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认为基本称职的,给予警示;
凡参加测评职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认为不称职的,给予提前解聘或不再续聘。
2、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动态管理,推行管理人员交流任职工作,培养一专多能的经营、管理人才。
第四章工资管理
1、总公司所属各法人单位,应依法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日期和工资扣除事项等。
2、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总公司确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基层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加班工资(超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岗位职务津贴(奖金)、各种补贴或津贴等组成。
3、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5、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月工资于次月20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工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6、非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按照不低于厦门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职工原因而被停工的,按照厦门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生活费。
7、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额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且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8、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等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9、总公司根据“两低于”的原则对各基层单位的年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超过总公司下达的控制数。
10、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的基础工资和效益工资均由总公司统一造册、发放,不得在所属单位获取其他任何收入或补贴,否则按违纪处理。
各用人单位应将每月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如实报总公司;
11、各基层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厦门市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按时缴纳各项保险金。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缴。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管理
1、总公司部室后勤人员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但对于其中的特殊岗位及生产一线的职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规定执行。
2、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职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职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职工经批准加班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4、职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5、年休假:
职工在本企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如一线人员在春运、黄金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年休假;
职工请年休假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履行相关请假审批手续。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
(4)因生产、工作的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年休假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不休的,视同职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不必支付职工年休假期间超出正常工资待遇的工资报酬。
6、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医师诊断后出具的病假书及病历资料,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病假申请。
如遇急病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当天向单位或部门电话告假,说明情况,事后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急诊病历证明提出申请,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者,有下列情形,一律按旷工处理:
涂改或伪造病假证明的;
请病假期间,在外从事工作或各类经济活动的;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上岗,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未办理续假手续又未回原岗位报到的。
(2)病假的工资待遇:
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月工作日(21.75)*病假天数扣发病假工资,但月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事假:
职工因私事请事假应提前一天向所在单位或部门说明请假原因并提出书面申请。
如遇突发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于当日向单位或部门电话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1)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岗,须及时办理续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严禁批长事假,事假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0日以内。
(2)事假工资:
事假企业不支付工资。
8、探亲假: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详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6号和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
9、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亡故,享有丧假。
(1)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夫妻、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给假3天;
职工祖父母,兄弟姐妹亡故给假1天。
10、婚假:
职工婚假为3天,如夫妻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婚假为15天,再婚婚假为3天。
职工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出示结婚证(原件)和户口薄(原件),婚假有效期为一年(以结婚登记领证日期为准),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11、产假:
职工分娩,产假为90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职工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最长不超过180天。
产假工资待遇:
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为其缴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的,应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社保中心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生育生活补助金,企业停发三个月产假工资;
第四个月起至产假终止日享受企业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按标准工资发放。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自然流产,三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
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一般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
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无产假。
无论男职工或女职工一经发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2、哺乳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在每日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可将两次时间合并计算。
一线女驾驶员,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工资按病假标准扣发。
13、工伤假:
职工工伤,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准。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总公司分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备;
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工伤事故书面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或参照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2)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岗位复工,不能返回原岗位复工的,按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3)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劳社[2007]50号)执行。
14、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15、各单位应做好职工的考勤工作,为工资核算、劳动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上述批准的职工请假条、有关证明材料等由各基层单位办公室收集整理、保管备查。
16、所有请假职工须按照正规程序书面申请填写《总公司职工请假条》,凡是未获准假期及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出勤的职工,其缺勤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的,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劳动合同的订立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5日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除外);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的签订
总公司所属各基层公司所有人员,均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市劳动部门鉴证,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一次招聘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与总公司法人代表签订,并由总公司办公室报市劳动部门鉴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续订合同由各基层单位签订,并由总公司办公室报市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文本应一式三份,签订、鉴证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保存一份,放职工档案中一份。
由职工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须实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用人单位保存的一份须保存到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二年之后。
3、劳动合同的期限
(1)无固定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签、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的。
(2)固定期限:
新招录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与聘期相一致(聘期为两年),其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
作为人才引进的职工,按所在岗位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4、劳动合同的续签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用工原则,严格认真地做好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企业需要、职数要求和完成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情况,严把劳动合同续签关,切实把企业需要、个人表现好的职工留下来,以免形成新的“大锅饭”。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到期预警机制,劳动合同期满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是否续签,按照用工原则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0日书面通知职工续签,并须在合同到期前15日内续签。
5、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岗位、期限等。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也须一式三份,处理办法与原劳动合同相同。
6、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严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劳动合同的终止
仅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6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协议解除:
由职工先提出要协议解除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
由用人单位先提出要协议解除的,须支付,具体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且须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劳动合同期满:
由职工提出不续签,但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2008年1月1日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
由企业提出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后,职工不续签的,均须支付。
(3)由企业依法解除的,除职工违规、违纪、违法外,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的应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9、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职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正常的工作移交,并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因职工个人原因超过30天未办理的,一切后果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七章教育、培训与开发
充分利用市大中院校和集团公司的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各类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和潜能的发挥,最大限度地使职工的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匹配,从而促进职工工作绩效的提高。
1、入职培训
这是一项基础性、适应性培训,培训的内容和目标要以企业的要求,岗位的任职条件为依据。
今后,企业招聘的新职工,都要进行入职培训。
重点培训企业概况、规章制度、工作特点、行为规范、价值观和岗前相关技能等。
2、全员培训和重点培训
各单位都要制定全员培训计划,并报总公司备案。
总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检测员、汽车维修人员、电脑操作员、物业人员等岗位的培训和轮训工作。
在全员教育培训的同时,要重视重点教育培训工作。
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和急需人才,要采取外训、保送培养等方式,外训、保送培训要与管理岗位的任职标准相衔接,这项工作由总公司统一安排。
根据需要,部分外训、保送培训的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包括参加培训的申请人;
参加培训的项目和目的;
时间、地点、费用和形式;
培训后要达到的技术或能力水平;
培训后必须在企业的服务时间、岗位及违约金;
单位领导人意见;
总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3、继续教育
依据《职业教育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保障职工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要正确认识智力投资、人才开发的长期性和连续性,用“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做好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开发工作;
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适度拉开技术工种与非技术工种以及技术等级之间的薪酬差距。
基层各公司严格按标准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职工培训费用按《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批后报销。
组织各类教育培训,必须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并将教育培训结果报备办公室,教育培训人员的学籍由办公室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培养、考察、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后勤部室及所属子公司。
2、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公司。
如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令、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令、法规为准。
如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公司原有相关规定或办法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