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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管理制度修改稿

南丰农村合作银行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员工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下辖各单位、各部门员工(含职员、代办员,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的设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二章假期种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假期,主要指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

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用于庆祝和度假的休息时间。

法定节假日分为全民公休节假日、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和少数民族节假日三种。

1、本行全体员工可享受全民公休节假日为: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本行部分员工可享受的节假日为:

“三八”妇女节:

女员工休假半天;“八一”建军节:

退伍、转业军人休息半天。

3、全民公休节假日适逢周末的,应予补假,具体的调休办法以国务院通知为准;部分公民享受的节假日适逢周末的不补假。

第六条:

年休假:

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天数的带薪连续休假时间。

1、期限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实际事假天数超过病假天数、未扣发相应天数事假工资的;

(2)当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当年累计病假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当年累计病假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累计病假4个月以上的;

(6)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如当年未休年休假,取消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取消次年年休假;

(7)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如当年未休年休假,取消当年休假;当年已休年休假,取消次年年休假。

第七条:

婚假:

指员工本人因结婚原因申请享受的离岗办理婚事的时间。

1、初婚:

可享受3天全薪婚假,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分别增加7天全薪晚婚假(共10天)。

2、再婚:

只享受3天的全薪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3、双方不在同一地的,可给予相应的路途假。

4、法定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的当年度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休或未休完的,不安排补休。

第八条:

计生假:

指员工因生育、节育等原因而离岗生产、节育、休养的时间

1、产后休养假:

单胎、顺产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晚育的(女满24岁),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胎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产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医疗保健机构约定怀孕女职工接受产前检查的时间视同正常工作时间,不计算假期。

2、计生手术休养假:

男女员工做节育或绝育手术,给予7天的带薪休养假。

3、保胎假:

女员工计划内怀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或妊娠合并症等病症且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如工作条件许可,可以申请相应天数的保胎假。

4、流产休养假。

女员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发生流产,可申请不超过15天的全薪休养假,满4个月发生流产,给予30天的全薪休养假。

女员工计划外怀孕发生流产的需要休养的,一律作病假处理。

5、男员工护理假。

妻子生育时顺产的,男员工可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不超过3天的护理假,难产或晚婚晚育的,可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申请不超过10天的护理假。

6、哺乳假:

女员工产假期满回单位上班,婴儿不满一周岁的,经有权人批准,可申请哺乳假。

哺乳假分为“上班哺乳假”和“离岗哺乳假”两种:

(1)上班哺乳假:

指女职工工作期间申请享受的为婴儿喂乳的时间。

一般每个工作日给假两次、每次半小时。

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上班哺乳假为带薪假。

女员工上班时间为婴儿哺乳的,应将哺乳时间固定为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推迟一小时上班,不能在工作期间随机变动哺乳时间。

(2)离岗哺乳假:

婴儿未满一周岁、女职工使用上班哺乳假有困难的,如工作许可,经有权人批准,可申请不超过半年的离岗哺乳假。

第九条:

丧假:

指员工亲属去世后离岗办理丧事的时间。

1、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申请3天的丧假。

2、员工本人的兄弟姐妹、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去世,可申请2天的丧假。

3、员工需要赴外地奔丧的,另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条:

探亲假:

员工本人与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申请相应天数的探亲假。

1、员工申请探亲假,必须符合本款规定的条件:

(1)被探望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直属企业等部门在岗在编工作人员;

(2)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里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3)员工本人与被探望方不在同一省份工作。

2、假期规定:

(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3)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但不包括路途假。

4、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5、员工申请到港、澳、台探亲或出国探亲的,依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事假:

指员工本人因处理私人事务而离岗的时间。

1、员工请事假,原则上当年度累计不超过12天。

2、员工未休完年休假或存有调休假的,应先将年休假或调休假替代事假,超出年休假天数或调休天数的,再计算事假天数。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不得申请事假:

(1)工作期间到其它单位兼职的;

(2)工作期间参与非公开、非合法组织聚会等活动的;

(3)参加本行确认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它活动。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事假处理:

(1)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满以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经有权人批准的。

员工申请延长假期的,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天数。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休“离岗哺乳假”的;

(3)员工因打架、斗殴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意外伤害而需要离岗治疗的;

(4)员工参加二次学历教育的函授学习、考试或参加地方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考试的。

第十二条:

病假:

指员工因疾病或伤残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离岗治疗、休养时间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可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病假处理:

(1)计划内怀孕的女员工经确诊需要保胎休养的;

(2)计划内怀孕的女员工发生流产、超过规定的休养假仍需要休养的;

(3)计划外怀孕的女员工发生流产需要离岗休养的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十三条:

员工休假期间,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待遇的假期有: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

上述假期,员工的薪资福利照付。

第十四条:

员工休婚假、丧假、探亲假时给予的路途假,均享受全薪待遇,不扣发工资福利。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涉及到事假、病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均按员工的档案工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标准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凡涉及到员工日工资计算的,均采用下列方法:

日工资=月档案工资÷

第十七条:

年休假待遇

年休假为全薪假,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婚假待遇

婚假为全薪假,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计生假待遇

1、女员工享受规定天数的产后修养假、计生手术休养假、计划内怀孕休养假、上班哺乳假,男员工享受规定天数的护理假,均不扣发工资福利。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病假处理,期间扣发病假工资:

(1)女职工计划内怀孕,经医院诊断需要保胎的;

(2)女员工计划外怀孕后做了流产手术的;(3)女员工计划内怀孕流产,超过规定天数需要休养的;(4)女员工计划外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的。

3、女员工产假期满后休上班哺乳假,不扣发工资;休离岗哺乳假的,经有权人批准后做长期事假处理,期间扣发事假工资。

第二十条:

丧假待遇

丧假为带薪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扣发工资福利。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为带薪假,在规定天数内不扣发工资福利。

第二十二条:

事假待遇

1、年度累计事假12天以内(含)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工资。

2、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年度累计事假超过12天的,假期所在的月份,每月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3、员工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而遭受意外伤害,需要离岗治疗的,一律做事假处理。

期间停止一切工资、福利的发放,假期所在的月份只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4、女员工休产后离岗哺乳假的,期间按标准工资的80%计发月工资,其它福利比照在岗员工同等待遇享受。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扣发事假工资:

(1)员工自费参加二次学历教育,需要离岗到学校上课、考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有权人批准的。

(2)员工离岗参加各种技术职称资格考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有权人批准的;

(3)以年休假冲抵事假、病假的,相应天数的事假、病假不扣发工资福利。

第二十三条:

病假待遇

1、女员工休保胎假、计生手术休养假,按病假处理,期间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80%计发工资,其它福利比照在岗员工同等待遇享受。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伤原因休病假的,累计病假30天之内,不扣发工资福利。

超出30天的,自超出之日起计发病假工资,但不扣发相应的福利待遇。

3、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计发;(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95%计发。

4、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计发;(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70%计发。

5、员工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员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单位可以依照劳动法等有关法规,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章休假申请

第二十四条:

除法定节假日外,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应坚持先报批后休假原则,未经有权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或强行休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申请休假的天数达3天以上,应提前一周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如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离岗休假的,员工应改日休假或延迟休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遇紧急情况无法事前申请休假的,必须事先取得有权审批人和本部门负责人口头同意,并在休假结束后1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员工申请休假,无论时间长短,均应如实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内各项内容,并报请有权人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员工休假期间需要离开抚州市范围出行到外地,必须事先在《员工休假申请单》上特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在申请休假时,向有权审核和审批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员工申请超过3天的病假,应提交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2、员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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