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管理作废GA 654XF 654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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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备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消遣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消遣、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消遣场所,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消遣、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如: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买卖场所,公共消遣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靠、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配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意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次要由意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配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
意愿人员有本人的次要职业、平常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快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常开展防火宣扬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
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关心爱惜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担忧全因素。
3.8严峻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构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峻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担忧全因素。
4 总则
4.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平安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把握火灾的力气,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削减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平安为目标。
4.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应恪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力气,保障消防平安。
4.3 人员密集场所宜接受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平安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平安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平安条件。
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4.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运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4.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备和其他建筑消防设备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托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托付运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4.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本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备和其他建筑消防设备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 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
5.1 通则
5.1.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次要担当人担当。
消防平安责任人可以依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人。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各部门担当人是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
5.1.2 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把握室值班员和消防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保安人员应把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应生疏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把握消防基本学问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 意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把握消防平安学问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 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托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 落实消防平安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和逐级消防担当人。
5.2.2 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5.2.3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平安学问的宣扬训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平安训练和培训。
5.2.4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准时衰退火灾隐患。
5.2.5 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 确定各类消防设备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备、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转形态。
5.2.7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次序,爱惜火灾现场,关心火灾调查。
5.2.8 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平安管理措施。
5.2.9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 建立防火档案。
5.3 消防平安责任人职责
5.3.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把握本场所的消防平安情况,全面担当本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
5.3.2 统筹支配生产、运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5.3.3 为消防平安管理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5.3.4 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5.3.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严峻问题。
5.3.6 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意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配备。
5.3.7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5.4 消防平安管理人职责
5.4.1 拟订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5.4.2 组织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4.3 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5.4.4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4.5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备、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转形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5.4.6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意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5.4.7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学问、技能的训练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5.4.8 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严峻问题。
5.4.9 消防平安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5.5 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职责
5.5.1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方案。
5.5.2 依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平安训练与培训,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平安措施。
5.5.3 依据规定实施消防平安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备。
5.5.4 准时发觉和衰退火灾隐患,不能衰退的,应实行相应措施并准时向消防平安管理人报告。
5.5.5 发觉火灾,准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5.6 消防把握室值班员职责
5.6.1 生疏和把握消防把握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依据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备的功能,保障消防把握室设备的正常运转。
5.6.2 对火警信号应立刻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刻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6.3 对毛病报警信号应准时确认,消防设备毛病应准时排解,不能排解的应立刻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平安管理人报告。
5.6.4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把握室的火警、毛病和值班记录。
5.7 消防设备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5.7.1 生疏和把握消防设备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5.7.2 依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备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转形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5.7.3 发觉毛病应准时排解,不能排解的应准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5.7.4 做好运转、操作和毛病记录。
5.8 保安人员职责
5.8.1 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觉问题应准时报告。
5.8.2 发觉火灾应准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关心灭火救援。
5.8.3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5.9 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5.9.1 执行有关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5.9.2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平安措施,保障消防平安。
5.9.3 发生火灾后应立刻报火警,实施扑救。
6 消防组织
6.1 消防平安职责部门、专职消防队、意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6.2 消防平安职责部门应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或消防平安管理人指定,担当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平安工作,督促落实消防工作方案,衰退火灾隐患。
6.3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依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意愿消防队。
6.4 人员密集场所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7 消防平安制度和管理
7.1 通则
7.1.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转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7.1.2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阻碍物。
7.1.3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
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7.1.4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转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备、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转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削减平安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平安疏散畅通。
7.1.5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2 消防平安例会
7.2.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平安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严峻问题,争论、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方案和措施。
7.2.2 消防平安例会应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掌管,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平安例会应由消防平安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构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7.3 防火巡查、检查
7.3.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7.3.2 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准时订正违法违章行为,衰退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刻报告,并记录存档。
7.3.3 防火巡查时发觉火灾应立刻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7.3.4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衰退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2次。
7.3.5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3.5.1.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3.5.1.2 平安出口、疏散通道能否畅通,有无锁闭;
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能否完好;
7.3.5.1.3 常闭式防火门能否处于关闭形态,防火卷帘下能否堆放物品;
7.3.5.1.4 消防设备、器材能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平安标志能否完好清晰;
7.3.5.1.5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7.3.5.1.6 其他消防平安情况。
7.3.6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A.1.1.1.1 对建筑消防设备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7.3.7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7.3.7.1.1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7.3.7.1.2 平安疏散通道、楼梯,平安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7.3.7.1.3 消防平安标志的设置情况;
7.3.7.1.4 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7.3.7.1.5 建筑消防设备运转情况;
7.3.7.1.6 消防把握室值班情况、消防把握设备运转情况及相关记录;
7.3.7.1.7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3.7.1.8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
7.3.7.1.9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7.3.7.1.10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备措施的落实情况;
7.3.7.1.1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7.3.7.1.12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7.3.7.1.13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情况。
7.4 消防宣扬与培训
7.4.1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扬与培训。
7.4.2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扬防火、灭火和应急逃命等常识。
7.4.3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同学、儿童进行消防学问的普及和启蒙训练,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7.4.4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7.4.5 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7.4.6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7.4.6.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等;
7.4.6.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7.4.6.3 建筑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7.4.6.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命的学问、技能;
7.4.6.5 本场所的平安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7.4.6.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7.5 平安疏散设备管理
7.5.1 平安疏散设备管理制度的内容应明确消防平安疏散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平安疏散设备的管理要求。
7.5.2 平安疏散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5.2.1 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7.5.2.2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平安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7.5.2.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形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7.5.2.4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7.5.2.5 需要经常保持开启形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自动和手动关闭的安装应完好有效;
7.5.2.6 平常需要把握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7.5.2.7 平安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阻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7.5.2.8 消防应急照明、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准时修理、更换;
7.5.2.9 消防平安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7.5.2.10 平安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7.5.2.11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7.5.2.12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消遣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平安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平安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7.5.2.13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依据场所的疏散力气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把握,实行防止超员的措施。
7.6 消防设备管理
7.6.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7.6.2 消防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6.2.1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7.6.2.2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7.6.2.3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阻碍物;
7.6.2.4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安装等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7.6.2.5 应确保消防设备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转形态;
需要修理时,应实行相应的措施,修理完成后,应立刻恢复到正常运转形态;
7.6.2.6 依据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备,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6.2.7 自动消防设备应依据有关规定,每年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 消防把握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定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 消防把握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转的要求;
应具备消防设备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备设计、施工和验收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 消防把握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 火灾隐患整改
7.7.1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担忧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 发觉火灾隐患应立刻改正,不能立刻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 消防平安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 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实行相应措施,保障平安。
7.7.6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严峻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 严峻火灾隐患不能立刻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规划而不能本身处理的严峻火灾隐患,应提出处理方案并准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 用电防火平安管理
7.8.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平安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7.8.1.1 明确用电防火平安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7.8.1.2 电气设备的选购要求;
7.8.1.3 电气设备的平安使用要求;
7.8.1.4 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7.8.1.5 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 用电防火平安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7.8.2.1 选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平安标准的要求;
7.8.2.2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