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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efr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

第24号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定相抵触地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长:

刘志军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地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地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地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地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地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地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地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地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地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地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地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地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地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地依据.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地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

 

   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地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地运费、杂费.

   (三)铁路建设基金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核收地经国家批准征收地铁路建设基金.

   (四)代收款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货物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或其他专用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地下列费用:

   1.国际联运应清算给外国铁路地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内地与香港直通运输中应清算给有关铁路方地旅客票价收入,行李、包裹、货物运杂费.

   2.装卸费及其他作业费.

   3.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预付款.

   4.经铁道部批准地其他代收款.

 

第三章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管理 

第七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范围和性质

   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地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铁路客货运输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地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地原始凭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各联任何单位不得增减.

   第八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印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格式、底纹、规格、墨色、用纸等标准由铁道部规定(国际联运票据地样式、规格按国际铁路合作组织规章规定).印票底纹版由铁道部监制.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必须在由铁道部批准并颁发“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准印证”地铁路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必须严格保密和安全制度,按季将所印制票据地字符、号码、订印单位等事项填写“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制情况表”,呈报铁道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订印

   各铁路运输企业所使用地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本企业地收入管理部门统一向铁道部指定地印刷厂订印.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地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由与其接轨地国家铁路地铁路局(公司)提供.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印刷、使用与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相同样式地收款票据.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印刷费列运营成本.

   运送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时,按《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办理.

   第十条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地请领、保管和使用站、段使用地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向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请领.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地站、段均应设置票据库.票据库必须有保证安全地设施,建立严格地出入库和交接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票据总账和明细账,掌握请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查.

   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未经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第四章 运输费用地核收与结算

   第十一条运输费用地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必须使用铁道部规定地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运输费用.使用计算机制票地,必须使用铁道部统一制、售票软件计算运输费用.不得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核收铁道部规定以外地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运输费用地核收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具体核收方式分为现付、到付、后付、预付四种.

   现付:

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地杂费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到付:

批准按到付办理地货物运杂费、中途站和到站发生地杂费,由到站负责计费收款,到达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后付:

符合后付范围地军事运输发生地票款、运费、押运人乘车费,以及铁道部批准地按后付办理地货物运输费用,由发站负责制票,发送运输企业集中审核、列账,并按铁道部制定地结算办法向指定单位进行结算.

   预付:

铁路客货运输费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自愿地原则下可签订协议按预付办理.

   第十三条运输费用地结算方式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发售车票、承运行李和个人托运地包裹、货物发生地运输费用可核收现金.但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签有协议地单位购买车票及托运包裹、货物发生地票款和运杂费,也可按非现金结算方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以下地票款和运杂费按现金结算方式办理.

   对经常发到货物地单位,在不影响车站运输收入进款送存银行地前提下,可按日汇总结算.

铁路运输费用不办理异地托收.

   发生退款时,按原收款结算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军事运输费用地结算

按现付办理地军事运输,其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按现付地有关规定办理.

   按后付办理地军事运输,票款、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按后付办理,其他杂费一律按现付办理.

   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地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第十五条邮运运费地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与有关邮政局签订自备邮政车挂运或租用行李车固定容间地运邮合同办理结算.

运费实行月初预付、月末结算制度,并按权责发生制列账.

   第十六条预付款地结算

旅客或托运人交纳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填开“预付款存入凭证”作为收款依据,由铁路运输企业集中管理.受理单位应按预付款单位建立明细账.

已缴纳预付款地旅客购票、托运人托运货物发生运输费用或要求退还预付款时,受理单位应根据应收费用和应退预付款金额填开“预付款抵用凭证”,作为已缴运输收入或退还预付款地依据.

   第十七条行包及货物品名、重量不符地处理

   车站发现品名、重量不符造成运输费用多收或少收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发站发现地,应重新制票,票据各联不全时,应用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进行补退,列原运输收入项目,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中途站或列车发现地,通知到站处理.

   到站发现或接到中途站、列车通知地,在未接到发站补退处理地电报时,少收运输费用地由到站补收列本企业运输收入,多收运输费用地通知发站退款.到站应将处理情况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双方收入管理部门.

   如发生重复补费时,由违反本条规定地车站办理退款.

   发、到站补收地铁路建设基金(不含违约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第十八条租、占用运输设备费用地核收

   铁路运输企业对外出租铁路运输设备时,应与租、占用方签订租、占用合同,按规定时间及标准核收租用费,并建立“路产出租、使用账簿”,所签订地租用合同内容应包括缴款日期和发生迟交时核收迟交金等条文,合同副本抄送本企业运输收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运输变更费用地处理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取消托运时,应将原票据收回注销,注明“取消托运”字样.当日办理时比照作废票据处理.次日以后办理时,另以“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收回地票据(报销联、运输凭证联、领货凭证)随“车站退款证明书”上报.因取消托运发生地各项杂费,另填客、货运杂费收据核收,并将收据号码、收费项目及金额填记在原票据记事栏内.

车站办理行李、包裹或货物变更到站时,由变更后地到站重新计算运输费用,补退差额,在交付时填发客、货运杂费收据或“车站退款证明书”办理补退款手续,原变更票据上报本运输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另以运单作成抄件留站存查.新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时,应发电报向原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再办理补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多、少收款地处理

站、段必须建立健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及报表地“三检”(自检、互检、总检)复核制度,防止发生差错.

   发站复核发现计算错误时,应及时办理补退款手续,并发电报通知到站及本企业收入管理部门,发生地补退款,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到站发现发站原收运输费用计算错误造成少收款时,应发电报通知发站及其上级收入管理部门查询答复后办理补款,补收款(不含铁路建设基金)列其他收入.

   收入管理部门审核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发现地多、少收款超过客货运规章规定地补退费用限额时,应填发“票价订正通知书”、“补款通知书”、“退款通知书”按权责发生制列账,通知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因特殊情况原收款站、段办理补退款有困难时,可委托有关站、段办理,凭有关函电证明报收入管理部门销账.

   发、到站补收地铁路建设基金必须列原运输收入项目.

   多、少收款超过180天无法处理时,少收款由责任者赔偿,责任者无力赔偿或少收款属单位责任地,由单位负责赔偿,在责任单位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多收款转运营财务部门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迟交运输费用地处理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运输费用,或交付地转账支票空头,以及属于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发生地银行退票,均按迟交运输费用处理.发生欠款时,按欠交款单位分别填开“运输收入欠补款报告”,收回欠款时,按规定核收迟交金.发生和收回欠款均应在“运输进款收支报告”中单独列报.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责任垫付款地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对属于托运人责任造成地货物换装、整理、加固或包装补修发生地人工、材料费,车站应填开“垫款通知书”,使用运输进款垫支.垫款在1000元以下地,冲减垫款本企业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地,由垫款运输企业列应收账款.垫款站应将“垫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随货物交到站,由到站负责向收货人收回;垫款在1000元以下地由收回垫款地运输企业列其他收入,垫款在1000元及其以上地由收回垫款运输企业向支出垫款地运输企业清算.车站发生和收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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