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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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行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如转贴现申请人为二级分行(不含)以下机构,应要求其提供上级行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复印件,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复印件的,应要求其提供能证明其具备转贴现交易资格的其它文件;
(三)经与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五)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
(六)贴现凭证(申请人以转贴现形式买入的,附加提供其与直接前手的转贴现凭证)复印件;
(七)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八)转贴现申请书;
(九)联社(含)以上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转贴现经办机构应对转贴现申请人资格及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转贴现申请人的合法交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持票人和有权交易人;
(二)票据是否真实,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
第七条 转贴现申请人背书用章审查规定
(一)中资银行、信用社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汇票专用章;
(二)外资商业银行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可加盖汇票专用章或公章;
(三)财务公司作为转贴现申请人,其背书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
(四)转贴现申请人或转贴现申请人之前手背书人用章不规范的(如金融机构用公章、结算专用章等),不得买入。
第八条 前手贴现凭证规定。
提供已办理贴现和转贴现的第一手贴现凭证和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已办理查询,查询查复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上应加盖转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章(红章,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的业务章均可)。
第十条 对于下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买入:
(一)经收款人回头背书给出票人,并由出票人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支行级金融机构(包括其下属各机构之间)自己承兑、自己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承兑、贴现为同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部分放弃追索权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转贴现的,应与转贴现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买入返售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买入返售交易方式。
买入返售包括以下两种交易方式,由交易双方按需协商确定。
(一)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
指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发生转移的回购交易。
(二)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
指在交易过程中,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仅发生与票面金额相符的资金交易,票据权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仍属于卖出方。
第十三条 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范围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其相关资料的提供和审查要求比照转贴现买断操作。
第十五条 已办理买入返售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再办理买入返售。
第十六条 权利未转移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
(一)已贴现并准备卖出银行承兑汇票的卖出回购方在被背书人栏内署名(可不加盖其汇票专用章)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并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
(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原件或复印件。
(三)买入返售贴现凭证,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第十七条 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的特别规定
(一)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应提供第一手贴现凭证及最后一手转贴现凭证。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权利买断式买入返售业务,交易客户须在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私章,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转贴现经办机构的全称。
(三)买入返售业务的到期日,异地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十二日,同城最迟控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四)会计结算部门在买入返售到期日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做完整背书。
在买入返售到期日以背书形式返还银行承兑汇票时,卖出回购方应在合同中承诺:
如因转卖而致使买入返售方遭受被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后手连带背书人追索的情形,使买入返售方的利益遭受实际损失的,由卖出回购方全额承担。
第十八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买入返售的,应与买入返售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交易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买入返售到期日不得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二日。
第四章 卖出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转贴现卖出对象必须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许可经营,具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应事先经有权人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必须双人办理,并选择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应对转卖行程和具体卖出事项保密。
第二十三条 转贴现卖出业务的办理
(一)票据转贴现卖出过程中,转卖人员应按规定与会计及档案管理等人员做好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资料的交接。
(二)转卖人员在转卖路程中,应注意控制在途风险。
(三)转卖人员应督促客户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交易款项划回,款项到账后,转卖人员方可离开。
(四)未转卖成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卖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并安全带回。
(五)办理卖出回购业务,在回购到期日,应根据原交易合同中票面汇总金额以及交易方收款账号、户名和开户行名称办理划款,赎回票据。
第五章 资金划付
第二十四条 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和买入返售业务的资金划付时,划款用途应注明“转贴现款”或“票据回购款”字样,严禁使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划付资金,严禁将款项转入申请人在非注册地(异地)开立的账户内(开户行为申请人上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转入申请人当地(备付金)账户(即收款人开户行为当地人民银行或申请人本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业务,必须坚持“先审后付”原则。
转贴现经办机构划付买入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转贴现凭证上的转贴现申请人名称与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审查无误后方可划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的实际交易日(即资金划付日),必须晚于银行承兑汇票前一手交易(贴现、转贴现)日期一天(含)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联社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
第二十九条 再贴现业务比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办理。
第三十条 ****************************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2.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合同
附件1:
合同编号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甲方(买入方):
乙方(卖出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1.银行承兑汇票:
指由中国境内经核准经营商业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所承兑,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
2.转贴现:
指乙方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甲方转让的票据行为。
3.转帖现日:
即转帖现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转贴现期限:
自转帖现起息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票据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
利息计算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城算头不算尾,承兑行在异地的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
第二条转贴现金额及份数:
根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票据与相关资料,甲方审核后,同意对银行承兑汇票(大写)份,(小写)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转帖现(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转帖现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转帖现日:
(大写)年月日;
转帖现利率:
年利率%,按360天/年计算;
公式:
实付金额=票据总金额-票据总金额×
转贴现期限×
转贴现利率÷
360。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
1.为乙方办理业务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托收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行拒绝付款,甲方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乙方追索。
B.甲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转贴现的票款应于约定的转帖现日,按照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
账号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双方约定的划款方式为:
2.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从事有损乙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的权利
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2.有权随时了解甲方的工作进度。
B.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对贴现的票据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贸易背景及相应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2.乙方保证:
乙方是本合同项下票据的合法持票人。
对贴现的票据应按规定向付款人查实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3.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转贴现的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如发生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乙方办理转贴现时,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栏中应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私章或签字,并在“被背书人”栏中载明甲方的全称。
5.已转贴现的票据存在任何危及甲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甲方书面通报。
6.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从事有损甲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违约责任
A.甲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并应将乙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返还乙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2、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甲方在其为乙方办理转贴现的每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对乙方具有追索权。
2.甲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在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后,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定。
甲方应在收到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银行承兑汇票退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追索通知。
乙方应保证在收到甲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足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员将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和拒绝证明书原件取回。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双方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约定,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所附的商业汇票转帖现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的其它约定
1.
2.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合同
甲方(买入返售方):
乙方(卖出回购方):
2.回购:
指乙方将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转让给甲方融入资金时,约定由乙方按约定的日期、价格和方式将商业汇票购回的业务行为。
3.“回购起息日”是指甲方将回购实付金额划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之日。
4.“回购到期日”是指乙方将票面金额划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以赎回回购票据之日。
第二条回购金额及份数
份,合计票面金额(大写)人民币,(小写)¥办理回购(详见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回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三条回购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及计息方式
回购起息日:
回购到期日:
回购利率:
回购期限×
回购利率÷
360
乙方所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由乙方负责送交甲方,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无误,当面封存、签章并交甲方保管。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办理业务时,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如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等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
1.经核对并同意办理回购的票款于约定的回购起息日,按照回购实付金额划款至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2.当乙方提前向甲方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时,甲方对多收取的回购利息收入,将予以退回,但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该银行承兑汇票已处于公示催告阶段或已引致诉讼的有关证据或者说明。
3.回购期间,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
4.在乙方足额履行本合同第五条B款1项的约定时,甲方应足额返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票据。
5.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B款1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违约部分票据。
1.在回购到期日将票款总金额足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在甲方收妥款项后,方可凭划款凭证将银行承兑汇票取回。
甲方指定的账户为:
2.严格按照《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要式性和文义性、业务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查询。
3.乙方保证:
对贴现的票据已向付款人查实了承兑情况,且在提交的查询书复印件上加盖业务章,贴现申请企业已在票据上加盖完整背书。
4.乙方承诺,其向甲方申请办理回购的商业汇票并未处于公示催告程序。
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
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回购期限届满前,如遇甲方买入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涉票据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如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回购所涉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应向甲方返还提前回购汇票的款项,甲方收妥上述款项后,在双方人员在场情况下打开相关封包,由乙方取回所涉及商业汇票。
其中,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的计算公式为:
乙方提前回购支付款项=提前回购商业汇票票面合计金额×
[1-(协议约定回购天数-实际回购天数)×
回购年利率÷
360]
5.乙方办理回购时,其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栏中应载明“
”(乙方的名称)的字样或印戳;
6.保守所了解甲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第1、4项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违约期间违约所涉金额给予乙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B.乙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五条B款第1项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自回购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未清偿票据总金额每日万分之的利息。
2.违反第五条B款第3项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甲方每日万分之的赔偿。
3.未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依法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所附的商业汇票回购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双方的其它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