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期末复习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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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
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
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
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
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
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
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
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
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
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
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
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
1.简述近代宪法的主要特点。
近代宪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
(2)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
(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
(4)成文宪法形式被普遍采用;
(5)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
2.简述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逐渐取代封建经济关系,作为一个阶级的资产阶级已经形成,并于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
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一革命过程中产生的。
而英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特点,并由此导致英国宪法产生如下特点:
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累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
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封建王权的形式得以保留下来;
有些旧的法律也成为了新宪法的组成部分;
不具备根本法的形式特征等等。
3.简述1918年《苏俄宪法》的意义。
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
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
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4.评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
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
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
》一书。
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
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
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
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
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
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
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
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
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
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
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讨论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
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4.简述制宪权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
(1)制宪权的正当性。
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2)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在特定的社会发展中,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
另一方面宪法作为人类治国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客观上反映着社会职能,具有公共性。
(3)制宪权的统一性。
制宪权在存在形态上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不能转让。
(4)制宪权的自律性。
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135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1.简述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
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区别。
(1)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
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
但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
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
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
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
2.简述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的区别。
宪法正文的总则与宪法序言之间的区别明显:
(1)从法律效力的作用上看,序言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的作用方式不完全相同,有的序言如目的性序言和序言中的史实记载部分,就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和作用,而总则中的内容一般都有规范性效力,可以或者应该予以具体适用;
(2)在宪法文本中同时规定序言和总则(总纲)的情况也不鲜见,如瑞士宪法、中国宪法等;
(3)从排列方式上看,总则是法律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序言则是独立于正文之外的一部分。
3.谈谈宪法序言的功能。
宪法序言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书,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往往首见于序言之中。
当然,各国宪法序言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确认方式并不完全一样,有些国家宪法将人权宣言之类的政治文件载入宪法之中,直接构成宪法的序言,有些国家的宪法序言则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等等,以指导宪法全文。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世界各国的宪法序言中,有的直接表现为纲领性序言,有的综合性序言中含有纲领性条款,这些条款具体表述了一国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向。
虽然这一部分内容不具有规范性效力,但它体现了一国宪法的整体精神,对该国人民具有号召和鼓舞作用以及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在各国宪法中,以宪法序言方式规定基本原则的为数不少。
由于宪法序言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位居篇首,统领全文,因而无疑是宪法分则内容的纲目,也是其他部门立法的基础,因此,对一国的执法、司法活动和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1.简述各国为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了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地位,各国普遍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为了防止对宪法的轻易修改,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严格的修宪程序,并对修宪权的行使及其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因为修宪权的滥用是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最大威胁,必须严加限制。
(2)建立权力分立与监督机制。
权力分立是宪法结构中不可缺少的条件,是保障宪法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3)健全违宪审查制度。
在当代宪政发展中,维护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即通过各种形式的违宪审查活动,及时地预防与解决同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及其行为,以维护宪法规范的价值。
(4)加强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培养。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2.如何理解宪法规范的历史价值?
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价值主要在于:
(1)宪法规范的历史性表现为一种合理的选择过程,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体现的价值的再现。
(2)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为我们全面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手段。
比如,分析任何一种宪法现象,我们需要分析当时的历史背景和制宪者的立宪思想,从历史发展中考察宪法,以全面理解宪法存在的背景与意义。
(3)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也同时说明了宪法规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局限性。
最佳宪政模式的选择与宪法规范的确立都是相对的,因而应从宪法发展的客观现实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寻求宪法发展的多样化途径。
3.试论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
宪法规范的适用模式主要有几种:
(1)通过具体的宪法诉讼活动,使宪法成为判案的依据。
在宪法诉讼活动中,宪法的规定与原则通过比较规范的程序得到实现,从而在客观上减少缺乏权利救济的现象。
通过宪法诉讼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领域,以实现宪法的一种活动,具有权威性与严格的法律程序性。
(2)宪法适用主要通过非司法化的途径进行。
在这种体制下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关。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适用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3)通过有效的宪法解释体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宪法,以保障宪法规范的实现。
当然,从宪政实践的效果看,通过司法化途径而进行的宪法适用更能体现宪政的特点。
而且,这也有助于通过司法化的宪法程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
1.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
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
①平等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②自由性。
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③主动性。
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2.简述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权利主要从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
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
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
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
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
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1.简述宪法价值。
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
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所促进的价值,也即宪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宪法价值的核心内容。
它反映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发挥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人类蕴藏在宪政制度中的社会理想和追求,体现着在一定社会经济、利益关系条件下,立宪者赋予宪法的社会价值观念;
宪法本身所具有和反映的价值则是宪法本身的科学性、严谨性问题,它关系到宪法是否反映社会的需要,是否能充分发挥作用,它是保障目的性价值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和有力补充;
而宪法的价值评价标准是目的性价值的延伸和演绎,它反映了宪法对于它所促进的各项价值的重视和表现程度,体现着宪法的发展趋向。
2.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
宪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直接作用。
传统上,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
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
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
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
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
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
3.简述宪法规范作用的主要方式。
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
由于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
而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包括指引、预测和评价等方面。
(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
除指引、评价、预测作用外,宪法的规范作用还可以表现为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4.简述宪法对经济关系作用的方式。
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可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4)宪法对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发展的控制和促进都具有重要作用。
5.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宪法对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力维护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2)宪法根据社会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平衡状况,建立一定规则,保证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优化配置;
(3)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宪法以改革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方式,不断推动政治关系的进步;
(4)宪法规定国家的意识形态,建立教育、宗教等思想文化制度,对社会文化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1.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具体说来: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而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又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二者的良性互动可以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
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2.简述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在我国宪政实践中,为了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3.简述宪法文化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