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汇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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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

1.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

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

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10-2006

3.0.1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

8.0.1 管道直饮水系统应进行日常供水水质检验。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检验频率 日   检 周   检 年   检 备 注   

检验项目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pH

耗氧量(未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余氯

臭氧(适用于臭氧消毒)

二氧化氯(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 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

耗氧量(采用纳滤、反渗透技术)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全部项目 必要时另增加检验项目 

8.0.3 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1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

2 原水水质发生变化;

3 改变水处理工艺;

4 停产30d后重新恢复生产。

11.2.1 管道直饮水系统试压合格后应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6.2.6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

3.2.1池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的规定。

6.1.1游泳池的循环水净化处理系统中必须设有车水消毒工艺。

《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127-2000

5.3.1看守所给排水系统应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可采用自来水,远离市区的可采取打井等办法自备水源,但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8.2.3殡仪馆建筑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8.2.7遗体处置用房和火化间等的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严禁在雨污水检查井及排水管渠内穿过。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

6.1.1机动车清洗站的水源宜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

6.1.3生活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4机动车清洗站的消防用水的水压和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6.1.5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车的用水量应根据洗车的用水定额及每日洗车数量计算确定。

洗车用水的定额应根据清洗设备、道路路面等级和污染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

小轿车:

250~400L/辆

大轿车:

400~600L/辆

2.洗车用水的压力应符合本规程第5.2.5条的规定。

3.洗车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洗车用水的水质                        表6.1.6

 

项目 色 混浊度 嗅味 pH值 悬浮物(SS) 生化需氧量BOD5   

标准 <40度 <10度 无不快 6.5~9 <10mg/L <10mg/L   

项目 化学需氧量CODCR 总大肠菌群 溶解氧(DO) 游离CL- 石油类    

标准 <25mg/L <10000个/L >3mg/L >0.2mg/L <0.5mg/L  

6.1.7在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内,洗车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6.2.3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应根据污水的水质、水量,采用除油、沉淀、过滤、消毒等工艺进行处理,水质应达到表6.1.6的要求。

6.2.4循环使用的洗车污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6.2.5小型机动车清洗站的洗车污水应经过沉淀、除油等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管道。

7.2.6大型机动车清洗站循环用水的水质按第6.1.6条的要求进行验收。

7.2.7小型机动车清洗站排放的污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进行验收。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

2.1.4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2.1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

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3.1.2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水质管理标准。

《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3-2008

5.1.6对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水水源保护

1)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单井保护半径应大于井的影响半径且不小于50m;

2)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雨季时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

4)渗渠、大口井等受地表水影响的地下水源,其防护措施应遵照本条第2款执行。

2.地表水水源保护

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及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以水库、湖泊和池塘为供水水源或作预沉池(调蓄池)的天然池塘、输水明渠,应遵照本条第2款第1项执行。

7.1.17非生活饮用水官网或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不得与镇(乡)村生活饮用水官网直接连接。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

3.5.8在管道安装时,厕所下水和上水不应直接连接。

洗手水必须单独由上水引入,严禁将回用水用于洗手。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与验收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DB33/1017-2004

4.3.10  距水源6m以内区域、地下水位以下区域及经常遭受水浸区域,严禁设置药土屏障,以免污染水源。

上海市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6(无相关文档)《饮食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根据咨委【2004】14号文)

10.1.8 杂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8.1.2冷库生活用水、制冷原料水和水产品冻结过程中加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2.1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5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60-2011

6.2.3公共热水浴池充水和补水的进水口必须位于浴池水面以下,其充水和补水管道上应采取有效防污染措施。

7.1.1公共浴池循环水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配套设置池水消毒工艺。

7.1.5公共浴池严禁采用液态氯和液态溴对池水进行消毒。

13.5.1公共浴池水质检测余氯时应使用二乙基对苯二胺(DPD)试剂,不得使用二氨基二甲基联苯(OTO)试剂。

《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

4.1游泳池原水与补充水水质要求

4.1.1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

4.3.1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游泳池池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序号 项目 限值   

1 浑浊度 ≤1NTU   

2 PH值 7.0~7.8   

3 尿素 ≤3.5mg/L   

4 菌落总数(36±1℃,48h) ≤200CFU/mL   

5 总大肠菌群(36±1℃,24h) 每100mL不得检出   

6 游离性余氯 0.2~1.0mg/L   

7 化合性余氯 ≤0.4mg/L   

8 臭氧(采用臭氧消毒时) ≤0.2mg/m³以下(水面上空气中)   

9 水温 23~30℃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4.1.5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5.1.2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6.1.1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沙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进行密闭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8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4.0.1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4.4严禁二次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0.1.11调试后必须对供水设备、管道进行冲洗和消毒。

11.3.6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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