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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法的主要渊源,也即法律的具体形式

1、宪法:

全国人大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法律:

基本法律——重要的全国人大(3000代表)制定的法律。

如三大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国务院组织法等。

一般法律——相对不是特别重要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100左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制定的法律。

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颁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

4、地方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较大的市"

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中,是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

的城市。

"

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

一旦获得"

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国务院共四次审批了共19个"

其中,重庆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

,目前国内实际存在的经批准的"

只有18个。

分别为:

吉林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邯郸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5、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制定颁行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立法法、国旗法等

2、民商法: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

3、行政法: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4、经济法:

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计法、会计法、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社会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矿山安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6、刑法:

刑法及其修正案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等。

注意:

这种部门法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我们这本教材就是按法律部门安排的。

六、依法治国

(一)概念:

依法治国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否定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人治。

3、目的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4、立法机关要规范立法、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二)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现标志:

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适当、党要守法。

第二章宪法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是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制度以及公民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特征:

1、规定内容具有根本性。

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国家机构及其活动规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效力具有最高性。

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3、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前面已说)

(三)我国宪法历史

建国至今已颁行过四部宪法分别是五四年宪法、七五年宪法、七八年宪法、八二年宪法。

49年的全国政协会议共同纲领只是起到临时宪法作用,但不属于宪法。

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国体,也叫国家性质,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基本内容表现为: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

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4、实行民主集中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三)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表现为:

1、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2、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各地方的自治单位或行政单位受中央统一领导;

3、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4、国家整体在国际关系中是唯一的主体。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均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自治。

(四)我国的经济制度:

1、所有制形式:

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属于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都属于非公有制经济。

2、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资本、技术、管理、劳动成果都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监督权利: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4、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

5、宗教信仰自由。

6、劳动权和休息权。

7、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8、合法取得财产的权利

9、特定公民的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烈军属、华侨。

(二)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受教育、计划生育、抚养赡养义务。

(三)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权力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3、国务院、最高行政机关

4、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委主席尚无任期限制

5、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最高司法机关

五、我国选举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基本条件:

我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或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一人一票、一票一权。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区别于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方式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物质保障:

选举经费国库开支,单位不能因参加选举扣工资

法律保障:

对选举中贿选、弄虚作假、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章民法

一、民法

1、概念:

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把握以下几点:

(1)民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

互相没有隶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也没有强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

一方不得不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有可变更或撤销。

(2)财产关系。

如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债务的清偿;

遗产的继承;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3)人身关系:

如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一方无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和平等原则意思大致一样。

3、公平原则:

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要求法院降低,如果规定过低也可以要求法院提高。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应保守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5、守法原则:

法律规定优先于政策适用

6、公序良俗原则:

卖淫嫖娼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丈夫将自己财产赠与二奶另一方有权撤销。

三、民事主体:

1、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2、构成要件:

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3、种类:

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

“法人”的对称。

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

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脱离母体为出,独立呼吸为生。

法人:

自然人的对称。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也叫拟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消灭于法人注销之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产生于出生,消失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人,和完全痴呆和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至18周自然人,间歇性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正常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如订立合同、解除合同。

2、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民事法律事件:

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事件。

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期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

人为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

如战争、罢工、动乱、人为事故、人为原因引起的死亡、人的失踪。

行为与事件的区别体现在:

是否体当事人的意志

五、民事法律关系:

指因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2、特征:

平等主体关系;

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社会关系;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障措施的补偿性和财产性。

3、如何产生:

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或事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1:

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经邀约和承诺可订立合同,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甲和乙订立了一房屋买卖合同,则在甲和乙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买方负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卖方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的权利。

卖方享有要求买房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金的权利以及按照约定的时间安交付房屋协助过户的义务。

这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举例2:

如继承法规定,自然人死亡时如留有遗产,则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甲去世已有房产一栋,死亡时未留有遗嘱,甲有父母、妻子、儿子、女儿、弟弟。

则根据法律规定,甲的父母、妻子、儿子、女儿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

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单行法

第一节物权法

一、物权法概念: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物的占有关系:

乙占有甲的房屋,可能是合法占有(基于租赁、质押、借用等合法原因)也可能是非法占有(基于抢夺、盗窃等非法原因),不同原因的占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同。

2、物的归属关系:

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看登记在谁的名下:

动产的归属看掌控在谁的手中。

当然如有充分证据也是可以推翻的。

3、物的利用关系:

拿土地来讲基于其使用价值可用于耕种、建设房屋、供人行走。

基于其交换价值可用于抵押借款。

这都属于利用。

三、物权的性质

1、私法性。

主要规范私权利

2、强行性。

物权的种类、权利转移标准等都有法律明确规定,私人之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也为无效。

3、固有法性。

因各国国情不同文化不同各国的物权法存在明显差异。

4、公共性。

比合同法的公共色彩浓。

四、物权特征是什么?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特权为绝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我国是否应当平等保护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私自创设法律不予认可和保护。

3、一物一权原则。

共有人为多人也是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不动产通过登记公示权利人。

动产通过占有宣示权利人

基于公示而取得财产受法律保护.如甲乙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房产登记于甲名下,甲乙还约定甲处分房产应征的乙同意方可,但甲未征得乙的同意即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此时乙可否要求丙返还房屋?

六、物权法的现实意义是什么?

1、物权法的直接意义:

界定财产归属。

提高财富效益。

保障交易安全。

2、物权法的间接意义:

有恒产者有恒心。

无财产即无人格。

第二节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三、合同的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业。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的分类。

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和非要是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7、本约与预约

8、为当事人利益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定式合同和非定式合同

五、合同的订立

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

(二)订立方式:

要约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要具体确定;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的时间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没有合同的全部部分或主要内容。

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者没有价格或者没有详细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

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时间内作出

(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不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以撤销。

允许撤销承诺无异于允许撕毁合同。

3、合同订立要遵循的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其结果可能是合同成立,也可能是合同未成立。

六、合同的形式

1、口头合同:

发生纠纷难以举证分清责任。

简单即时结清的合同,

2、书面合同:

3、公证、鉴证或审批的合同:

有些合同须办理公证,如房产赠与合同,须经公证才可办理过户手续。

有些合同须办理鉴证:

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需房产管理部门鉴证

有些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如国有资产转让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方可;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须经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方可。

七、合同的效力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2、时间:

一般的合同合同成立时就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效力表现:

如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会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八、合同的解除

指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单方行为或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分类:

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三)法律特征

(1)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需具备解除条件。

法定的或约定,否则是违约。

(3)须有解除行为。

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有解除权一方向对方发出接触的意思表示。

(4)解除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

(四)解除条件:

1、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协议解除条件。

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公共利益;

采取适当的形式。

九、合同变更的概念,条件和特征是什么?

1、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稷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

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条件:

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规定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合同变更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3、特征: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第三节侵权责任法

一、概述

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2、侵犯对象:

民事权益包括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侵害行为。

甲开车与行人乙相撞,致乙住院治疗。

一般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乙因交通事故而产生如下损失: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构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等等损失。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此点。

4、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4)公平分担损失原则

5、共同侵权:

(1)共同故意侵权

(2)共同过失侵权

(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分别侵权叠加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

共同侵权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受害者可以要求一个多个或全部侵权人赔偿,对内根据作用大小分摊责任,无法分清原则上平均分担。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具体规定见教材)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婚姻法

(一)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计划生育原则

5、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三)婚姻关系

1、结婚登记: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年登记机关办理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22周女20周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才成立。

民间的订婚无此效力。

2、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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