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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借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即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

编制分录为:

主营业务成本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二、存货暂估实务中五个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购入存货,月底时,若发票未到,应分别存货科目,抄列清单,

1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

但是,该规定过于笼统,加上企业的业务特点、会计核算方式、会计环境的不同以及理解上的差异,各企业“暂估入账”的具体操作方法也多不相同。

因此,实务中有以下五个问题需要探讨。

1、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还是直接暂估到客户名下?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该方法应用较广,其优点是便于查询核对未取得发票的入库材料的情况,缺点是账务中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应付每个客户的款项(因其不含增值税),不利于应付账款的管理,有可能出现多付款或不能及时付款的情况。

实务中,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

暂估入账户无论怎样设置,也只是个过渡性账户,若暂估入账情况不经常发生,只是临时性、偶然性的有此类业务,怎样设置都无大碍。

但若暂估经常发生,且客户较多,应直接暂估到相应的应付账款客户名下,这样能解决上述单独设应付账款——暂估入账户的问题。

最好是应付账款明细账下设三级明细,即对每家客户核算应付(票到)和暂估(票未到),以利于对账。

但此法也有缺点,就是不能对暂估人材料直接查询。

2、要不要月底暂估,下月初再冲回?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月底暂估,月初再冲回。

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

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笔者推荐一种方法:

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的当月月底再冲回,不必以后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这样可减少一些工作量。

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找到后划销,防止漏户、错户。

3、要不要暂估增值税?

《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提到要暂估增值税,这是因为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权利。

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企业的负债当然也就没有这部分增值税。

但这样做的缺点是应付账款户不能准确反映外欠款的金额,而多数企业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准确反映与客户的往来,为此实务中暂估入账时有将增值税金额暂估在应付账款金额内的做法。

暂估入账包含增值税的做法有:

1.将暂估的增值税放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中核算,发票到时作红字冲销,2.设专门的待抵扣税金户反映;

3.在其他应收款——暂估进项税金核算等。

4、如何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将发票和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上?

暂估入账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暂估容易冲销难,难就难在发票到达后找不到原来对应估入的是哪一笔,特别是客户很多或较长时间才收到发票的情况更易产生这种问题。

解决方法一是按上面所说的月底暂估,月初冲回,保持账务的连续性以免因发票长时间未到而难以查对,二是设备查账(表),对每笔新发生的暂估入账及发票到达冲销后都要及时登记,将存货明细账与库房的明细账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以减少差错的发生及尽早发现差错。

5、年底暂估入账的存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做纳税调整?

2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原则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以防止企业滥用暂估入账。

三、上月暂估成本,这个月发票怎么入账,怎样冲销

发票到了后,先把上月的暂估材料按原凭证金额用红红字冲回,然后再按发票上正确的数量金额收料入库就可以了。

成本结转如果仓库还有材料那就不用调整,就是下次领料原料平均单价改一下就可以了。

如果仓库只有这批材料,材料已领用完毕,而且暂估和实际收料有差额的,可以将差额在本月成本结转时调整。

四、计划成本法,暂估入账,题目分录怎么写

问:

A企业购买甲材料的计划成本是150元/吨

1)3月10日,购入甲材料700吨,验收入库,发票尚未收到。

2)3月20日,收到发票,上面标明价款75000元,增值税税率17%答:

1)3月10日,购入时因不知确切价格可不记帐,如到月底仍未收到发票可暂估入账。

2)3月20日,收到发票时借:

物资采购75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750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87750借:

原材料105000贷:

物资采购75000材料成本差异30000产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材料出库时再分摊,比如领用了100吨,应负担差异4285.71元:

借:

生产成本10714.29材料成本差异4285.71贷:

原材料15000(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是按加权平均计算的)

五、暂估入账收到发票后如何调成本

本月因为没有收到发票故暂估入账了库存商品1700KG,金额为204000,因为账上之前有库存,所以当月结转成本是963KG,金额为91501元,其单价与估价不一样。

那么我在下月收到发票时,发票上的库存商品为5100KG,金额为448103元,那么红字冲销1700KG金额204000元后,该如何调整上月的结转成本呢?

计算实际销售成本是按照448103/5100*963=84612计算吗?

差额=91501-84612?

1、先冲销暂估入账分录

库存商品204000(红字)

应付账款204000(红字)

2、然后,按发票价格入账借:

库存商品448103贷: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448103

3、按现在发票入账价格与以前库存商品价格,重新计算销售成本金额。

(1)如果计算出的销售成本金额大于已结转成本金额91501元,按差额作补充结转成本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2)如果计算出的销售成本金额小于已结转成本金额91501元,按差额作红字冲销结转成本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库存商品(红字)

4、如果全部是按暂估价计算结转的销售成本,按你计算的方法是对的。

5、差额=84612-91501=-6889

6、冲销多结转销售成本的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6889(红字)

库存商品6889(红字)

不用调成本了,把估价入账冲回就可以了,要掌握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始终坚持一种方法核算,这样既清楚明了,又省工省力,也不会出现你公司以上的问题。

四、

六、问:

库存商品暂估入帐,成本已结转,下月收到发票时怎么做账?

答:

暂估入账,成本虽然已结转,但在下月收到发票后,应先红字冲回暂估入账时的分录,再根据发票重新做分录入账。

原材料(红字)

应付账款——暂估进项税(红字)贷:

应付账款—A公司(暂估入账红字)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或者应付账款)分录是如此做,但是成本就不能重复做了。

收到发票时先用红字冲销暂做的分录,再根据发票按正常的账务程序处理:

1.借:

应付账款-暂估入库(红字)2.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付账款等

七、原材料暂估入账时成本差异的核算

在会计实务中,许多企业尤其是大型生产型企业在采用计划成本法时,存在暂估入账的问题,期末在结转成本、分摊差异时,经常出现材料已入库而发票未到的情况,而且可能时间间隔会很长,这时如何计算成本差异率、如何处理发出材料的成本差异分摊问题显得很重要。

1、问题的提出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如果企业期末发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单据未到的情况,应先按原材料计划成本或合同价暂估记录入库的原材料,月初用红字分录冲回,待结算单据到来后再编制正式的会计分录。

同时对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规定: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计算,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然而《制度》并未明确规定计算成本差异率时是否包括暂估入账的部分。

2、实务中各种处理方法的分析

例题,某企业的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本月入库材料计划成本为30000元,其中10000元为暂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

20000元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1000元,10000元暂估入库材料根据销售合同等凭据确定的实际成本为10200元(实际支付材料货款9700+运输费用500)。

本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8000元,其中6000元为暂估入库材料。

“原材料”科目的期初余额为2000元,“材料成本差异”期初余额为借方200元。

1)按照对制度的理解的计算方法

按照对制度的理解,在计算成本差异率时,由于暂估材料难以估计成本差异,所以分子中不包含该部分,但在分母中应该包含暂估入账部分,计算过程为: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0+21000-20000)/(2000+30000)=3.75%;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为28000×

3.75%=1050元,其中暂估入账部分分摊的差异=6000×

3.75%=225元;

可以看出,这种计算方式把本期暂估入账的材料主观看作是材料成本差异为0,而本期发出的暂估入账材料则分摊了不属于自身差异的差异,这种处理是不合理的。

2)实务中企业通常采用的计算方法

为了简化会计核算,实务中许多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对分子、分母采用一视同仁的做法,对暂估入账的原材料无论是差异还是计划成本,均不予考虑,计算过程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0+21000-20000)/(2000+20000)=5.45%;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28000×

5.45%=1526元。

但是,很明显发出材料中包括暂估入账部分,相应的成本差异就应为6000×

5.45%=327元,而实际上成本差异率在计算时并未包含暂估入账部分,导致分摊结果不合理。

即使本月发出材料不考虑暂估入账部分,也就是按照22000×

5.45%计算,由于期末暂估入账时,借记了“原材料”科目,增加了存货,结转发出材料的成本时却视而不见,也不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

3、我们的观点

5上述两种方法都不甚合理,当企业涉及数额很大时,可能严重影响成本结转、期末资产和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基于保证会计信息客观性、配比原则的考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暂估入账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以及成本差异率均进行合理估计测算,并将二者同时带入期末成本差异率的计算中。

首先,在计算成本差异率时不能忽略暂估入账部分的材料。

由葛家澍、张兴汉总编的《最新会计制度实用指南大系》之一的《工业企业会计实用指南》(冯淑萍等主编)中在“材料的核算”一章中,涉及到的“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时,就把“暂估收料”的计划成本带入了公式中。

其次,在购销合同、运输票据、合理损耗、挑选整理费用等能够可靠估计的基础上,对材料成本差异也应进行暂估。

一些学者认为“不确定性因素使我们无法事先合理计算采购的实际成本和成本差异”。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并非如此。

暂估入账的材料除了有计划成本的数据外,还有其他可供参考的数据,大致包括如下三种:

1.企业的购销合同,一般在合同中都注明交易物品的价位,即使最终有变化也不会很大,可以作为暂估材料实际成本的依据;

2.企业发生在材料上的运输费,可以根据相应的单据取得数据资料;

3.发生在材料上的合理损耗、入库整理费等,也都可以从相应人员的经验和往年数据中得到可靠估计,并且经过几次测算,会更加贴近实际,甚至固定下来。

由此看来,企业本身能对暂估入账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把握,进而合理而及时的估计出材料成本差异。

基于以上认识,对上例进行入下得处理将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均带入公式中,计算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200+10200-10000+21000-20000)/(2000+30000)=4.375%,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28000×

4.375%=1225。

等发票账单到达后,再按照一定的方法据实调整。

可以相信,比较前面的计算,这种处理方法相对要客观,最大程度上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

八、材料成本差异如何结转

日前,山东省肥城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市某有限公司2006年度实施检查时,发现了一例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的偷税案例。

该局通过查账得知,该公司2006年“原材料——焦粉”科目年末余额25449.90元,而焦粉的材料成本差异年末贷方余额为48735.69元,年末结存材料差异率为-191.5%.

如果按照常理分析,出现材料成本节约差过大、差异率过高的情况一般是计划价格定得过高,经抽查该单位当年入库焦粉凭证发现,其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差幅度只在10%左右。

原来,2005年该公司购入焦粉时,当时约定价格高于计划价格45903.79元,因对方未开具发票,暂按计划价估价入账,材料成本差异账面少计借方数45903.79元。

该公司在2006年1月份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时,按年初材料成本差异贷方78282.20元减除45903.79元后的余额进行成本结转。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年初账面材料成本差异的实际金额,按月逐笔结转计算,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而不能无凭据的调整材料成本差异。

该单位原材料———焦粉由此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45917.64元,且焦粉经生产加工后形成的半成品、产成品年末均无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45917.6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152.82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15152.82元属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5152.82元。

同时督促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账务调整:

材料成本差异

45917.64元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九、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

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

此外,暂估存货对汇算清缴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借记"

原材料等"

,贷记"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

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

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

"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原材料等(红字)"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原材料"

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X客户"

不能将"

与"

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成本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

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

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

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

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7额的发票。

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原材料--甲材料6000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生产成本210贷:

原材料--甲材料2109月1日,冲暂估料:

原材料--甲材料6000(红字)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6000(红字)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原材料--甲材料48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贷:

银行存款5616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原材料--甲材料1200贷: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200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外贸企业出口未取得单证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

国内收购货品出口,货品已经出口了,但未取得货品的增税发票,期纬功该若何入账?

是否应该暂估入账,分录如何做?

暂估入账需要计提增值税吗和报税吗?

货品出口,是在本月,进项发票没到,那就先不消做帐,出口发票也不要开,下月发票到了,再开,再做出口的┞肥务包孕退税,转成本.退税申报是90天刻日,所以在90天内做应该没问题,在帐务上是没进货没出货.假如你暂估入库了,也不需要计提增值税,只暂估商品.当然不消报税,暂估时:

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帐款同样转成本,下月再冲回,发票到做正常退税,和结转成本.其实你做暂估,很麻烦,得调帐,你当月出口,不必然当月回款,就是说收入也不确定,成本也不是精确数,那就得回款,发票到时,一路做,又不消调收入,也不消查询拜访本.我公司是表面和内贸都有的,我们出口根底上是如许做的,就是当月出口,在出口90天内开票做帐

8意思就是在增税发票到来之前不消做任何账务处理吗?

增税发票可以在出口90天以内开都可以认证吗?

是的。

最好不要预估,等收到发票有不同还要调账很麻烦的。

在增值税发票来之前可以不做任何账务处理,等你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时刻再开出口发票,然后做出口退税申报,时辰节制在90天之内就OK!

那么出口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上的日期可以不一致吗?

报关出口日期是2月份,增值税发票以3月或者4月吗,那出口发票的日期也是可以如许吗?

有什么规定或者属意事项的呢?

可以不一致,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可所以3月或者4月,然则发票开具的日期要早于你做出口退税申报一个月,假如你4月做出口退税申报,那么3月就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然后认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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