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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区的代码为0612,文登市的代码为1081,则牟平文登线的代号为l。

第十一条确定边界线走向的原则和核定边界线时参照的标准

(一)确定边界线走向的原则

l、已明确划定的边界线(包括:

行政区划变更中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界线;

由双方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发生边界争议以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2、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中,经双方县级人民政府核定一致,并签定协议、现无争议的边界线要予以认定。

3、边界线未作过核定,毗邻双方对经省测绘局检查认定的最新出版的l:

l万地形图上的边界线认定一致且与实际行政管辖相符的,要按地形图上的边界线进行核界。

4、地形图上的边界线与实地不一致,但毗邻双方对实地无争议的,要以实地边界线为准。

5、存在边界争议的地段,要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解决争议并确定边界线。

(二)核定边界线时参照的标准

l、xx为界的:

沿分水线或合水线划分。

2、以河流为界的:

通航的河段,以主航道中心线划分;

不通航的河段,以河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划分。

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依勘界前的归属确认。

3、以固定地物为界的:

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划分。

第十二条确定边界线的方法

(一)图上定界

以1:

1万地形图(以下简称勘界地形图)为工作底图,毗邻双方按照联合勘界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划定边界线走向的原则,将各自调查认定的边界线走向标绘在工作底图上,然后进行核对,把双方标绘一致的边界线地段确定下来。

对双方标绘不一致的地段,属标绘误差的,由技术人员予以改正。

剩余不一致的地段,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实地勘界

l、毗邻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到实地调查,结合实地地形,核实图上已经确定的边界线走向,协商确定图上标绘不一致的边界线走向。

对资源权属界线与行政管辖不一致的地段,根据实地情况,明确资源的权属与范围,并标绘在边界线底图上。

实地踏勘后仍确定不了的地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2、根据室内确定的界桩点位进行实地判定,确定埋桩位置后由牵头单位负责打上木桩,并标绘在边界线底图上。

3、根据实地地形情况,对边界线不易辨认的地段,需要增设界桩时一并把界桩点位确定下来。

4、实地检验所采用地形图的质量,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局部修测或重新测绘。

5、对实地勘测后形成的边界线工作底图,经双方勘界办公室主任签字、盖勘界办公室章后,作为勘界测绘工作的基础资料。

(三)处理边界争议

勘界中存有边界争议的,按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处理边界接壤地区资源争议报告的通知》处理。

l、边界争议的处理权限

(1)所有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均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边界争议,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一个市(地)内的,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行署裁定;

两个市(地)之间的报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裁决。

争议双方达成的协议或争议双方上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作出的决定,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协议签字或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2、解决边界争议的有关情况要在勘界协议书重要问题处理结果中注明,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上级裁定文件及其所附边界线地形图等,附在勘界协议书后一同上报。

第十三条确定边界线起止点

(一)确定三县级边界线交会点

1、三县级边界线交会点(以下简称“三交点”)的代号由毗邻三县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数加类型码“S”组成,行政区划代码小的排在前面,三交点不编号,界桩上不注类型码。

如即墨、莱西、莱阳三市的边界线交会点的代码为0682S。

2、三交点的确定。

确定三交点实行牵头负责制,确定市(地)内三交点的牵头单位由所在市(地)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确定市(地)之间三交点的牵头单位由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

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商有关县(市、区)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确定三交点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安排意见,报上一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三交点确定后的埋桩测绘工作,包括界桩制作与埋设、测定三交点及界桩点的坐标、填写界桩登记表、标绘界桩点位置图等;

负责整理上报确定三交点的有关文件(交会点协议书)、资料、图表等。

3、三交点协议书的编写。

三交点协议书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

主要内容包括:

三交点的座落位置,至方位物的方位及距离,平面直角或地理坐标(可从1∶l万地形图上量取),交会点附近边界线走向说明;

三交点界桩的制作、埋设和测定任务的分工及时间安排;

附三交点位置示意图和确定三交点人员名单。

三交点位置示意图,从1∶l万地形图原图上复印,由勘界技术人员标绘原件一份,再复印若干份。

示意图要求绘出界桩符号(用直径

1.5毫米的圆卷)、三交点附近边界线(用

0.5毫米实线)、方位物方向线及编号(方位物不少于三个,方向线用

0.2毫米的实线)等内容,界桩符号、边界线、方位物方向线及编号用红色,其它用黑色。

4、三交点协议书及位置示意图,市(地)内的一式12份(含原件,下同)、两市(地)之间的一式14份、三市(地)之间的一式15份,协议书由三县(市、区)勘界办公室主任逐份签字、盖勘界办公室章;

位置示意图由三县(市、区)勘界办公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逐份在图的正下方签字、盖勘界办公室章,签字顺序按三方行政区域代码数值确定,数值小的排列在前。

三交点协议书由所涉及县(市、区)、市(地)各存两份复印件,其余由牵头方汇总整理后报所在市(地)勘界办公室,由市(地)统一汇总后,单独立卷报省勘界办公室备案。

(二)与陆海分界线相接的两县级边界线起止点,由勘定两县级边界线的牵头单位组织确定。

勘界中陆海分界线以省测绘局认可的l∶l万地形图上的海岸线为准。

起止点的界桩编号按照边界线上的界桩编号依次排序。

边界线起止点界桩的埋设和测绘工作可与边界线的勘定工作同时进行,界桩点的成果记录在勘界协议书重大问题处理结果中,与勘界协议书一并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界桩的埋设与测定

第十四条界桩制作与埋设

(一)界桩类型分为三面桩、双面桩。

高山等界桩埋设困难的地方可埋设简易桩。

城市市区埋设雕塑桩,特殊情况下也可埋设钢制简易桩。

设置简易桩,必须经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界桩由界碑和底座组成。

界碑一般用花岗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

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一体。

(三)界桩由双方县(市、区)勘界办公室共同到实地埋设,界桩应准确地埋设在选定的位置上。

当对埋设位置的精度要求较高时,可采用安置稳固的投影架或通过选定点位拉十字线的方法,准确确定界桩的位置。

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砂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

埋设深度一般为

0.5米,应视地基情况以埋设牢固为原则。

埋设界桩时,界碑的方向应与边界线平行,界碑的书写面应与其所对的县市区相一致。

(四)双立和三立界桩的埋设位置,原则上要选在明显、牢固尽量靠近界线的地方,界桩至界线的距离不一定等距。

(五)界桩埋好后,由牵头方负责对界桩的各个书写面拍彩色5寸照片(竖拍),存入市(地)、县(市、区)两级勘界档案文字卷。

(六)界碑由市(地)勘界办公室负责选定厂家统一制作,涉及两个市(地)的县级边界线的界碑,由牵头的市(地)勘界办公室负责选定厂家制作。

第十五条界桩的编号与书写

(一)界桩的编号

界桩编号由边界线代号和界桩号组成,边界线代号在前。

界桩号一般沿边界线由西向东或由北向南,边界线与海岸线相交的由内陆向沿海,用阿拉伯数字从1至99为序全线统一进行编排。

如平度莱州线第7号界桩点的编号为07,其中“7”为界桩号简码。

在已立界桩之间增树的新桩,其界桩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加-短线,再加注数字序号。

07-l,07-2等,其界桩号简码分别为7-l、7-2;

如上一界桩为三交点,则原界桩号由边界线代号和“00”组成。

如00-l,界桩号简码为0-1。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的界桩号,是在该界桩号后标注大写英文字母

A、B或C。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界桩编号中的英文字母

A、B或C按有关县(市、区)的行政区域代码顺序确定,代码数值小的编A,依次为B或C。

如莱州昌邑线第3号界桩为同号双立桩,界桩编号为

03A、03B,xx方为

A、昌邑方为B;

安丘、高密、昌邑三市三交点界桩为同号三立桩,界桩编号

为0786S

A、0786S

B、0786SC,xx方为

A、高密方为

B、昌邑方为C;

寒亭区、坊子区、昌邑市三交点为同号双立桩(三面型),界桩编号为0786S

AB、0786SC,寒亭、坊子方为AB,昌邑方为C。

(二)界桩的书写

界碑的两个宽面(三交点为三面),自上而下书写(雕刻字或模压)县(市、区)的专名、界桩号简码、国务院(竖立之意)、竖立时间等文字(三交点界碑不写界桩号简码“S”)。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界桩所在地一方的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名称等内容。

县(市、区)的名称只注专名,省略通名。

如:

莱阳市只注“莱阳”。

同号双立或三立界桩,只在面向所在地的界桩宽面上书写所在地一方的名称等内容(同号双立三面型界桩,与两个县(市、区)相对应的界桩书写两面,且书写内容要与其对应的县市区相一致)。

三交点界桩不书写“S”或“SA”、“SB”、“SC”、“SAB”、“SBC”等内容,只书写“县(市、区)的专名”、“国务院”、“竖立时间”三项内容。

字的笔画划刻深度不浅于

0.5厘米,并涂以红漆。

第十六条界桩类型及位置的选定

(一)界桩类型的选定

三交点竖立三面型界桩;

边界重要地点竖立双面型界桩。

特殊界点根据需要竖立同号双立或同号三立界桩。

同号双立界桩,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双立界桩连线与边界线交点的距离;

同号三立界桩需测量每一界桩点至边界线在该交叉口处转折点的距离。

上述测量数据要标注在界桩登记表内的界桩位置略图上。

界桩类型选择与埋设关系主要有以下8种情况:

(二)界桩位置的选定

界桩位置一般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的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的边界线起迄处。

其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界桩竖立的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的基本走向为原则,由双方视边界线地形情况具体商定,原则上可掌握、在5-8公里,最长不超过10公里。

l、界桩位置应尽量选在县级边界线与乡级边界线的交点上,并在界桩登记表中界桩位置说明栏内说明。

2、在平坦耕地地段,界桩位置应选在耕地的分界线上或耕地的地角上。

3、道路网密集地,界桩位置应选在边界线与道路相交的一侧的交点上。

4、界河的起迄处一般均需埋设界桩。

界桩位置应选在边界线与界河相交的一侧,而不得选在另一侧。

5、边界线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在界河两岸埋设同号双立或三立桩时,其桩位应选在河流两侧均不是插花地的地段,不允许选在插花地内。

第五章测定界桩

第十七条界桩点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一)界桩点坐标的测定精度应以满足在回放时能保证与周围地物相关位置准确的要求为原则。

界桩点坐标的测量方法和精度要求一般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航测外业规范》中1:

1万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有关规定(高山地区的精度要求可放宽到3倍中误差);

采用全球定位系统测定点位时执行《GPS测量规范》;

资源开发利用价值较高的地区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地籍测绘规范》中界址点的规定。

(二)界桩点坐标和高程要求实测。

界桩点的高程是指界碑顶部的高程。

(三)测定界桩点坐标和高程所采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一致。

(四)界桩点的坐标和高程值,精确到0.l米,记录在界桩成果表中,不记入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十八条界桩登记表的填写

(一)界桩埋设之后,应当场量测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界桩登记表。

(二)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

边界线代号、界桩号;

界桩类型、材质、所在地、界桩与方位物相关位置、界桩位置略图、备注、双方负责人签名等栏目。

(三)界桩位置略图比例尺为1:

l万。

略图上应标绘出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界桩点周围地形和指北方向。

当界桩不在界线上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界桩与界线的相互关系。

(四)界桩位置略图在实地参照1:

1万地形图用铅笔绘制,室内着墨整饰。

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的圆圈表示,界线符号用0.5毫米的实线表示,方位物方向线用0.2毫米的实线绘出,图内其它要素按所参照的地形图图式符号表示;

界桩符号和界桩号、界线符号和图内方位物编号用红色,其它要素用黑色。

(五)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个,确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

方位物应选择明显、固定、离界桩较近的地物。

方位物不得选用军用或保密设施。

界桩至方位物的距离(平距),一般应实地量测,精确到0.1米;

当界桩点附近缺少永久性地物和地貌特征点,且对点位的精度要求又不很高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图上

0.1毫米。

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记到

0.1度,测量精度精确到秒。

(六)方位物编号按界桩点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从小到大顺时针编排。

(七)所在地和双方签名栏的填写,按边界线代号的确定方法填写。

边界线代号小的,则所在地一栏在上、签名栏在前,边界线代号大的,所在地一栏在下、签名栏在后。

第六章边界线的调绘

第十九条边界线的调绘是将双方确定的边界线、界桩点的位置准确地标绘在规定的地形图上,并详细编写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地形图选用最新出版的1:

l万地形图。

地形图的内容不能满足需要时,需对边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与确定边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及地理名称注记进行补测、修测。

在人烟稠密、情况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最新航摄像片进行调绘。

补测的主要内容为:

与边界线和界桩点位置有关的永久性地物、地貌。

如关隘、河流、沟渠、堤塘、桥梁、涵洞、道路等。

对地物地貌变化较小地区的新增地物应准确补调;

对地貌地物变化大,直接影响边界线确定的地段应进行修测。

边界线的调绘范围为边界线两侧各1公里,飞地、插花地不受l公里范围限制,要全部调绘。

第二十条界桩点、界线拐点及界线经过的独立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

0.2毫米;

修测、补调的其他与确定边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相对于邻近固定地物点的平面误差一般不大于图上±

0.5毫米,同时应保证界桩点与各类地物点相关位置的准确。

第二十一条采用彩色图时用5色清绘,边界线用0.5毫米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地物符号宽度小于

1.0毫米时,界线符号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交错相接绘出,每交错一次线划长度不超过l厘米)。

界桩符号用直径1.5毫米红色小圆圈表示。

界桩编号用红色注记、植被要素用绿色、地貌要素用棕色、水系要素用蓝色、其它要素用黑色绘出。

各类要素符号的规格要与所利用的地形图上相应符号的规格一致。

涉及资源权属的飞地、跨越边界线的单位用红色实线框出,插花地用红色虚线框出,并注明所属县、市、区专名。

采用单色图时,除上述要求的红色外,其它要素用黑色绘出。

第二十二条边界线的调绘工作要求在实地进行,由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对于高山困难地区,具有明显分界地性线(如分水线、合水线)且地物、地貌变化不大的边界地段,如双方能够在室内准确判明边界线走向和位置时,亦可由勘界双方在室内直接在地形图上标绘边界线,可不再进行地物地貌的野外调绘。

第二十三条边界地带的地理名称,如山、梁、峁、隘口、河流、沟渠、水库、湖泊、渡口、桥梁、道路、居民地等名称均应核准注明。

第二十四条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一)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的完整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

边界协议书附图是对边界线和界桩位置的图形表示,是勘界工作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边界线走向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

叙述简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词术语,地名准确,译名规范,并与边界协议书附图和实地情况相一致。

(三)边界线走向说明可与调绘边界线工作一并进行,按照实地情况并结合勘界地形图在实地编写。

其内容一般包括每段边界线起迄点、界线在实地的标志、界线转折的方向、界线延伸的长度、界线经过的地形特征点、两界桩间界线长度等。

对以地貌特征清晰的合水线、分水钱为界或以特定点连线为界的地段,可在地形图上量取有关数据,在室内编写边界线走向说明。

(四)边界线走向说明中的距离及界线长度等数据,均以米为单位。

实地量测的数据,量测精度为1米时,取位到米;

量测精度为0.1米时,取位到0.1米,图上量取的距离精确到图上0.1毫米。

(五)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中涉及的面积、长度、界桩编号、角度等均用阿拉伯数字。

(六)边界线走向说明中所涉及的方向,采用16方位制,以磁北方向为基准。

第二十五条界桩位置说明

界桩位置说明根据界桩登记表上所填内容编写,包括界桩号、类型、材质、界桩与周围地物地貌的关系、界桩与边界线的关系、界桩与方位物的关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边界线走向与界桩位置说明分开叙述,先写边界线走向说明,一般以一个界桩为一自然段,再写界桩位置说明。

第七章编制边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第二十七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简称边界协议书)是勘界工作的重要成果。

边界协议书的全称为“×

×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

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边界协议书的内容包括:

协议书正文、协议书附图、界桩成果表。

边界协议书由双方政府负责人签字、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是确定相邻行政区域之间边界线走向及边界关系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八条边界协议书正文

边界协议书正文分五部分若干条:

第一部分勘界工作概况

第二部分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第三部分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第四部分边界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

每部分按“条”叙述事项,从第一部分“第一条”到第五部分最后一条连续编排。

视每条内容可分为一、二、三„„;

再往下为

(一)、

(二)、

(三)„„;

l、

2、3、„„等若干档。

边界协议书用汉文书写。

(一)勘界工作概况

一般包括勘界目的、意义、组织实施、勘界依据、原则、标准、达成协议的基本情况等简要内容。

(二)重要问题处理结果

根据勘界时双方商定认为需要在协议书上记载的,与行政区域界线有关的各项重要问题。

如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插花地、飞地等特殊地段的处理,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权属、管理和使用的办法;

有关边界争议的处理情况、处理结果等。

(三)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说明

边界线走向说明是对边界线实地走向所进行的详细描述,是边界协议书的核心内容,编写要求见第二十四条。

界桩位置说明的编写见第二十五条。

(四)边界线的维护和管理

明确双方对界桩、方位物及其它边界线标志的管理、分工和保护措施。

一般按如下分担责任:

甲乙双方分界段负责;

也可将单立单号界桩及其后的各附桩、边界线上标志,由甲方负责;

单立双号界桩及其后的各附桩、边界线上标志,由乙方负责;

同号双立或三立的界桩,位于哪一方境内,由哪一方负责。

同时应明确界桩被移动和毁坏时的恢复办法,河流变化后的边界线处理,及今后双方联合检查时间、经费分担等事项。

(五)最后条款

最后条款包括标绘边界线使用的地形图、比例尺,坐标的有关说明及协议书文本、份数、签字日期、地点、保存单位、批准生效手续,对附图复印件上签字有效的说明,

协议书文、图不一致时的处理标准。

第二十九条协议书附图的绘制

(一)协议书附图是根据实测的界桩点坐标、协商确定和裁定的边界线以及边界线标绘成果严格转绘、整理而成,详细表示边界线走向和界桩点位置的勘界测绘成果,是边界协议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协议书附图及底图选用最新版的l:

如确因现有地形图的地物地貌变化大,或现有地形图比例尺过小不敷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地形图测量规范予以修测或重测。

边界线局部地段确因地形复杂而容易引起界线走向不清时,应同时加绘更大比例尺协议书附图。

协议书附图的底图为印刷图,且必须是正品,即地形图内容完善、正确,各色版套合误差小、颜色正、线画实、符号及注记清楚,图外整饰内容完备。

不得使用晒蓝图。

(三)标绘边界线的质量要求

1、按规定的图式符号、颜色标绘出边界线走向和界桩点的位置,其图上位置应与实地位置相符。

各类符号及规格与边界线标绘的要求相同。

2、边界线符号按有关协议和附图确定的位置连贯绘出,可压盖其它符号。

以线状地物中心线为界,且线状地物符号宽度小于1毫米时,边界线符号可在线状地物符号两侧交错相接绘出。

3、界点、界桩符号应正确描绘,有实测坐标的按坐标值展绘。

界桩编号用红色注记在界桩符号旁边适当处。

(四)协议书附图由绘图技术员标绘一份,经双方技术人员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据此图复印若干份。

协议书附图由标图人和技术负责人在每张协议书附图图外右下方签名。

最后交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每幅协议书附图上签字。

签字后的协议书附图代替原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中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以及勘界工作用图,作为毗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正式附图。

(五)协议书附图由多种比例尺、多幅地图汇总成册时,其编排顺序为:

先主图,后放大图;

图幅按叙述界线走向的先后排序。

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每幅图外右上角。

协议书附图装订成册,封面上书写名称:

“甲县人民政府和乙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

下部写:

“甲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乙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日期”

第三十条填写界桩成果表

将分段记载的界桩点的平面坐标和高程,完整地填写在界桩成果表上,校对后由填表者和校对者签名,然后复印若干份作为协议书的附表。

第三十一条边界协议书的上报审批

边界协议书及附图、界桩成果表经核对正确无误,经双方县级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双方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由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上报所在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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