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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努力发挥人大监督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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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射频同轴电缆的连接头必须牢固安装,接触良好,并做防水密封处理

化简后即为:

这就是抛物线与x轴的两交点之间的距离公式。

   

⑦圆心角:

顶点在圆心的角叫做圆心角.

5.方位角:

从某点的指北方向按顺时针转到目标方向的水平角,叫做方位角。

如图3,OA、OB、OC的方位角分别为45°、135°、225°。

(3)若条件交代了某点是切点时,连结圆心和切点是最常用的辅助线.(切点圆心要相连)

?

建筑的防雷保护接地系统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2)顶点式:

努力发挥人大监督优势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基本的和经常性的工作,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认为:

要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优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权威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但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的偏差。

要纠正这些偏差,必须先从思想上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首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其他方面的监督,它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的监督。

其次,人大监督是人民的庄重授权,是代表人民严肃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再次,人大监督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样做有利于国家机关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提高效率,保证国家机器协调运转,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被监督者应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看作是尊重人民意志、维护法律尊严、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所为;人大自身要把依法实施监督,视为对国家政权的尊重、对人民群众的忠诚、尽当家作主的责任,进而认识到任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现象,都是一种失职,都是对人民授权的不负责任。

这样,监督和被监督双方都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统一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上,并成为相互理解支持和自觉行动。

从这个意义讲,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威性的具体体现;它源自法律赋予的至高地位,更靠人大自身的出色作为;实现并维护这个权威性,不仅仅是人大的责任,还需要“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我们应该共同为之努力。

二、突出针对性目前,我们处在建立市场经济、科学飞速发展、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调整的新时期,突出监督的针对性,力求监督准确、有序、有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要胸怀全局,精选议题。

要紧紧围绕当地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突难点的精神,选好切入点,确定审议议题。

换句话说,就是群众的迫切需要是什么、党委的重大决策是什么、人代会上的决议是什么,常委会就应有重点地选择监督什么。

这样,使监督工作与群众同心、与党委同向、与人代会同步、与大局合拍。

在监督的量上,要本着“少而精”、“深而实”的原则,每年重点选择一两项工作、一两部法律,监督得深一些,研究得透一些,力度大一些,从内容到形式充分体现务实精神。

二是要贯穿主线,以“法”为重。

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工作要始终贯穿一条主线,就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突出法律监督这个重点。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要针对某个时期、某个方面的工作或法律的实施,有所侧重地开展法律监督,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两院”公正司法。

三是要深入调研,知政知情。

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

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深入到被监督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去,围绕审议议题,通过座谈视察、明察暗访、调档阅卷等方法,掌握第一手材料,并进行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做到主要问题清,相关法律法规清,解决问题的措施清,进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得出相应结论。

四是要区别情况,科学适度。

无论是监督人还是监督事,无论是法律监督还是工作监督,都应因人、因事、因法、因时,采用适当方式实施监督,力求最佳效果。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注意把握适时、适度、适量。

五是要切实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

这是突出针对性的关键之点,也是提高监督的权威关键所在。

对列入常委会审议的议题,要在深入调研、知情知政知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的审议意见。

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要努力做到:

掌握情况翔实,分析问题准确,运用法律恰当,所提建议可行,具有启迪和采纳作用。

只要努力做到了这些,就会使监督的成效落到实处。

三、提高效益性人大监督也要讲效益,监督就应该有效果、有收益,最终让广大人民群众受益。

一般说来,常委会在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后,政府部门要有一个过程,即落实运作——近期效果——终极效果。

所谓讲效益,就要体现在全过程中,特别需要在落实运作到“近期效果”这个阶段增强“效益”意识,要追踪问效,督促落实。

要把监督体现在会前调研、会上审议和会后跟踪的全过程。

为此,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注意了解自己联系的监督对象,对常委会决定、决议或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注重跟踪监督;对有些重点问题,常委会还要组织进行跟踪调查、视察,或者要求有关机关就落实情况作口头或书面报告。

这样,既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又增强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今后工作建议1、建立廉政报告制度。

“一府两院”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同时,还要就“一府两院”领导成员(包括政府部门领导成员)的廉政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这些干部的财产申报表,提起人大代表审议,廉政专题报告和财产申报表应向社会公布。

2、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

3、强化民主监督。

重点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机关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围绕反腐倡廉,积极抓好民主监督。

4、要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易发问题部门主管领导工作程序的监督和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

强化人大监督职权,是法律所定、人民之托、责任所系。

为此,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满腔热忱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集体行权意识,常委会各工委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密切联系实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探索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发挥好人大监督的优势,努力实现监督方式和监督实效的统一,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达到一个新水平。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

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

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

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

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

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

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

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

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

“人而不仁,如礼何?

”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

“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

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

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

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

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

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

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

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

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

那就是:

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

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

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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