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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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化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集体讨论原则

为确保本规定的广泛适用性,对于因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特殊情况(如政府统一规划、建制改革等),且本规定无法及时修订时,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出现的特殊情况在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经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讨论及决定过程的会议记录,由AA区烟草专卖局存档备查,并对外公开依申请查询。

(六)适宜经营卷烟原则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经营的店面性质、商品类别应当与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关联,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烟酒糖茶为主,零售业态原则上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之内。

第三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标准主要分为申请人条件、经营场所条件、经营资金条件、经营地域条件四类,一般情况下,申请者应同时具备。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是当地常住人口或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证明,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为准。

2.对于个体工商户(含合伙经营),原则上以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为准;

申请人为合伙经营的,除了提供工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书面说明店面的实际经营管理者有关情况。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工商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与申请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存储条件。

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2.农村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城区、乡镇驻地和其他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实际经营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不含仓储和办公区域等辅助场所及设施。

3.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

4.经营场所是租赁的,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

5.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必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进行经营的必须有一年以上(含一年)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并提供所租用房产权属证明。

将住宅或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约的规定。

(三)经营资金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参考2013年全年不同区域平均单次订货金额,确定农村零售户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2600元,城区、乡镇驻地和其他零售户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7700元。

(四)各区域布局条件

1.一般街道:

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50米或在100米范围内(以距离申请人经营门面最近的持证零售户为准,左右各延伸50米)不超过3个,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20米。

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本规定第三章第七条(四)项第3-12目中未予明确的,原则上适用本项。

2.繁华商业街道:

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30米或在100米范围内(以距离申请人经营门面最近的持证零售户为准,左右各延伸50米)不超过5个,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

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封闭式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根据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形成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门面,连通小区内外的,按所在路段间距条件执行,且与小区内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与小区内不连通的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的沿街门面房按本项第1、2目执行。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20米,总量不得超过5个,并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七条

(一)

(二)(三)项和其他相关条文规定,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其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销售烟草制品。

5.乡镇政府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流动量大、商业集中的农村区域,同方向(指同侧)100米内(以距离申请人经营门面最近的持证零售户为准,左右各延伸50米)不超过3个,两零售点的间距最低不得少于30米,不同方向之间的可通行间距应不少于10米。

6.200人以内的自然村可以设一个零售点,超过200人的自然村,每超2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

7.乡镇、农村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设置零售点的适用第七条第(四)项第3目的规定。

8.汽车站候车室(厅)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

新设的汽车站候车室(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9.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10.高速公路服务区、大专院校、工矿企业、展览馆、体育馆、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

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限制。

11.有合法资质的建筑工地内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设置零售点,施工期限在一年以上、施工人员数量在200人以上,能够有效保障烟草执法人员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施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12.对于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13.连锁经营企业,例如:

AA金茂超市有限公司、AA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AA振华商厦有限公司等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其零售点间距不受本规定限制,但遵循“一点一证”的原则。

14.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明显优于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的申请人,除间距或人口数量规定外,其他要素均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则上由申请人协商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同意后,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第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零售点合理布局条件的限制,不作为合理布局间距的参照物:

(一)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营业规模在8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店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持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下岗失业职工等弱势群体;

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并且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许可期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第九条属于下列区域、场所的,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内及校门(供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周边3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青少年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包括午托部及少儿活动中心)内及其周边3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

前述范围均以中小学校或活动场所正门的中心点测量,允许误差为1%左右。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企业内及周围100米可行距离范围内;

2.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森林公园风景区;

4.公安消防、文化稽查、卫生监督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

网吧、医院住院部等;

5.其他重点防火区域等。

(三)不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或以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地下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四)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

危房、城市规划拆迁地段等;

(五)经营五金机电、车辆维修、美容美发、打字复印、建材、彩票、化妆品、药品、保健品等与副食品、日用百货、餐饮、娱乐无关的行业以及基于公序良俗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花圈店、寿衣店等);

(六)经营规模较小的餐饮店,小型旅馆,招待所,休闲娱乐场所以及浴室、足疗店等服务场所,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

(七)以批发、回收礼品为名申请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判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卷烟零售经营: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

外地籍个体工商户,无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山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

(三)零售点设在党政机关内部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五十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续:

1.未按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或未按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

2.因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现场勘验可通行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位于不固定经营场所和临时建筑内的零售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经营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应当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经营地址变更的,重新申办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经营性质属个体工商户,因负责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负责人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户籍为准,指配偶、父母或其成年子女)变更负责人,并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且申请人适格的,应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六条繁华商业街道是指烟草制品需求(消费)旺盛、流动人口多、商业集中的区域。

主要包括:

牟山路(北至新区大街,南至新建大街);

西关路(北至北关大街,南至工商大街);

通海路(北至城北村,南至兴华街);

文兴路(北至政府大街,南至新建大街);

正阳路(北至新区大街,南至工商大街);

永安路(北至宁海大街,南至酒厂街);

东关路(北至新城大街,南至新建大街);

工商大街(东至沁水庄,西至牟山路);

南华街(东至文兴路,西至西关路);

政府大街(东至东关路,西至牟山路);

宁海大街(东至东关路,西至牟山路),上述区域以外为一般街道。

繁华商业街道和一般街道的界定,由AA市AA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以适应形势变化。

第十七条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范围。

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点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九条本规定人口数以AA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为准,AA市AA区常住人口数为46.76万人。

第二十条本规定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申请时以实际入住户数为准,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上述数据可由申请人在保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自行提取,并作为审查依据在核查记录中体现。

第二十一条资质合法的封闭式建筑工地建筑工期长短、建筑施工人员数量等以规划设计部门和承建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实际可通行距离,其测量办法是:

以申请人的经营门面为中心,向四周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如遇道路永久性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等,目视直线距离最近的持证经营户不应作为测量依据,应按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

两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测量以两门面中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现场勘查,必须在申请人在场情形下,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并应根据申请人的提报,同时对附属仓库进行勘验,申请人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现场勘查结果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由核查人员现场拍照并填写核查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结合AA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以2年为限,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核定,应以申请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房产使用证明等材料的有效期限为准,以距离申请时间最短的有效期限为准。

如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工商营业执照和房产使用证明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有效期限均超过1年,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于申请人居住性(经营场所、居住合法身份)短时间内将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守法经营预期存在不稳定、不可控情况的,原则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专卖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人员等为成员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承担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合议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对不符合间距或人口数量规定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负责协调有利害关系的持证零售户,有利害关系的零售户无异议的,再提交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合议小组讨论决定是否予以许可。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AA市AA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AA市AA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烟烟牟〔2013〕4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AA市AA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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