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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特点而制定的两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6)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省级以及较大的市级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

指中国同外国缔结的以及中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性文件。

五、法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2法的空间效力3法的时间效力4法的生效时间5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六、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也即是法律的运行。

法律有效力不等于有实效,法律没有实施或实施得不理想,也就没有实效了。

2法律有效的实施的四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1)执法。

(2)司法。

(3)守法。

(4)法律监督。

3违法的特点:

(1)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2)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3)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4)违法行为与法律上无效行为的区别。

4、违法的类型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行政违法行政责任行政制裁

民事违法民事责任民事制裁

刑事违法刑事责任刑事制裁

违宪违宪责任违宪制裁

七、法律监督

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

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

第四节法律意识

公民意识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中国公民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国,公民与国民的含义相同。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大体上都归属于相对应的双方:

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

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一)、主体范围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特殊权利能力

2.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

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

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

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第二章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的概念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了如下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监护制度

监护

(1)概念:

指为了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2)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次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均可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必须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3)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在法人被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三)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

(四)法人的种类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四)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看,可以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为无效。

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人代理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一是被代理人授权。

被代理人可以授予代理人从事具体代理活动的权利。

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代理权,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是根据有关机关的指定取得代理权。

(四)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滥用职权。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如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得无权代理

第四节民事权利

一、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主要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密切联系。

(二)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具体可以分为二种:

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2、身份权:

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包括: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监护权;

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二、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有两种取得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生产或扩大再生产;

收取孳息;

没收;

对无主财产的取得;

添附

所有权的取得:

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所有人的移转而取得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方法很多,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和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三)财产共有权

1.共有权的含义

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所有时,称为共有权。

2.共有的种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土地用益权;

承包经营权;

国营企业财产经营权;

相邻权等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不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之债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合同

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为要素的双方法律行为,也叫契约。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叫合同之债。

1、合同的订立:

要约、承诺。

2、合同的种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因合同和无因合同;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

4、合同的担保:

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第五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法规定,不履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类型: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三、确立民事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

四、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

第六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批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已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效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种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案例1

【案情】某甲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哥哥,他从小由哥哥和嫂子抚养成人。

某甲婚后与妻子生有一子。

6年前,某甲和村里的两个年轻人一块去海口市打工。

第一年春节时,某甲的一个伙伴回来,并带回某甲3500元线,还有某甲给他妻子写的一封含情脉脉的信。

但从此以后,就音信渺然。

一连4年没有任何消息,某甲的妻子痛苦不堪。

万般无奈,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了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

家庭财产由妻子和几子继承。

不久,妻子带着孩子改嫁到了邻村,改嫁后还不到半年,和某甲一起到海口的另一个伙伴也回来了,他说某甲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他带回来某甲临终时写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他死后家产分一半给哥哥和嫂子,以感谢哥嫂对他的抚养。

某甲的哥嫂拿着这份遗嘱去找村民委员会,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要继承某甲的一半家产。

该份遗嘱是某甲3个月前写的,当时某甲已被宣告死亡半年了。

【问题】

1.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改嫁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评解】宣告死亡,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以判决的方式推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本案中,某甲的妻子属于申请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4年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因此某甲的妻子申请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由于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法律上的人格与自然死亡一样即被消灭,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心,凡与其为一方当事人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归于消灭,因此被告宣告死亡的公民某甲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也归于消灭,其配偶可合法再婚,所以本案中某甲的妻子改嫁受法律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判决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的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是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本案中。

某甲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且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半年这久才立遗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从法律上讲,宣告死亡的人,若事实上活着,他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死亡宣告当然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改嫁受法律保护,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半年之后所立遗嘱依然有效。

案情1992年9月,某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与某县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销生花生的合同,合同约定:

供销社给对方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生花生1000袋,每袋重量在50公斤,总价款为10万元;

交货时间为1992年10月下旬;

质量以供销社提供的样品为准;

运输方式由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自提;

付款方法为1992年10月上旬预付货款20%,其余货款待食品公司收货后3天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北京市地方土特产食品公司于1992年10月9日向供销社支付预付款2万元,并于10月25日派车将生花生1000袋全部运回。

但回到食品公司后,发现有部分黑色变质的烂花生掺杂,与约定标准不符。

当即电告供销社,并拒付其余的8万元货款。

11月4日供销社复函,否认有黑色变质的烂花生,认为所发货物全部符合约定质量标准,要求土特产食品公司立即付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993年元旦至春节期间,因市场对花生的需求量很大,土特产有限公司将有质量争议的生花生也投放市场,作了降价处理。

1993年4月15日,供销社派人到公司索要货款,土特产有限公司仍以质量不合约定标准为由,要求降价未果而拒付。

于是供销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土特产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化生价款,并赔偿损失。

起诉时间为1994年11月24日,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则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拒付货款。

问题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评解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债务纠纷。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权利的保护有时间的限制。

第一,项目批准;

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

法律对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如下特征:

1.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3.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4.公司的所有权归股东共同所有,公司最终由股东共同控制

(二)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金制度。

(3)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

(4)股东人数有上限(50以下)。

(5)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6)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2.股份有限公司

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3)股东人数只有下限。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5)生产经营以及财务要公开。

3.无限责任公司。

4.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人资两合公司——限制人数。

股本不得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股东会认可

资合公司——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其他股东同意(除国有股除外)

资本

实行资本金制度——以出资额量化股东在公司的权益。

不划分为股份。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

股东人数有限制:

50个以下

股东人数不限。

发起人不得少于2人,多余200人

筹资

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

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披露

不必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

生产经营以及财务需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单个法律。

(二)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较多的法律

第五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学习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合同的种类、主要条款、形式与结构。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了解违反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途经和方法。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最古老的法律形式。

合同(Contract)也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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