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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2、家庭关系和亲属3、离婚

教学难点

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使用教具

课外作业

有关案例的思考

课后体会

教学设计

婚姻法教学设计

步骤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手段

学生活动

时间

分配

告知(教学内容、目的)

学习内容:

离婚的定义、条件和程序;

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学习目的:

正确认识婚姻法的基本规范,培养学生分析生活中是实际问题的能力

 

 

讲授(口述) 

板书

听讲 

 5分钟

引入(任务项目)

案例1:

变性人能否结婚?

提问 

板书 

自由讨论

代表发言 

5分钟 

操练(掌握初步或基本能力)

案例2:

爱滋病人能否结婚?

知识点:

结婚的条件、程序

案例3:

被强迫的婚姻是否有效?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启发归纳 

个别发言

师生归纳 

25分钟 

深化(加深对基本能力的体会)

问: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分组讨论

归纳总结

15分钟 

归纳(知识和能力)

能力1:

掌握结婚的程序和条件

结婚的定义、条件和程序

能力2:

能掌握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离婚的条件;

离婚的程序;

提问

归纳 

个别发言 

训练巩固

拓展

检验

案例4:

刘欣与肖飞离婚案

案例5: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6:

刘伏虎在妻子分娩后一个月内诉王莲离婚纠纷案

案例7:

于玲诉王迪离婚案

讨论

独立思考

30分钟 

总结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集体回答

3分钟 

作业

 婚姻法案例分析

讲解要求 

 记录

2分钟 

后记

继承法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与步骤

学生活动内容与

方式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多媒体图片展示:

著名影星陈晓旭,2007年5月13日,患癌症去世,终年42岁,据说她得知身患重病后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一部分留给家人,一部分捐给佛教,第三份赠给”陈晓旭慈善基金会”。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名人还是普通人,财产对于我们来说都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

既然不能带走,那留给谁呢?

这是一个法律问题。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讲授新课]

首先组织学生从课本上找出公民财产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环节:

以案说法

多媒体展示案例:

陈某早年丧偶,有一子一女,儿子陈明在外地工作,女儿陈白与陈某住在单位的公房里。

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一辆小汽车,并持有1万股的某公司的股票,并借给朋友4万元。

陈某死后,他的著作又出版了,有5000元的稿费。

陈明与陈白因遗产继承发生了纠纷。

陈某的弟弟陈木也提出了继承的要求。

教师:

材料显示,继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教师予以肯定并利用多媒体展示法律对于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 

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遗留财产的死者

观看多媒体展示的图片及其相关材料,集中注意力,和老师一起进入本课的学习。

从课本上勾画并记忆本节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认真阅读案例并在老师的引导下思考相关问题

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得出:

陈某死后,继承开始。

了解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关规定

2分钟

1分钟

5分钟

精心选用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明星事件作为导入材料,既符合本节课所讲内容,又能够充分吸引学生们的注意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直接用典型案例把学生带入角色,进而利用层用层质疑、解疑的方式,通过学生活动,引导他们去学习、理解有关继承权的相关知识

利用图解形式,直观、明了,便于学生记忆。

请学生根据对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的书面理解,找出材料中相对应的人物及遗产范围

教师适时加以纠正、肯定。

过渡:

那么遗产如何分配呢?

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呢?

法定继承

利用多媒体展示法定继承的涵义,并结合图表形式将法定继承示意图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明确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原则和继承顺序。

组织学生分配前面案例中的遗产

总结强调:

儿子陈明和女儿陈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

组织学生思考:

1. 

如果陈妻尚在人间,那遗产如何分配?

2. 

弟弟陈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遗产呢?

教师适时予以补充更正,同时强调:

如果陈某生前立遗嘱指定其财产由陈木继承的话,弟弟陈木可以参与继承。

遗嘱继承

通过多媒体展示:

遗嘱继承的定义及其法定要件

适时设问:

当一个案例中既存在法定继承又存在遗嘱继承时谁优先呢?

教师总结: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学生讨论、发言

学生通过预习回答:

法律规定遗产有两种分配方式,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学生边看边记忆

分组讨论并派学生代表发表意见

思考并积极回答问题

学生理解、记忆

学生思考

各抒己见

4分钟

3分钟

培养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从而达到学以致用。

通过学生回答问题的情况来检测学生的预习情况

图表展示简单明了,便于学生理解记忆

通过问题1的设置可以使学生进一步加深对遗产的理解。

通过强调顺利导入下一教学环节----遗嘱继承

初步了解遗嘱继承

鼓励学生想象,拓展学生思维,调动学生的课堂参与热情,从而加深对继承权的理解。

比一比: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什么不同之处?

继承方式

继承顺序

分配原则

被继承人行为能力

教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明确的是这在法律上称为遗赠,而不属于遗嘱继承

第二环节:

由您断案

案例:

刘某有一子刘甲在外地工作,有一女刘乙与其一起生活,刘某之妻早逝。

刘某有5间私房、10万元存款、1辆摩托车,一间价值20万元的店铺,他还借给朋友2万元。

刘某原住在单位租给他的公房里,刘某生前立遗嘱时把三间私房全部留给了女儿,其他财产为处理。

刘某死后,刘甲与刘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后,告到法院,刘某一侄儿刘丙也提出继承要求。

(1) 

材料中被继承人、继承人分别是谁?

(2) 

刘某的遗产包括哪些?

刘某住的公房能作为遗产吗?

(3) 

材料中遗产继承应采用哪些方式?

请分别说明。

(4) 

法院会接受刘丙的请求吗?

(5) 

如果刘某在遗嘱中指明把摩托车留给刘丙,这是否有效?

这属于遗嘱继承吗?

学生通过前面的学习,思考、分组讨论,完成表格内容。

学习法律,了解遗赠的相关规定

学生仔细阅读案例,认真思考、分析后面所列问题并积极发言。

利用表格形式比较两种继承方式的不同,直观、明了,便于学生区分、掌握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相关知识

以法条形式让学生了解遗赠的相关规定,并使其明确的区分于遗嘱继承

让学生做法官来亲自断案,可以充分调动学生们的积极性。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全面检测学生们对当堂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可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本课小结:

通过今天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希望同学们把它运用到实际生活解决具体的问题,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还要用法、护法。

我们在遗产继承中,除了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外,还要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道德,互谅互让,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和谐家园,共创和谐社会。

布置作业

在老师的引导下回顾本节课所学知识,记录下课后作业。

通过归纳总结,使学生明确本节课所学要点,并树立正确地维权意识。

板 

书 

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含义

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继承原则

继承权 

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

优先性

遗赠

教 

学 

后 

本课的教学设计是以教师讲解、引导为主,整个过程穿插了学生的参与活动,从整堂课的教学效果看:

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本堂课上得到了充分的流露。

本节课的教学设计一环紧扣一环,课本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相结合,教学效果相当不错。

备课笔记

第一节婚姻法

本节共四个大问题:

一、婚姻法概述;

二、结婚;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先来看第一个大问题: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家庭的含义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2、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成立、存续而发生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

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孙子女关系和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等。

3婚姻法的历史

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这个图片是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封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由此而引起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中介的身份关系。

它本身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婚姻家庭方面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经济内容的关系。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也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婚姻法禁止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在法律上不仅无效,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修改后的婚姻法还专门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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