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题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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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行使解释宪法、监督
宪法实施的职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三)宪法修改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二章选举制度
1.选举的内涵是什么?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公职的行为。
(1)“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2)“全体或部分成员”指的是选举主体问题。
(3)选举应设定方式和程序。
(4)选举人应根据自己的意志。
(5)目的是为了选举公职人员。
2.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亮点有哪些?
细节问题:
差额选举的相关规定;
直接选举的范围;
选取划分与选民登记;
代表任期;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确定方式等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的五个亮点:
(1)平等:
城乡选举首次“同票同权”
(2)透明:
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新)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旧)
(3)公正:
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
(4)广泛:
应当确保适当数量基层代表
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5)规范:
完善“细节”保护选民意愿
如: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三章人大制度(上)
1.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有哪些共同特征?
共同特征:
(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议行合一”
(3)在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形式国家权力
(4)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什么是议行合一?
你对议行合一有什么看法?
即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合一。
起源于巴黎公社运动。
马克思从来没有用过议行合一这一词。
马克思在分析国家权力机关配置时,从来都是强调司法权独立的。
3.为什么说人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中国特色表现为:
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发。
2、全国人大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拥有比
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色。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有哪些?
全国人大会议的相关问题,如会议列席人员、预备会议、会议开幕的要求;
提案的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机构等
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21项职权,概括起来,主要有4项
(1)立法权(包括立法解释权)rightsoflegislation
(2)监督权supervision
(3)重大事项决定权decision,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等。
(4)人事任免权electionandremoval,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个别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个别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接受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辞职和决定代理人选
(5)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
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等。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人大制度(下)
1.人大代表的权力与义务有哪些?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一)提案权
包括:
(1)立法案;
(2)重大事项决议案;
(3)罢免案;
(4)临时召开大会案;
(5)特定问题调查案
提案权不等于人大代表有决定议案立案的权利。
(二)提名权
(三)建议、批评权
(四)询问权
(五)质询权
(六)视察权
(七)发言、表决免责权
(八)人身特别保护权
(九)物质帮助权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所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遵守本级人大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
3、保守国家机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5、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四章国家行政制度(上)
1.什么是国家行政?
有哪些特征?
国家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它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是国家职能两重性的具体体现。
具有下特性:
(1)行政主体的公共权威性
国家行政的主体是带有公共权威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权力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来依法行使。
(2)国家行政活动兼具社会性与政治性
(3)行政体制的集权性
(4)行政效力的强制性
2.行政组织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组织设置的合理性和灵活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原则
行政组织的设置与变更,必须适应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需要。
一方面,组织管理社会事务的松紧程度,直接决定了行政组织的设置和变更。
另一方面,政府本身的体制和权力运作方式,也影响行政组织体制结构的安排。
2.精简原则
一方面,要简化行政层次,撤并多余的行政机构;
另一方面,要人事结合、按事设岗、按岗定编、按编择人。
3.统一原则
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指挥。
一方面,行政机构的设置要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基本实现配套,建立合理的分工协作机制,避免形成权力、职能冲突,形成功能齐全、灵活高效的有机整体;
另一方面,上下级的领导或指导关系要明确,上级布置的行政任务,下级机关一定要有相应的贯彻机构。
同时,行政指挥有统一,下级机构只能由一个上级来领导,向一个上级负责。
4.依法原则
行政机构的设置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依法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组织体系、中央与地方的政府层级、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都由各组织法规定;
二是行政机构设置与撤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三是行政机构人员的编制由法律规定。
5.效能原则
指行政行为要考量资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
衡量行政组织设置是否恰当的标准之一就在于它的行政效能,即该行政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最少的行政资源投入来取得最大的社会综合效益。
按效能原则,行政机构设置必须
一是行政工作部门要因事、因职设置,而不可因人设置;
二是行政层级要精简、避免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三是人员编制要适度,以免人浮于事。
3.什么是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与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首长负责制: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的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与国务院总理负责制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
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地位主要体现为全面领导权、最后决策权、人事提名权和全面负责任的“三权一责”模式;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重要工作要经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作出最后决策,并由其单独签署。
4.行政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在民主政治下,人民将国家行政权力赋予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但人民始终掌握对国家行政的最后控制权,在制度上就表现为行政监督制度
一、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
主要包括:
(1)权力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权力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体,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侦查、审判等监督行为。
(3)政党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都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中国共产党有权对政府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党组织对政府机关内的中国共产党员进行党纪监督。
中国共产党通过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设立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党组,检查和处理行政机关中党组织和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各民主党派也有权通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参事会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活动进行监督。
(4)社会监督,中国公民有权利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向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通过信访等活动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批评和检举,还可以申诉、控告、举报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5)新闻媒体监督,我国当前新闻媒体的监督非常有限,但十分有效。
二、内部监督
1.上级监督
上级行政机或行政领导有权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实施监督。
一般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考核、奖惩下级人员和指导、检查、督促下级工作来实施行政监督;
另外,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下级错误的行政决定来实行监督。
2.审计监督
是指专门的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和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价的方式,监督国家预算的分配与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以预防和纠正国家财政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993年9月,国家审计署正式成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审计局或科。
审计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违法乱纪的机关或个人具有一定的处理权,必要时依法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责任。
3.监察监督
指专门的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检查、调查与处理等方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现今的监察部成立于1987年。
1993年1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纪委和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项职能(党纪检查和行政监督)
1997年颁行的《行政监察法》,明确了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标志着监察监督开始走上规范化道路。
从总体上看,中国国家行政监督迄今已初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制。
但真正要发挥监督效能,还要充分发挥民主,健全监督法律,密切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联系,形成恢弘的监督网络,才能树立监督的权威和威力。
5.请理解国务院的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讨论重大问题和事项。
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2、国务院常务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国务院准备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各地方请示国务院的重大事项等。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6.区分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办事机构与直属机构等。
职能部门: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政府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地行使这一方面的国家行政权力。
按照其担负的职能和管理领域的不同可分为:
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当前国务院部、委、行、署(27个)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
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以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的工作机构。
在名称上均冠以“国务院”字样。
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直属机构:
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行业务的机构。
直属机构的业务具有独立性、系统性和专门性的特别,不便划归各部委,需专设机构来管理。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其设立、撤销或变动由国务院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副部级)经国务院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理任免,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单位)包括: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
此外,国务院还设立了一个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国家行政制度(下)
我国各级派出机构有哪些?
省级人民政府:
现行《地方组织法》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这既避免了增加政府层级,又能使地方政府的上下管理相互衔接,在有些省、自治区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设立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必要的。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2.行政公署:
为了避免增加政府层级,又能使地方政府的上下管理相互衔接,在有些省、自治区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设立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必要的。
这种派出机关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1983年全国开始推行“地市合并”的地方管理体制改革,将在同一地区的行政公署与地级市政府实行合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周围各县。
但行政公署在许多省、自治区存在。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
1.区公所: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
2.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关。
第六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什么是民族自决权?
其内容是什么?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最早由列宁和威尔逊同时期提出。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民族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2)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同时又规定:
“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因此,任何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国内一个民族对抗中央政府的权利,都是不正确的。
承认民族自决权与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是一致的。
(3)民族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4)民族自决权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证。
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2了解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
中国政府的民族政策:
1.民族平等政策;
2.民族团结政策;
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4.社会改革政策;
5.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发展;
6.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8.宗教信仰自由;
9.团结民族上层和宗教上层。
这些政策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民族平等是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贯彻各项民族政策的具体政治形式。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与优点是什么?
特点:
(1)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
(2)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的;
(3)是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来实现的;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
优点:
(1)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2)有利于国家统一与安全;
(3)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第七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中国共产党与西方国家执政党的区别是什么?
1、从政治权力结构的横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指掌握了立法、行政、司法、军队等全部国家权力,通过强有力的政治网络对各类各级组织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而西方国家的执政只是掌握了国家的行政权和一部分立法权。
对司法活动、军队的调动,很难通过执政党本身的渠道实现。
2、从国家权力结构的纵向关系看,中国共产党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部国家权力。
而在西方的典型政治体制下,国家的执政者不一定是这个国家每一个地方政府权力的执掌者。
3、从执掌国家权力的方式看,中国共产党有条件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比较直接的领导。
西方执政党只能以各种间接的方式,如通过在议会的多数地位影响立法,从而实现对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领导。
4、从对执政党地位合法性的理解看,中执政党都高度重视通过选举的形式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公民的认可,但认识基础是不同的。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是通过长期艰苦的武装斗争取得的,是中国人民的选择。
西方国家各政治派别信奉“合法反对原则”,主张以多党竞争的形式来执掌政权
2.了解党的中央组织
目前党的中央组织包括:
全国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
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央书记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代表大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拥有最高决策权。
全国党代会代表由全体党员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选举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是固定的选举单位,同时根据党的组织隶属关系变化情况,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单位、武装部队中划分若干个选举单位。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报告;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修改党的章程;
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七大以来党代会和代表均实行非常任制。
现行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和中纪委的部分成员。
中央委员会:
党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党的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就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各方面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推荐人员出任最高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
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中央全会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
现行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即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党的全部经常性工作。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从党的四大到七大前,总书记一直是党中央最高领导职务,“总理全国党务”。
七大改设中央委员会主席,同时作为中央政治局主席和中央书记处主席。
八大在规定中央主席为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同时,设中央书记处及总书记职务,总书记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但仅是中央书记处的负责人,而不是党中央最高领导人。
九大至十一大,取消了中央书记处和总书记这一职务。
1982年党的十二大决定不设党主席,改设总书记,作为中央负责人。
现行党章规定: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全会选举,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产生,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常委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
中央书记处:
党的六届五中(1934年)全会开始设立中央书记处,取代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七大后的中央书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