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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国籍:

三、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四、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1、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4、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5、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6、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 

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 

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10、燃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11、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12、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13、日、月、季度、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五、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 

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履约保函金额人民币 

元。

七、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 

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八、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 

西至 

止;

北起 

南至 

止。

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九、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十、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十二、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十三、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十四、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十五、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 

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十六、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十七、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十八、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

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十九、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二十、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二十一、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二十二、燃气安全制度

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2、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二十三、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1、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

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2、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二十四、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二十五、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二十六、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二十七、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 

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二十八、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二十九、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十、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三十一、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三十二、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

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三十三、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

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三十四、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三十五、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三十六、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八、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

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

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

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三十九、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 

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四十、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四十一、赔偿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2、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3、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十二、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三、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 

日的补救期。

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

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 

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四十四、不可抗力免责

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2、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四十五、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四十六、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1、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

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四十七、争议解决

1、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2、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四十八、仲裁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 

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则

四十九、合同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合同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合同,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五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一、合同稿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五十二、合同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五十三、继续有效

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五十四、本合同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

正本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副本 

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 

份。

所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十五、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件

附件一:

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

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

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

附件六:

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

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

保险

附件九:

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

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

安全管理标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时间:

年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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