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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事项提出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六)决定公司对外捐赠、赞助事项;

(七)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总经理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职责:

(一)领导拟订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领导拟订公司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领导拟订、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融资、投资方案。

(三)领导拟订、实施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在董事会授权围对公司日常财务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责任。

(五)负责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的财务发展战略和财务规划。

(二)组织拟订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各项财务计划,组织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公司的财务分析,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的财务运行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财务工作。

(五)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六)负责对协调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的关系,对外建立与银行、税务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为公司开拓最优资金环境。

(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指导检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及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应设经理,其工作职责为:

(一)组织财务管理部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草拟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办法,并贯彻执行。

(三)组织草拟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编制公司各项财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进行财务成本及费用支出情况的分析,对公司资金运营成本及费用支出提出合理化建议,以降低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五)审查或参与洽谈、制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六)负责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七)负责向财务负责人提供公司经营状况信息并报告财务经营运行状况和经营成果。

(八)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作好日常业务培训工作。

第四章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围;

(二)持续经营,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三)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不同的期间;

(四)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以货币计量,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会计基础

指公司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成本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计入利润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原则,即公司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二)相关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将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可比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可比;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原则,即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原则,即公司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原则,即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

公司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存出投资款等)。

第十五条公司设出纳岗位,负责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收入、保管、支付等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十七条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公司转账结算起点为人民币2000元;

超过2000元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进行,不得采用现金,日常费用报销、工资支付除外。

(二)公司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的支出(即不得坐支现金);

(三)严格执行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四)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

(五)单位取得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账;

(六)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七)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八)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支票;

(九)建立支票签发登记制度,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签发的各种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文字准确无误,印章齐全,作废支票要盖有“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

(十)收付款后,收付款人应当在凭证上签字认可,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十一)现金日记账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并同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十二)银行日记账应当做到日清月结,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同银行对账单相一致;

(十三)出纳人员应每天制作《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报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各一份,以了解货币资金的动态结存;

(十四)财务主管应当定期(一般为一月)抽查现金及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是否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十五)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其他管理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现金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的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银行票据及印鉴管理

(一)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交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

(二)计划财务所需银行票据由出纳人员负责购买,并单独登记、保管。

(三)购买银行票据时应当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要检查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是否盖有交换行专用章,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

领用银行票据时,要记录登记,防止空白票据丢失和被盗用。

(四)业务经办部门办理业务需要领取支票时必需填写收款单位及确切金额,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确切金额的,应填写限额,严禁开具未填写收款单位及金额的空白支票。

(五)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定期由出纳人员和财务监督人员共同销毁。

(六)支票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被退回时,未记账的,出纳人员可直接更换新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换为×

×

号”字样,将作废的支票和存根粘贴在一起,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记账后支票被退,则需作凭证更改。

支票因经办人擅自改变收款人名称被退回,出纳人员有权拒绝更换。

(七)财务专用章及出纳私章由出纳复核保管。

每日终了,应将印鉴存放于保险库或保险柜,严禁将银行印鉴带回家。

(八)银行付款所需其他印鉴由出纳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或使用所有印鉴。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与复核

(一)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出纳应当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银行余额应当与企业余额一致。

(二)对于未达帐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于因银行与企业单据处理时间差异造成的,应当进行跟踪并及时处理;

对于因其他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由出纳以外的其他财务人员进行复核,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复核人员应当提示出纳予以纠正,对于出纳人员拒不纠正的,复核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其他货币资金如“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的管理,应当参照银行存款的管理进行。

第六章存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存货主要是低值易耗品(即办公用品)、工程物资等。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管理包括存货的采购、保管和领

用、会计核算、盘点、处置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部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及实物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物资的采购及实物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存货的账面价值管理及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当由综合部按照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领用及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按照采购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及授权人员审批。

采购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公用品的保管和领用按照公司办公用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综合部应当建立办公用品的管理台帐,并指定专人对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工程物资的采购纳入预算管理,其采购、领用、结存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按照公司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

第二十九条公司其他存货的采购应当由需用部门按照年度预算提出采购计划,按照采购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及授权人员审批。

采购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执行。

存货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存货的管理台帐,并指定专人对存货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存货的日常核算按照公司适用会计政策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对存货进行价值管理。

存货明细账应当按品种、规格登记存货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公司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存货记账应有合法依据,凭证必须完整无缺,并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一)根据入库单记收入,出库单记发出,有关指令资料作为其附件,按顺序编号,作为记账索引号,按月装订成册,以便日后查询。

(二)账面不准撕毁,遇有改错,可以划红线加盖私章订正。

账面记录,严禁挖、补、刮、擦和用涂改液。

(三)账面记录采用“永续盘存制”,每次发生增减变动,及时计算结存余额。

(四)启用账簿,应在账簿封面载明公司名称、年度,在启用页载明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调换记账人员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由移交人、交接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分为月度盘点和年终盘点。

(一)月度盘点应当于每月终了之日,由存货管理人员进行,并完成下列程序:

1.盘点前,将截止到当月最后一天的收入、发出记入账册并结出结存额。

2.实地清点实物,核对实物管理卡片。

3.存货盘点结果应当形成“存货盘点表”,并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收到月度“存货盘点表”,认为有必要时,可到仓库进行抽样核对,复核盘点表。

(三)每年终了,公司统一组织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员(或聘请注册会计师)参加监盘,盘点结果应当形成年度“存货盘点表”和年度“存货盘点报告”。

(四)存货盘点出现盘盈、盘亏时,实物管理部门应当提交盘点报告并会同计划财务部对盘盈盘亏提出处理意见。

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对存货盘点报告签署的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盘亏存货的处理按规定需报国资、税务部门审批、备案的还应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存货毁损的处理:

(一)存货在库保管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存货毁损、变质、霉烂造成损失时,存货管理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及时地提出“存货毁损报告”,说明毁损存货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毁损的原因等,上报审批。

(二)存货发生毁损应当认真查明原因,对于因非客观原因导致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需作所得税税前抵扣,按税务机关规定需报备的,应及时报备。

(三)存货毁损报告经上级审查批准后,方可作减少账务记录。

第七章应收款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章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是公司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其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公司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

(一)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是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等收取的款项和收到的商业汇票;

(二)其他应收款是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三)预付账款主要为按合同规定预付的材料物资款、工程款等。

第三十六条应收款项的信用管理

(一)应收款项业务经办部门应对客户作信用调查,对其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根据不同的客户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客户信用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资料:

1、单位信用档案为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2、个人信用档案为有效的个人;

3、该往来客户以前期间款项的付款情况。

(二)签订购销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合同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或获取付款保证书;

2、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签订合同的应收款项应加强合同管理,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经办部门应进行跟踪分析,防止坏账风险的发生。

(四)明确公司赊销审批权限,并做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应收款项的台账管理制度

(一)业务部门应建立应收款项明细台账,按项目和类别情况分客户建立统计报表,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如有差异,需及时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

(二)工程(采购)部门应建立预付账款明细台账,按项目和类别情况分客户建立统计报表,按月与财务部门核对预付账款,如有差异,需及时找出原因,并限期解决。

(三)有关业务部门应建立其他应收款项、应收票据的明细台账并及时清理。

(四)上述应收款项台账应详细反映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应收款项的催收制度

(一)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把握控制重点,跟踪预付账款资金的使用及实物到货情况。

对到期应收账款应进行因素分析并及时提醒用户付款,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仍不能及时收回的,需说明原因并指定专人催收。

财务部应当配合及督促业务部门对应收账款的催收。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定期清理其他应收款中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有合同约定的单位借款按合同约定履行,于到期日进行积极催收。

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通知所属部门领导及时催收或扣发当月工资。

(三)公司计划财务部对以前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到期应收债权,在季度终了后15天清理形成明细表,报公司经营班子决策,并制作催款函催收账款。

(四)相关业务部门对逾期应收款项,应及时制定收款时限及措施,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件记录,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对重大的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业务经办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项的责任人。

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呆账、坏账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收款项年度清查制度

(一)每年年终时,公司应必须组织专人全面清查各项应收款项,并与债务人核对账目,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在清查应收款项时,对应同一主体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

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主体,应付的款项应当根据款项性质和账目核对情况从应收款项中抵扣,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对于债权人没有追索并超过诉讼时效的逾期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公司部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当每月相互核对,做到往来余额一致。

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应按期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具体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将余额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

坏账损失处理后,计划财务部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第四十三条应收款项确认坏账损失时,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5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5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坏账损失。

(五)公司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六)其他依法可确认的坏账损失。

第四十四条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司业务经办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报分管领导审签;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坏账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按照报批程序提交董事长直至董事会等审定;

(四)按照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求需进行审批、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五条企业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核算和监督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四十八条为便于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其中房屋是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各种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水、暖、卫、通风等设备,其价值均应包括在房屋价值之。

建筑物指除房屋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如水塔、蓄水池、企业厂区的道路、围墙、停车场等。

(二)机械设备:

指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各种机械。

(三)办公设备:

指公司办公管理和办公生活用的设备、电器、器具等。

例如电脑、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写字台、会议台、沙发等。

(四)交通运输工具:

指公司用于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各种货车、交通车及公务车等。

(五)电子设备:

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专业的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数控或程控系统等。

(六)其他:

指符合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但又不属于以上五类的资产。

第四十九条计划财务部应当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详细填列固定资产相关资料,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单位顺序排列,编码保管,并与实物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核对。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和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计价。

(六)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转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七)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十一条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借款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且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二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

待确定实际价值时,再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在选择适当的计价标准对固定资产计价入账后,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等需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拆除部分固定资产。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时,对固定资产账面原始价值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残值率,按照公司使用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确需采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折旧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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