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服务手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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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价格
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引导企业利用安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托管,是指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为委托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服务或其他形式服务。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适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的企业,凡是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具体规定,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代为管理;
(二)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三)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四)经安监部门认定,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应当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五)企业自愿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为其提供约定的安全专业技术或管理服务;
(六)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
(七)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
第四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三)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四)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五)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六)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七)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八)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第五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托管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第二章安全生产托管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应当签订合同。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其他未尽事宜;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安全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安全标准、安全规范、以及其他安全档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作为安全生产托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托管的期限最少不宜低于6个月,期满后,企业的状况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委托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根据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委托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托管的进展和效果,与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当面交流沟通应保证至少每月一次,确保安全保障所需投入及时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托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向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四)委托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实施安全生产托管过程中不出现真空或漏洞;
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支付履约费用;
享受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及其服务成果。
第九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是安全生产托管的服务者,是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帮手,要做好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也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维护者,是各级安监部门的助手,要督促企业整改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管理;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当向委托企业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证明,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依靠行业优势将霸王条款强加给委托企业;
(二)安全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不得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费;
(三)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委托企业和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并对其承担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四)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期间,其现场服务每月应当至少三次,包括:
每月到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至少两次,每月组织委托企业现场培训或委托企业安全生产会议至少一次,并且在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安排时间与委托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
合同约定现场服务次数高于以上次数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手段,确保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特别是现场服务的专业水准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指出委托企业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六)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
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指出后,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委托企业,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街道安监执法机构报告,情况特殊的可越级报告;
(七)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小结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至少每季度向委托企业书面报告一次;
合同期满后全面总结报告;
(八)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要报送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备案,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效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
(九)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级安监部门汇报有关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应当书面报告一次,如有人事变动或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应及时报告;
对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推诿和拒绝;
(十)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活动,应当向市安监部门申请备案,经市安监部门许可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
注册地在外地的应当设立驻深分公司或办事处,在我市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派驻人员相对稳定;
(十一)安全中介机构应积极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公司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工作责任管理和思想教育,保证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实施统一的安全生产托管的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和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应签订安全生产托管合同,参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和自身需求,与安全中介机构以及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具体内容等细节;
(二)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从园区、厂房或社区整体安全管理的角度,协助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宜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委托方负责;
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工业园区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管理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统一对其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全面的安全管理的,其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同时要对委托方和管理服务对象负责;
实施安全生产统一托管服务的园区、厂房或社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视为已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
第十二条
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安全服务的,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属于被委托范围内的高危行业或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应接受政府所委托的安全中介机构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的专业安全服务工作;
同时,其仍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聘用安全管理人员或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托管,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中介机构在为政府提供约定的专业安全服务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托管服务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申请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及其执业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并公布相关资质信息。
取得在我市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将相关资料报送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和街道两级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安全中介服务资质,并向市安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机构批准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相关证照文书,在我市的办公场所及联络方式;
(五)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流程);
(六)常驻深圳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和执业人员情况;
(七)过往安全生产托管业绩。
第十五条
凡需要在深圳市受聘于安全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的执业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职业操守记录良好,且具备的如下资质条件: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证的安全评价、安全验收资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广东省或深圳市安全监管部门颁证的高级安全主任,中级安全主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其他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所反映的其委托企业存在拒不整改的重大隐患,街道和区两级安监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机制,其主要内容:
(一)街道和区两级安监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收集安全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意见,跟进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成效,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信誉差的安全中介机构,可建议委托企业取消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并及时反馈上级安监部门;
(二)市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下级安监部门、委托企业等各方对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引导和规范安全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问题或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不够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一)对经查实有一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或驻深负责人,在全市安监系统通报批评,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二)对经查实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当在全市范围公开通报批评,约谈训诫其法定代表人,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三)对一年内累计有三次有效投诉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安全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的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特别是在提供安全生产托管现场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现和指出的严重问题或重大隐患,因自身能力和水准所限事实上确未能发现和指出的行为,一经查实,市安监部门应将其列入“服务质量低劣”黑名单,公开向全市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给颁证机关;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中介机构,特别是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报有关机构处理,其主要包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X年X月X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安办[2008]40号
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市安科学会,各相关安全中介机构:
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切实贯彻落实1月17日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场会精神和李铭副市长的重要讲话,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X月X日
关于强力推行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强力推行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强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尽快形成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新的重要抓手,持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市安委办(安监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组
长:
刘广琪
副组长:
卢齐忠、谢晓东
成
员:
柳相辉、王立、杨明、冯石林、谭永良。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监二处。
各区安委办,光明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落实。
市安委办(安监局)委托市安科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小组,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总体目标
从2008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力推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加强,逐步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全市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总体目标为于2010年前(含2010年)完成托管企业1万家,具体分解目标如下:
2008年,全市完成托管企业2000家。
其中:
宝安区企业700家,龙岗区企业700家,南山区企业200家,福田区企业150家,罗湖区企业130家,盐田区企业50家,光明新区企业70家。
根据李铭副市长的重要指示,上述任务将纳入市政府与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签订的2008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
2009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3000家。
2010年全市拟完成托管企业5000家。
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经费保障
根据李铭副市长在全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现场会上所作的重要指示,各区政府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出用于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含政府购买服务)的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投入。
五、工作内容
按照《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动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及事故多发企业参加安全生产托管试点工作,并及时跟进,确保工作内容和程序不走样,确保工作实效。
六、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办(安监局)
1.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3.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备案管理。
(二)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
1.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选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负责组织、监督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本地区试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已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安科学会
1.协助各级安监部门开展工作;
2.指导安全中介机构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3.受安监部门委托,对安全生产托管专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托管业务及安全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各安全中介机构
1.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2.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3.接受市安科学会的业务指导。
七、工作进度
(一)宣传与准备阶段(2008年1月一4月底)
1.各级安委办(安监局)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各区安委办(安监局)、光明新区管委会按照《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并于2008年5月1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选定的试点工业园区或社区企业等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8年5月~10月底)
各级安监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督促试点企业和中介机构尽快落实托管工作合同。
市安委办将组织人员不定期的深入各区、街道和社区,实地了解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新)区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第二阶段试点实施情况的工作小结报送市安委办。
从三季度末开始,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没有完成年度任务的地区必须在第四季度全面完成,同时要检查实效,看企业托管后是否有变化,是否达到了消除隐患、减少事故的预期效果。
(三)年度总结阶段。
(2008年11月~12月底)
各(新)区要对本辖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和归纳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市安委会将继续组织对各区开展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安全生产托管的实效,并召开总结会议,全面交流、总结全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职责
安监部门职责
1.市安监局
(1)统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
(2)制定《深圳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