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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篇一: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武检刑批捕字(20XX)第10号

武汉市公安局:

你局于20XX年1月10日以武公提捕字(20XX)第10号文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小

二。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王小二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小二。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二00八年一月十二日(检察院院印)

**县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不捕字(20XX)第10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20XX年3月1日以*公提捕字(20XX)第56号文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经本院审查认为:

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二00八年三月五日(院印)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23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110号。

2000年9月8日因涉嫌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6日被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12月9日收到。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玉书路经本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地上放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

李玉书怕被人发现,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一刀。

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使徐桂珍当场死亡。

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现金300元人民币,并将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

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被人发现,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的手表、300元人民币和放牧的125只绵羊窃为己有。

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

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三

(院印)

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李玉书现羁押在**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

4.本案款物已追回

5.被害人的近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本案卷宗*卷*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字(20XX)第5号

被不起诉人董**,男,1962年10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是**砖厂工人,现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

强制措施种类、时间、机关。

本案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涉嫌过失杀人罪,于20XX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XX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去邻居马**家找其妻子胡**,当找到马**家后,马家正在喝酒,马**便邀请被不起诉人董**一起喝酒。

酒后,董**回家与其妻子因外出未告知而发口角。

争吵中,被不起诉人董**抓住胡**的头发按在床上,随手朝其脸部打了一掌。

被马**劝开后,胡**瘫倒在地死亡。

经法医剖检尸体鉴定,胡**因先天性心脏病血循环的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段裂,肺组织充血水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法医坚定结论、被不起诉人董**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胡**的死亡结果,但被不起诉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被害人患先天性心脏病的突变所引起。

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院印)

**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20XX)第2号

**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31日以(20XX)*法刑初字第148号对被告人张**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本院审查认为:

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的部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而未予以认定,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张**于20XX年9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二吨平价电解铜。

为骗得金**的信任,张**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

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一万元花用”。

事实是:

被告人张**在20XX年9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人民币一万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10月4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己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一万八千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二万元归还他人为理由,又骗得金**二万元。

由此可见,张**伪造“**市勤工化工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骗一万元,而是为了诈骗二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诈骗二万元的事实应该认定而未认定。

本院指控张**诈骗二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所证实,证据充分。

1、张**在骗得一万元后,又向金**“借”钱。

开始金对张**有无电解铜产生怀疑,所以对张**“借”钱予以拒绝。

在此情况下,张**伪造了“**市勤工化工供销股”的证明,又虚构了自己为此垫付一万八千元的事实,使金信以为真,金才筹借了二万元给张**。

由此可见,张**向金所借的二万元是在虚构事实的前提下取得的。

2、张**诈骗二万元与诈骗一万元是采取同一手段,其实质都是以虚构事实为前提的。

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张**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二吨平价电解铜。

为骗得金**的信任,张**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

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一万元。

”这里认定的是诈骗二万元的手法,却不认定诈骗二万元的结果,这是自相矛盾的。

3、被告人张**无经济偿还能力。

张**在“借”钱时称,将电解铜出卖后得款才能归还,其实他根本没有电解铜。

所得之款用于还债后,已无偿还能力。

所以“借”是形式而骗是实质。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法诈骗他人三万元,数额较大,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判决只认定被告人诈骗一万元而否定二万元。

因而在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属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区人民检察院二00七年八月五日(院印)

附:

1、**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供货证明一

2、**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供货证明二

3、**市勤工化工供销股供货证明

4、金**的陈述

篇二:

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范本

立案决定书范本: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

1985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20X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

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

蔡××

20XX年3月10日

(院印)

不立案通知书范本:

××省××县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检经×字(20XX)第8号

××县××局张××来院控告李××贪污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李××于20XX年1月至10月利用担任出纳员职务之便,贪污公款800元,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20XX年10月20日

(院章)

批准逮捕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刑批捕[XXX]XX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XX年X月X日以(X)×公捕字第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本院审查认为,此犯罪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3日内通知本院。

××××年×月×日

(院印)

起诉书范本: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第×号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如果还有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辩护人:

……姓名、单位、通讯地址。

案由和案件来源:

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

“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XXX盗窃一案,由XXX公安机关侦查终结,XX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移至本院审查起诉……”。

4、如果是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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