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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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七)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xx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客户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在xx银行无个人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九)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方式用信条件的除外;

(十)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小微企业客户申请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还需符合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小微企业客户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有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不得对其办理信贷业务,已办理的,须限期收回。

第三章 信用等级和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具体方法和操作要求执行xx银行内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及非零售评级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客户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可采用公式法、担保法或实收资本法。

采用公式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客户须提供经审计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经营期超过2个会计年度小微企业客户,应采用公式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具体测算方法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客户采用下列担保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可采用担保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

担保法测算公式为:

授信额度理论值=担保价值×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1,C1的取值最高不超过附表1对应数值。

担保价值计算:

根据客户提供的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押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不超过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的最高比率或最高值之内计算担保价值。

其中,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价值=押品评估价值×

抵质押率-已提供担保额度,保证方式的担保价值=保证担保额度-已提供担保额度。

(一)出口退税账户质押;

交易所托管的贵金属质押;

(二)合法、足值、有效的全额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除外);

(三)A+级(含)以上大中型法人客户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或提供保证担保;

(四)总行确定的行业重点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五)已经xx银行准入并签订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方式可组合使用,授信额度理论值分别计算后加总。

第十五条 经营期不足2个会计年度的小微企业客户可采用实收资本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实收资本法测算公式为:

授信额度理论值=实收资本×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2,C2的取值最高不超过附表2对应数值。

第十六条 测算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预计可实现主营业务收入)、竞争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所处行业景气度等还款能力情况,结合客户实际信用需求,核定客户实际授信额度。

实际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客户实际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经营不满1年的除外)。

对具有特殊需求的,应根据足以证明其资金需求的订单、合同等资料,合理确定实际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小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3000万元,微型企业客户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已向其他商业银行融资,且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的小微企业,如客户承诺在xx银行发放信用后(30日内)即归还他行信用的,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可剔除其承诺归还的他行信用额度。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客户授信方案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可根据提供的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单笔信贷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客户授信方案制定、授信方案制定后管理、加权信用风险值测算等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可根据小微企业一定时期内的信贷需求,以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方式核定小微企业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循环办理信贷业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方式在授信额度内采取自助可循环的方式办理信贷业务。

第四章 贷款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对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小型企业客户,可办理最长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对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小型企业客户,可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四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利率(费率)原则上应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浮动幅度根据客户资信、风险程度、贷款成本、目标收益、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具体要求执行xx银行贷款风险定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对还款记录良好、忠诚度和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应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特点和xx银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还款方式。

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可选择一次还本、定期付息方式。

第五章 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担保以抵质押为主、保证为辅,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使用。

抵质押物种类、抵质押率、保证担保人条件和担保额度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押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一级分行可根据客户需求和当地金融环境,创新担保方式,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以工业厂房或仓储用房抵押的,所在区域应为合法设立并已通过审核、竞争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发展潜力良好的开发园区以及经济发达城市内符合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完备、产业集聚度高的工业片区。

第二十八条 小微企业客户可采用多户联保的担保方式。

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小微企业客户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成员向xx银行申请信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

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除保证人条件和担保额度执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每个借款人应提供不低于自身贷款额度10%比例的保证金;

(二)只能办理期限不超过1年的短期信贷业务;

(三)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联保成员为3至5户,联保成员间无关联关系(具备《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视为具有关联关系),联保成员的经营场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六)联保成员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七)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贷款全部清偿前,小组成员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信用。

第二十九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可以发放短期信用贷款:

(一)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

(二)用信后资产负债率低于最新一期《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所属的细分行业资产负债率良好值;

(三)连续2年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四)财务报表经审计且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五)x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小微企业客户办理信贷业务应同时追加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仅限于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客户),具体业务品种和实施范围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申请受理

第三十一条 办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客户经理应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客户首次申请办理信贷业务,应提供下述资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验资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信用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足2年的为成立以来);

(四)贷款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五)担保资料;

(六)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银行对账单;

外贸类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报关单;

制造类、住宿餐饮类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水电费单据;

(七)单项产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的客户可不提供第(六)款要求的资料。

对于已有客户档案资料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以及评估、登记等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第一次在C3录入客户基本信息时,应根据客户单位类型、国标行业分类、财务指标及从业人员数等情况判断企业规模并在C3中进行标注。

第七章 信贷调查审查审批

第三十四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在办理关联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与客户有关联关系的xx银行员工应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及报告、审批程序按照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必须进行实地调查。

授信额度核定和首笔信贷业务实行双人调查制度。

调查环节对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信贷业务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申请信用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身份证明等;

(二)调查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及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资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企业财务情况,包括调查分析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等;

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调查实物资产情况、办理信贷业务情况及其他资产负债情况,核实客户是否符合小微企业规模划型标准等;

(四)企业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主营业务的市场状况和发展前景;

(五)担保物价值评估、价值稳定性以及变现能力;

保证人保证资格、担保能力;

(六)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包括购销合同、招投标文本等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

(七)对于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还应核查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如有),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等。

第三十六条 客户经理对调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撰写评级报告并发起评级,在C3中填写调查信息或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核实的过程及结果;

(二)客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三)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区域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前景;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客户在xx银行结算账户情况及办理信贷业务情况;

(六)信贷业务资金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及担保情况;

(七)调查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如同意办理,须就用信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案等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审查人员根据客户申请资料及客户经理提供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除对基本要素、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外,还应注重对客户非财务信息和担保情况的审查,有效识别信贷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在C3中填写审查信息或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环节对信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揭示的充分性负责。

审查人员还应审查业务办理是否符合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等。

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基本情况。

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客户信用等级、与xx银行或他行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资信状况。

(二)客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情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

信贷政策风险评价;

信贷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

还款能力、担保情况分析;

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同意贷款的应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等。

第八章 用信与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批通过后,落实信用发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办理担保手续、放款审核、受托支付审核和发放信用等信贷业务实施工作执行xx银行用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执行银监会和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对正常、关注类全额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可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至每半年检查1次。

客户经理在对小微企业客户进行贷后检查时,应有针对性地了解客户风险状况,重点关注小微企业客户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结算账户现金流情况。

发现风险预警信号时,须立即进行跟踪检查,按规定及时报告,采取相关措施化解风险,风险预警信号解除前,不得发放新贷款。

第四十条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到期后原则上必须收回。

对确需办理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客户,可按规定办理展期。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小微企业业务部门应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定期分析报告制度,按月监控、按季向上级行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整体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投放、客户结构、资产质量、风险状况等。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在线风险监控和现场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在C3中调整存量小微企业客户经营规模标注。

存量小微企业客户由于经营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微企业客户标准的,由客户部门按规定修改标注。

存量大中型企业客户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微企业客户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微企业。

第九章 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企业规模为微型的客户在xx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微型企业客户须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 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用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信用等级在BBB-以下的微型企业客户,仅可办理以住房、商业用房或工业厂房抵押的信贷业务。

第四十八条 办理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应注重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信、管理能力、社会关系、家庭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企业纳税情况、产品库存、上下游合作、房屋租赁、职工人数、水电费、报关单、购销合同、招投标文本、银行对账单等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微型企业信贷业务可实行审查审批双岗合一。

第五十条 微型企业贷后管理可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实行集中管理。

贷后管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应合理确定走访频率,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多渠道收集信息,可利用监控摄像头远程监控、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对总行确定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可给予一定的核算、激励考核等配套政策,具体措施和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集团成员企业、金融类企业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附表:

1.担保法

2.实收资本法

附表1

担保法

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1)

AAA+

1

AAA

AAA-

AA+

AA

AA-

A+

A

A-

BBB+

0.95

BBB

BBB-

BB

0.9

B

免评级

附表2

实收资本法

信用等级调节系数(C2)

1.5

1.4

1.3

1.2

1.1

1.0

0.8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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