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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原单位社保中止单(本人联);
(6)、一寸近期彩照7张。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1.3、公司提倡正直诚实,并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入职人员务必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公司将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二)办理入职手续:
1、领取考勤卡、工作牌、办公用品及其他相关资料;
2、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办理入职手续后,将进行新员工培训(内容涉及公司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
第九条关于试用期:
(一)本公司员工入职后都要经历为期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前一周内,员工须向上级主管经理提交工作总结一份。
员工的上级主管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对其试用期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不合格者将予以辞退。
(二)试用期薪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司制度标准;
(三)员工试用期满后应于人力资源部领取转正申请表,后送交人力资源部提出转正申请。
如员工在试用期间表现突出,经部门经理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厂长批准可缩短试用时间。
试用期届满,经公司考核者,可转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
正式员工薪资待遇按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四)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存在欺诈的行为,公司将与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第十条转正:
(一)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完成入职培训的全部内容,人力资源部门会适时提醒填写、提交《员工转正申请表》,执行转正审批流程。
转正日为试用期满的次日。
(二)新员工在试用期间有重大贡献的,经部门负责人建议、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三)试用期间请假超过十个工作日(含),将首先被视为试用不合格,除非其本人有正当理由并进行书面申请,并获得公司批准转正时间将可以顺延。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
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按照国家、当地政府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将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合同,存在违约行为的员工需负违约责任。
(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与员工解除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员工解除合同。
(五)公司需要大量裁员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事项,并尽可能维护员工的利益。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項目,劳动合同将被终止。
(七)员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并妥善移交工作,配合做好脱密工作。
(八)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者终止,符合法律规定补偿条件的员工将可以获得公司提供的经济补偿。
(九)员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离职手续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公司按照法律或者公司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二条离职手续:
(一)无论因何种原因员工需要离职时,您须在离职前妥善处理完工作交接事宜,完备离职手续,包括:
1、移交所有公司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同事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按照公司的保密规则完成脱密;
3、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4、退还公司门禁卡、工作牌、办公室钥匙、办公用品等;
5、户口及人事档案关系在公司的,应在离职日将户口、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离公司。
不能马上转离的,需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6、员工违约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7、如与公司签有其它合同(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则按约定办理;
8、完备所在部门规定的其它调离手续。
9、在妥善完成离职手续后,符合补偿条件的员工可向公司结算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凡参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或虽经公司雇佣,但经公司查证属实者,公司随时解聘。
(一)曾在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二)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三)通缉在案或受有期徒刑宣告,处于服刑期者。
(四)经本公司医务机构或指定医师,特约医院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五)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者。
(六)非因工作原因而患有恶性传染病者。
(七)滋生事端,制造是非,影响公司团队关系者。
(八)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者。
(九)如因上述一至八款情形而被解雇者,不得获得经济补偿金。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轮三班制及常日班制,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8小时为限,轮班人员每周换班一次,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十五条 常日班为上午八时上班至下午五时下班,中午休息一小时。
轮三班制,则依作息时间表。
第十六条 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保证从业人员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延长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的情况下与从业人员协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七条 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有必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再延长工作时间者,本公司经从业人员同意,并报经主管机关核实。
第十八条 本公司因生产需要昼夜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周更换一次,但经从业人员同意者不在此限。
更换班次时,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时间。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打卡,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上班时间:
上午即8:
00~12:
00。
下午即13:
00~17:
午休一小时即12:
00~13:
(一)迟到、早退:
1、上班后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到工者为迟到。
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提前打卡者为早退。
2、上班时间十五分钟后打卡到工者,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前打卡者均以旷工半日论。
迟到、早退的时间计入旷工时间。
3、因偶发事件,经核作请假处理。
凡有迟到、早退的扣发当月全勤奖;
每月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的,视旷工半天处理。
(二)旷工:
1、未经核准请假或假满续假未办理再请假手续或擅离工作岗位者,均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纪录者,一经查明双方均以旷工论。
3、凡有旷工扣发当月全勤奖,并扣除当日薪资。
4、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六天(超过六天)的,企业有权与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将不能获得任何补偿。
(三)、外出:
公司员工外出,须填写《出差(外出)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可外出公干。
经(副)理级人员须向厂长报备,方可外出。
第五章休假、请假
第二十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每周(七日)中休息2日,为例假,工资照给(为配合生产需要得由公司排定轮休之)。
第二十一条 下列政府规定应放假之日,均予放假,工资照给:
(一)元旦一天。
(一月一日)
(二)农历新年三天。
(农历除夕至初二)
(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四)清明节一天。
(农历清明当日)
(五)国际劳动节一天。
(五月一日)
(六)端午节一天。
(农历五月初五(七)中秋节一天。
(农历八月十五)
(八)国庆三天。
(十月一日至三日)
(九)其他由政府明令指定休假日。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分为下列八种,分别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从业人员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者,享有带薪的年休假。
年休假最长不得超过14天。
满一年以上至两年以下为5天;
满两年以上至四年以下为7天;
满四年以上至六年以下为10天;
满六年以上每满一年的加一天,最多以不超过14天为限。
(以上年休假以年度计算:
均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止。
)
1、从业人员年休假,自届满规定工作期间后由公司與員工双方协商排定日期休假。
2、年休假应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各部门应妥善安排员工休假时间,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3、年休假可视个人情况分多次使用。
4、年休假禁止跨年度使用。
5、凡有生产需要,从业人员如符合年休假条件无法休假而出勤者,均依规定加给该假期工资。
6、从业人员已排定年休假因其自身原因而未休者视同放弃。
(二)公假:
凡符合下列规定者凭有效证件给予公假,休假期间工资照给。
1、公司派遣公出。
2、依照政府法令参加考试、集会及其他法令应给公假者。
(三)工伤假:
员工若有工伤事故,由发生工伤事故部门主管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及相关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经权责主管签核后交总务部,可给予工伤假。
(四)事假:
从业人员因有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事先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经各权责主管和人事单位核准后,得请事假。
全年合计不得超过14日,事假期间不发薪资,再超过日数均以旷工论。
特殊情况事假逾期,有年休假者,经总经理核准,可以年休假冲抵。
无年休假者,经总经理核准,从其规定。
(五)病假:
1、从业人员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停工治疗或休养者,须持相关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人事单位查核无误后申请病假。
2、员工享受的病假期限,全年计以30日为限,超出部份以事假论。
3、员工病假期间的薪资按本人薪资的50%支付。
4、特殊情况(久病未愈),按劳动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婚假:
1、从业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者公司给予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晚婚的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
3、晚婚的婚假可增加12天,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婚假应一次性休完,期间含星期六、星期日。
特殊情况,如因工作需要,婚假可两次休完。
(七)丧假:
1、从业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父母丧亡时、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丧假8天。
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从业人员本人或配偶的祖父、祖母、及兄弟姐妹丧亡时,经总经理核准,予以丧假4天。
(八)产假:
1、女职工准产假日90天。
2、产假期内薪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请病假、事假扣发当月全勤奖。
病假期间薪资按50%支付;
事假期间无薪资。
公假、工伤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假别期间的全勤奖金、薪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事假、调休、年休假均不能与农历新年、国庆节前后连接在一起休假。
第二十五条
(一)从业人员请假时,应于事前亲自以书面叙明请假事由及日数,办妥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但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得委托同事、家属、亲友或以电话、电报、限时信函报告单位主管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申请给假时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
(二)请假应填写请假卡,列明理由,呈各级权责主管审核及核准后,手续方属完备。
手续不完备且未经准假擅自离去者及假期已满未获续假而不到工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如下:
1、员工请假,呈各级主管审核,厂长核准。
2、经(副)理请假,厂长核准。
3、厂长请假,呈总经理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病假累计,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薪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工资系指从业人员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薪帖、全勤奖金、补贴。
每月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货币式给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工资,每月五日定期发给。
但工资发放日适逢假日时,公司得于假日前后一日发放。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之工资由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合议定之。
员工薪资级等及其调整,依本公司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 工资以八小时为一工作日,加班费计算按国务院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延长从业人员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基数额的1.5倍工资。
(二)例假日加班,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基数额的2倍工资。
(三)法定假日加班,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基数额的3倍工资。
第三十三条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者,若不选择调休,则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基数的1.5倍工资。
第七章福利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自到职日起,即依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劳动保险。
有关各项保险给付及职业灾害补偿,悉依《劳动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于每年年终,经核算后,如有盈余(以注册会计师已申计财务报告为依据),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公积金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的从业人员,得发给奖金。
第八章资讯保密
第三十六条公司机密:
(一)是指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以及其他科技成果。
(二)个人薪资。
对于公司商业机密的保护,具体依照公司《保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员工应严守公司机密,不打探、了解、复制、破坏与己无关的机密性文件,不得对无关人员或外界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员工不随处丢放公文、图纸资料等机密性文件。
不用或过期的机密性文件要及时销毁。
第三十九条对违规泄密及破坏公司机密的员工,公司将依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追究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条奖励种类为四种:
(一)嘉奖。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奖金。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嘉奖:
(一)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二)拾金不昧者。
(三)热心服务,表现可嘉有具体事迹者。
(四)发挥个人智能,致使生产工作效率提高者。
(五)忠于职守,技能优异,对本身职务具有特殊表现者。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小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二)遇有灾害,勇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三)工作认真,对产品品质改善有优异表现者。
(四)尽忠职守表现特优者。
(五)奉派参加比赛,成绩优异者。
(六)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者。
(七)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者。
(八)举报盗窃或其它案件或预先制止者。
(九)对职工纠纷事物处理得宜,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十)改善作业方法,作业流程并籍此节省使用原料,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生产量有具体成效者。
(十一)对灾害预防措施妥当或灾后修复工作勤勉,得以减少损失者。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热心公益或服务有具体成绩,且有利于公司信誉者。
(五)在非常事件中为公司效力,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六)有特殊贡献或新发明因而使公司获重大利益者。
第四十一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颁发奖金或予以加薪。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二)服务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第四十五条从业人员之惩罚区分为下列四种:
(一)警告。
(二)小过。
(三)大过。
(四)解雇。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导者。
(五)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六)在厂区内乱扔垃圾、烟蒂、随地吐痰、破坏环境卫生者。
(七)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报告错误者。
(八)浪费公共资源者。
(如人离开时水、电未关……等)
(九)上班时间无故不依规定穿厂服或仪容不整者。
(十)生产机器操作人员未依规定保养设备或保养不合格者。
(十一)厂区除指定区域外穿拖鞋上班者。
(十二)私自外出洽公未报备或未登记者。
(十三)于值勤时未按规定着装或仪容不整者;
东游西荡,超出规定范围者。
(十四)于值勤时与人闲聊或吃东西或从事与工作无关之其它事项,情节轻微者。
(十五)私自使用移动内存等移动储存介质者。
(十六)私自复制取得公司资料(共享资料除外)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明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小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尤有期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上班时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之事项者。
(六)拒绝接受保安,人事专员合理检查或询问者。
(七)非相关人员于办公室内乱翻他人文件资料,抽屉者。
(八)于宿舍、厂区、办公室等墙壁上乱写乱划者。
(九)上班时间利用网络玩游戏等做与工作无关事情者。
(十)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十一)出入厂区不遵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十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服从纠正或借故推脱者。
(十三)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十四)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三)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财物或工具者。
(四)撕毁公文,公告或其它宣传文件者。
(五)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及作业标准者。
(六)违反安全操作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的指挥监督者。
(八)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擅离工作岗位躺着睡觉者。
(九)上班时间在厂区从事与公务无关之宗教或其它活动者。
(一十)非机器故障或原料不足等缘故,故意降低产量标准者。
(一十一)于生产时故意随意抛丢物料或成品导致使公司损失者。
(一十二)非生产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的操作人员,擅自操作者。
(一十三)私自安装或下载计算机软件不服主管纠正者。
(一十四)各种假期内未经公司许可,而往他处工作者。
(一十五)上班时间内处理私事,严重影响公务者。
(一十六)材料,资产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一十七)主管人员对部属督导不周或指导方法不当,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一十八)在宿舍内吸烟造成伤损害者或于宿舍内私接电源、置放易燃、易爆物品、滋生事端、打架斗殴者,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全责,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所涉及的民事、刑事责任自负。
(一十九)故意浪费原料或损坏公物者。
(二十)于值勤时态度恶劣或故意伤害他人者。
(二十一)于工作时故意骚扰或调戏异性者。
(二十二)于值勤时不依放行规定私自放人或携物出厂造成重大损失者。
(二十三)私自修改计算机中心管理的重要参数如:
网络名称,IP地址,组织名,管理员帐号等;
擅自修改真空炉设备之内建参数者。
(二十四)未经许可无故不参加训练者。
(二十五)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主管交办之任务者。
(二十六)越级汇报者。
(二十七)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将被作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公司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四)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或经营之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五)受有期徒刑或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年内累计旷工六日(含六日)者。
(七)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资破坏劳资情感者。
(九)在厂区内赌博者或殴打,事证具体者。
(一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情节重大者。
(一十一)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一十二)侵占公有财物或营私舞弊者。
(一十三)私自涂改卡片,识别证者。
(一十四)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致生灾害者。
(一十五)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一十六)年度内积满三大过,或六次小过、或九次警告者
(一十七)依据劳动契约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一十八)有煽动怠工或非法罢工之具体事证者。
(一十九)捏报事实,营私舞弊,意图不法所得有具体事证者。
(二十)在业务上伪造或涂改文书,隐瞒事实,图利于自己或他人有具体事证者。
(二十一)参加非法组织事证确实者。
(二十二)在外从事与本公司利益相冲突之工作,经劝告不听从者。
(二十三)携带危险或违禁品入厂者。
危险及违禁物品系指政府颁订之枪械管制品。
(二十四)利用公司计算机破坏或泄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