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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持续完善公司招标管理体系;

(二)制定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三)负责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

(四)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工程项目类招标方案(附件1)的审批;

(五)审批使用库外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

(六)批准其他需要公司审批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日常招标管理机构,设在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完善公司招标管理体系及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建设具体工作;

(二)对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实施备案管理;

(三)掌握公司工程项目类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四)受理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00万以上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草拟初审意见,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建立并更新公司招标代理库,受理使用库外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统筹推动招标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对公司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公司招标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推动专业化团队的建设。

第八条公司应成立招标管理机构,根据招标类别指定一个或多个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招标管理工作,并与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衔接。

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公司招标管理体系;

(二)编制并完善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提交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审批工程项目类的招标方案(附件1),并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复核工程项目类招标方案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00万以上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复核使用库外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其他需要公司审批的事项。

第四章招标管理

第九条招标方式

(一)工程项目类招标方式

1.使用中央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达到下述规模和范围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工程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物资、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必须招标。

杜绝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申报的情况。

2.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范围,除通过审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外,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3.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确定的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4.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4)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5.原则上,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实施应由公司总部审批,主要包括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认定、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不得向下授权。

公司可结合业务情况,制定本公司总部审批的具体额度,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二)日常运营类招标方式及管理办法由公司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公司中介机构聘用及中介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相应招标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明确。

第一十条公开招标基本程序

(一)聘请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从公司招标代理库内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如需聘请库外机构,必须对拟聘请机构的必要性、唯一性等作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的,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需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项目属地的政府招标管理部门对公告发布有特殊要求的,公告应同时在国家及属地招标管理部门规定的发布平台上发布。

2.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公布本级监督电话。

3.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按法定方式确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6.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及澄清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需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投标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3.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六)开标、评标和中标

1.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4.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按法定方式确定。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9.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本级招标管理机构必须派人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并填写《公司招标现场监督表》(附件2),并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一十一条邀请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实际情况,从公司招标代理库内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如需聘请库外机构,必须对拟聘请机构的必要性、唯一性等作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需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发投标邀请书

1.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投标邀请书中应公布公司的监督电话。

3.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4.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投标邀请书需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招标文件发售及澄清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需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1.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2.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人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一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

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入库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招标代理机构库入库工作,并根据业务表现和使用情况等对已入库单位进行考核。

公司可以在公司开展集中入库工作时,提出入库机构申请,并提出充分理由和依据。

存在串通招投标或虚假招标等情形的代理机构,立即清理出库,并永久不再入库。

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一十三条招标管理纪律

(一)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二)不得以工期紧急、支持内部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沿用招标结果等理由,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直接指定供应商;

(三)不得向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分包;

(四)不得违背评标结果进行定标,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各级招标人员及管理人员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经理人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经理人廉洁从业十四条等规章要求,合规合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搞利益输送。

各级单位应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合规意识和政策法规把控能力,并对风险岗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七)各级领导人员禁止干预招投标活动。

对于领导人员干预招投标事项的情况,被请托人、被咨询人等知情人应尽快将相关情况报送本级或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一十四条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公司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招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并填写《公司招标现场监督表》(附件2)。

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对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公司应配合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调研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十五条公司审计机构负责本级及下级单位招标活动的审计监督检查,招标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应接受和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一十六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有关招标违规、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

第一十七条公司各级内部巡视巡察,应将招标活动作为内部巡视巡察的重点。

第一十八条对违反公司招标管理规定的单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十九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招投标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招标采购指引》同时废止。

 

附件1

招标方案申报格式

关于XX项目招标方案的请示

XX招标管理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公司(或公司)批复同意了xx项目,批复建设投资额为xx万元,现将项目招标方案汇报如下。

单位:

万元

招标项目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非招标采购

备注

勘察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合计

说明

注:

非公开招标要在表格下方说明原因。

建设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也需上报招标方案。

妥否,请批示。

单位名称:

日期:

附件2

公司招标现场监督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规模

开标日期

开标地点

监督人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方式

(公开或邀请)

招标内容及范围

招标组织单位

投标单位

名称

报价

中标单位

好的方面

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

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情况

异常情况及纠正措施说明

一、开标前期监督

1.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立项审批手续

是□否□

2.项目内容和规模是否与立项审批结果一致

3.招标人是否依据审批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4.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拆分肢解、规避招标

5.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改为邀请招标

6.采用邀请招标是否经公司(或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

7.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为公司招标代理库内单位

使用公司招标代理库内单位是否取得审批

8.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程序、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9.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10.邀请招标方式下,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11.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1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少于20日

13.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推荐了3家以上的入围单位,并发出了招标邀请通知

14.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评标标准

15.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评委成员参与评标的情况

二、开标监督

16.承办招标部门或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位

17.是否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

开标记录是否准确

18.是否有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

19.是否存在某一个或几个标段投标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处理情况如何

20.截止投标后,出现某一个或几个标段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原则上应重新组织招标,但当投标人确实有限且最终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的,是否请示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或公司)转入其他采购方式

三、评标监督

2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人员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占总人数的2/3以上

22.评委会是否按评分高低推荐了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出具的评标报告是否经过了全体评委签字

23.后审不合格的是否作出废标处理

后审结果是否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

24.对评标过程需澄清的问题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

有无对招投标实质性内容作出改变的情况

有□无□

25.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

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26.是否存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情况

27.是否存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代理商进行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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