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复习方法指导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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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诉讼
1.行政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行政侵权是指我国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性公共团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我国实行“行政职权违法”原则。
行政侵权的两个构成要件:
一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是该行为侵害了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侵权的法律救济
我国目前对行政侵权的行政法律救济的渠道是;
(1)行政复议;
(2)向人民代表机关的申诉;
(3)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后途径。
3.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结构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在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活动。
行政诉讼结构是指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行政诉讼原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类似于民事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地位、职能以及与法院的关系较为特殊。
被告以国家机关的名义,以接受司法审查的角色参加诉讼,负有在诉讼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合法的国家利益。
难点
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人们对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作用,从来都是放在公民与国家,行政与司法,国家与法律的大背景下,将他们联系在一起来理解和认识。
这些关系任何一个方面的变化都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发展产生影响,反过来,行政诉讼的状况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政府职能的变化和民主法治水平。
行政诉讼是与现代宪法民主制度联系最直接的司法诉讼,其意义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制民主化进程中尤为重要。
第三章行政诉讼法概论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政诉讼行为和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属性;
(1)行政诉讼是行政监督法;
(2)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法;
(3)行政诉讼是强制规范法,国家禁止任意诉讼;
(4)行政诉讼法是行政基本法。
2.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律;
(2)行政诉讼法律;
(3)法规;
(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
(5)正式法律解释。
我国对于判例、惯例、法理原则的法律渊源地位,在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上不给予一般的承认。
我国解决成文法不敷审判需要问题的主要方法,一是法院的司法裁量权,二是上级法院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权。
3.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J我国的行政诉讼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空、领海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但有两个特例需注意:
(1)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作为全国性法律的行政诉讼法;
(2)根据行政诉讼法不同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确定其具体的空间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生效、失效的起止日期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
根据我国的立法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采属地原则即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规范确定的,反映诉讼行为及其后果的法定关系,影响诉讼主体法律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作用于特定诉讼活动领域的结果;
(2)行政诉讼法规范调整的,是行政诉讼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关系;
(4)反映行政诉讼行为与行政诉讼行为后果的关系;
(5)是一种权利意志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范式
横向结构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法律事实;
二是法律后果。
其横向的基本结构范式是:
如果……,就必须(应该、可以、不得)……,纵向结构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可以分解为3个组成部分:
(1)主体;
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及审判人员、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条件;
(3)内容。
其纵向结构的基本范式是:
主体十条件十内容(权利或义务)。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
(1)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诉讼法、而不是民法、行政法和其他法律;
(2)设置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出发点,是通过行政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是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
(4)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角色。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其产生的前提,也即只有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假定的事实出现的时候,才能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条件的部分变化,而部分地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变化的情况。
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变更的一般原因是法律事实的部分变化。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第五章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1.法、德、美、英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院特别是最高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主要作用。
德国缺乏行政集权的历史。
1863年巴登建立了一个独立的高等行政法院,这是德国第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
美国普通法院拥有对一切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
法院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官的先例性判决具有法律拘束力。
英国的行政诉讼,是英国普通法院对与公共权力机关发生法律争议的公民个人提供救济的活动。
其根本特点是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普通法院拥有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垄断权。
2.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
中国第一个规定行政诉讼的法律文件是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标志着严格意义上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形式。
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通过,并于1990年10月施行,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行政诉讼法典。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法本质要求,表现行政诉讼法各种制度和具体规则间的内在关系,指导行政诉讼活动基本方向和基本过程,调节基本行政诉讼关系的概括性法律规则。
2.司法诉讼的共同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活动原则;
(3)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原则;
(4)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法律平等原则;
(7)辩论权原则。
这些都是体现在我国各法律规范中的司法诉讼的共同原则。
3.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是指直接和集中反映行政诉讼需要的基本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审查原则上限于合法性问题;
司法审查的表达方式是判断性评价。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
行政诉讼法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不对等的。
原告是被管理者或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当事方,相对行政机关是比较软弱的一方,《行政诉讼法》使用让行政被告承担特殊义务和强化原告权利的方法,巩固和支持原告的诉讼地位,实现双方权利的平衡。
(3)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禁止行政被告出于诉讼胜负和其他动机,放弃、交换法律赋予的管理职权和诉讼权利的基本规则。
相应地在行政诉讼中规定: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略)
第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取决于3个因素:
一是行政行为的种类;
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性质;
三是法律或法规的特别规定。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的授权,或由特定机关的委任的组织或个人,才能行政职权,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凡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对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取决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一)排除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三种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1)国家行为。
(2)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3)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二)扩充规定。
除前面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
(1)不作为行为的可诉性。
不作为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就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如凡是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作为(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除外),都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就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作为。
(2)行政裁决行为的可诉性。
(3)行政合同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八章行政诉讼管辖
1.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有三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其他管辖。
其他管辖包括选择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管辖的确定级别管辖,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和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责限权。
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掌握几类特殊的地域管辖:
专网管辖。
行政法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
一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人民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注意分析二者的区别。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因对管辖权不能确定或对管辖权不能行使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职权指定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第九章行政诉讼参加入
1.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当事人同争议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4)影响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终结。
2.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1)有起诉权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原告必须是其所主张权利的主体。
3.被告
是指受到原告的法律指控,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确定被告资格的规定:
(1)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复议机关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设立派出机关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的,委托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只由行政机关作被告。
4.共同诉讼人
掌握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的构成条件及二者之间的异同。
5.第三人
掌握第三人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6.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管或协助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依其代理权源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难点:
1.原告、被告资格的转移和承受。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十章行政诉讼证据
1.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1)客观真实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被告在征明活动中负有与原告不同的特别义务,即行政诉讼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可定案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
3.证据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
(1)本任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4.证据的收集。
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主要特点,是被告在证据收集方面负有特别义务。
(行政诉讼法》33条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者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行政机关,这是其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突出特点。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重点、难点
1.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的财产保全,是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使人民法院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以执行的诉讼制度,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所及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形和实际需要而定。
如果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当事人必须履行担保义务,否则将被驳回申请。
2.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的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由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予先向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制度。
掌握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其他类似情况;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十二章期间、送达和诉讼费用
1.期间的种类
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分为期限和期日;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期间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依期间所约束的主体为标准,期间可分为审判主体期间和参与主体期间;
根据期间的稳定性可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2.耽误期间的法律后果
耽误期间的法律后果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不同而不同,主观原因中,还因权利人耽误和义务人耽误而不同,因视具体情况而定。
3.送达的法律效力及方式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即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诉讼文书送达后,将对受送达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
诉讼文书送达,还会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三章对妨害行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种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拖延、拒绝或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2.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拘留;
(5)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得很明确,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1.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原则
(1)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2)不适用调解原则。
此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有三种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诉讼中审判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重点掌握回避制度的内容。
3.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后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法规定,行政诉讼不以行政复议为提起的前提条件,但是,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4.开庭审理的主要阶段
(1)庭审准备;
(2)庭审开始人3)法庭调查;
(4)法庭辨论;
(5)合议庭评议;
(6)宣告判决;
(7)法庭笔录。
在这些阶段中,应重点掌握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庭调查阶段。
5.延期审理的几种情形
延期审理的情形有: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签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6.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基本条件是,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
由不出席或中途退出庭审。
具体情形有二:
(1)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
对于一审缺席判决,缺席人可以依法享有上诉讼。
7.诉讼中止和终结
诉讼中止的概念,九种法定情形和诉讼终结的概念,三种法定情形应该重点掌握。
第十五章判决、裁定和决定
1.一审判决的种类。
一审判决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强制履行判决
2.裁定的种类
按裁定的内容可分为:
(1)不受理的裁定;
(2)停止执行的裁定;
(3)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
(4)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
(5)先行给付的裁定;
(6)补正判决失误的裁定;
(7)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第十六章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的审查;
(3)行政诉讼适用的法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2.行政审判的依据
在法律形式上,行政审判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
行政审判法律规范冲突规制有:
(1)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冲突,应当遵循特别法的优先的原则;
(2)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应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
(3)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冲突,应遵循高层级规范优于低层级规范的规则;
(4)送请主管机关解释或者裁决。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条件。
上诉条件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是,当事人可以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提起上诉;
对于裁定,只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后不予受理的栽定才可以上诉。
形式条件是:
(1)上诉人,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上诉期限,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
(3)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