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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篇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三篇

篇一: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XX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1)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4)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六)寄送商业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

(7)电话联系;

(八)关注和分析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

(九)与已知的犯罪分子或恐怖组织、个人名单进行比对;

(十)其它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对下列情形,我行员工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我行员工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二)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我行员工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五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如与其他系统内规定出现矛盾,以该办法为准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

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什么样的交易为什么交易与什么人交易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

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其中核对的含义:

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谁?

交易目的?

?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

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又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证件的期限:

银反洗发[20XX]14号文件中,对证件到期做出了解释。

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核对、了解、登记、留存身份证件。

【特定业务的识别】

大额现金存取:

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一次性交易:

本行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外国政要:

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汇出或接收跨境汇款:

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交易流水号、收款人姓名、收汇款人住所-汇出汇入款地所在地名称。

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

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

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

一般原则: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代理存取现金:

当自然人客户由他人代理存取现金时,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当单笔存(或取)款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同时核对存款人(或取款人)和户主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款人(或取款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考虑到通存通兑业务的实际情况,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金融机构可参照《身份识别办法》第七条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供一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对存款人开展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金融机构应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风险分类管理】

一般原则:

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等级划分及调整期限: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等级划分要求:

对于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XX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对于20XX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XX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XX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对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审核要求:

按风险等级定期审核,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

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

尽职调查】

一般原则:

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高风险客户: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

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身份证件过有效期: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其中“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

当客户有业务办理需求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

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新业务。

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重新识别客户】

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

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核对客户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识别】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

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委托第三方识别的基本要求】

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

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

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义务的责任。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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