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劳动保护体系及管理措施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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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劳动保护体系及管理措施
3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
“消除一切隐患风险,确保全员健康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建立科学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依靠先进的管理方法,保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
32.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我公司的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管理目标是: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人员健康安全,不断地对组织的职业健康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确保体系的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32.3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项目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逐级签定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使各级明确自己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制定好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规划,达到全员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目的。
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见图32-1。
32.3.1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
32.3.2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宗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思想工作,提高企业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认识,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1)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通过思想认识教育,提高认识,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通过劳动纪律教育,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保证劳动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等,以提高职工职业技术操作水平和职业健康安全防范能力。
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
通过典型事故教育,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从事故中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2)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任(或经理)、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和安全员等。
(3)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等三种形式。
①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②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爆破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汽车司机等工种的工人进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证后上岗;这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
③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使用前,要进行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
④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进行广泛的经常的职业健康教育,教育的一般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化。
⑤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2.3.3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
32.3.3.1危险源辨识
项目部安全及卫生部门根据《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程序》的要求,组织收集危险源辨识信息,对存在的危险、危险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
32.3.3.2职业危害因素风险评价
项目部安全及卫生部门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形成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具体评价方法根据本公司《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程序》。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确定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
b.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水平的估计;
c.职业危害因素潜在作用的估测;
d.人群健康损害的估测;
e.劳动防护措施是否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危险度。
32.3.4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部根据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相关健康检查项目,标准由体检机构掌握。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保存其检查记录。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部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各级卫生部门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项目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离岗人员。
(4)应急情况的健康检查
项目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2.3.5发生职业病急性危害事故的处理
32.3.5.1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类
a.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b.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c.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32.3.5.2事故报告
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项目部卫生部门并上报公司卫生科。
32.3.5.3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a.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b.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c.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d.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健康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e.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f.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g.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32.4职业健康保证管理措施
32.4.1职业病预防原则及组织措施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承担的义务,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专业管理、行政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
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职业病防治所”专职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真做好“三同时”工作,并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
32.4.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项目部如产生职业病危害,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还要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和应急撤离通道。
32.4.3职业病防护设备的安装及维护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要安装有效的防护设备,并派专人对防护设备按《设施设备运行控制程序》文件的规定对其进行维护、保养、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
32.4.4职业病定期监测
职防所每年对项目部按《绩效测量和监视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两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时向项目部报送“有害因素测定结果通知单”。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书面通知受检项目部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32.4.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项目部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经过治理后仍暂时难以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向作业员工放发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按《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32.4.6危害告知及卫生培训
项目部在员工进入施工区时,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
各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工作应按《培训实施程序》的规定执行。
32.4.7员工体检
项目部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检查,在卫生部门保存其检查记录。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人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卫生部门保存相应检查记录。
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离岗作业人员。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2.4.8工地食堂的卫生要求
项目部指派专人负责工地员工食堂的卫生工作,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保存“工地食堂卫生检查记录”保证用餐人员的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32.4.9项目部职业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项目部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2.5劳动保护
为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保护,项目部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
安全帽、水靴、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并定期由项目部质量安全科进行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并按照有关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