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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新成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

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职能,交由卫生部

承担;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2000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

全监察职能,隶属国家经贸委。

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2005年升格为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监管格局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

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

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

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

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

管理,即行业监管。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

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

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

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交通部海

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

另一方面,有

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实行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的

监管方式。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监察部门。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

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三、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可概括为以下

四条:

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职责,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

二是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处理;

对本地区存在超出其管辖权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政府或

其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针对本地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和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监管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

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有法必依,包括执行和遵守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工

作中要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审理案件时必须依照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就是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

律、法规和制度。

执法必严,就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

严和权威。

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在定罪量刑、刑罚轻重等方面,都必须严格

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

执法必严的另一层意思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判定活

动的非法干涉。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认真究查,依法惩处。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

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谁也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

坚持违法必究、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只有严格地执行这一原则,才能有效地保证社

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违法事实是进行处理或处罚的客观依据。

在对检查或举报的案例进行监察和执法时,

必须深入调查,收集可靠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查明、核对违法事实,使认定的违法事

实有充分的证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处罚的唯一准绳。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的具体条款,准确、适当地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同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正确执法。

(三)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不仅实施行为监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管

理行为,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而且实施技术监督,

就是凭借技术手段,深入监督检查生产工艺过程、设备、原材料和劳动环境的安全卫生状况

及其防护技术条件。

只有把行为监督和技术监督结合起来,突出行为监督的作用,才能在科

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通过法制手段,有效地实现劳动安全卫生国家监督的目的。

(四)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既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强化预防措施的要求,

揭露和纠正劳动安全卫生的缺陷和偏差,又要满腔热情地帮助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和技

术培训,提供有关信息和科技情报,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实现安

全与生产的统一。

(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含义是:

处罚不仅是惩治违法的武器,同时也起着教育作用。

它的

教育作用主要在于:

一方面,通过学习,理解和掌握法律;

另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责任的处罚,

达到教育别人不犯同类违法行为及当事人重犯类似违法行为的目的。

第二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一名副总理担任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安全

监管总局局长、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和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部委副部长、副局长等

参加。

安委会主要职责:

(1)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3)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5)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

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6)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公安部和武警总部调集军队和武警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监督检

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国务院

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

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

产行政执法工作;

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

实情况;

承担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

的落实情况;

承担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

重点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对有关部门和地方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国

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

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

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

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人

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

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

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

营单位。

(7)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组织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

政策,按规定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科技发展和煤矿整

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

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

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

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

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3)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4)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6)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1)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

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2)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地方

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

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

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4)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

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全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情

况,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7)负责煤炭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

竣工验收,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

(8)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

工作。

(10)指导煤炭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11)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

政处罚;

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

井;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五、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相

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处置职责。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复查职责。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报告职责。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责。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及说明理由的职责。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

(10)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事宜。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一)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小组

小组是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的

专门研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负责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根

据单位性质、规模配备安全管理专(兼)职管理人员,批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单位的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事故为零”为目标,检查工作现场,

发现并推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职工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定期召开

领导小组会议。

(3)领导小组的议题主要包括:

①宣传学习国家、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下达的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单位实施落实措施。

②工伤事故、事故原因分析,研讨防止事

故再发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实施完成时间、负责人和验收标准。

③上期会议后,

查隐患、抓治理落实情况报告。

④职业危害场所强度或浓度检测、现场检查情况报告。

⑤消防安全事宜报告。

⑥其他安全卫生事项。

⑦讨论发言。

⑧领导小组组长总结,提出

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组织制定和颁发本单

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度,编制本单位安全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审查设备动力部汇总提出的安全技术改善计划项目,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期

完成。

(4)组织并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建、改建、扩建及设备大修等工程

项目的“三同时”有关安全部分的方案申报、审批、审定、试运转工作和竣工验收。

(5)及时提出本单位需要解决的劳动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科

学研究和技术改造。

(6)负责制订公司安全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7)协助领导组织专业性和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8)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9)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

况进行监督。

(10)组织或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对于评价出来的重要危险源制

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12)负责抢救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协调处理等。

第三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概念

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人

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

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

职能。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有效监督,

是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

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1)加强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

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草案及意见和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

和领域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

(2)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

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

科技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

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

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研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

激励约束机制。

实行“一岗双责”,将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分解并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

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推动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5)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

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的情

况,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的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

通报。

(6)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

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

问责和社会监督;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重大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深刻分

析事故原因,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7)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

业场所职业健康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事故预防和作业场所职业

健康监管工作。

(8)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

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

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

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提出重大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

是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10)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调

整、科技进步、资金投入、技术改造、企业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推动安全发展。

(11)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

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2)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

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

等工作。

(13)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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