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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CJJ4491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主编单位: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2年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

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主编的《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4—91,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6月27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三章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排除地面水

第三节排除地下水

第四章路基的防护与加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坡面防护

第三节堤岸防护与加固

第四节支挡工程

第五章土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路基挖土

第三节路基填土

第四节土质路基压实

第五节路基整修

第六章石质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石质路基开挖

第三节石质路基填筑

第四节石质路基爆破

第七章特殊土路基施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杂填土

第三节盐渍土

第四节膨胀土

第五节湿陷性黄土

第八章湿软土基的处理与雨季、冬期施工

第一节湿软土基的处理

第二节雨季施工

第三节冬期施工

第九章路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土质路基

第三节石质路基

第四节路床

第五节边坡和边沟

第六节附属结构物

附录一土的统一分类法与原路基土分类法对应关系

附录二路基土按施工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三土的含水量及烧失量测定

附录四土的击实试验

附录五路基土压实度试验

附录六岩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分类

附录七盐渍土的分类

附录八盐渍土路基高出长期地下水位最小高度

附录九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

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第二章施工准备与施工测量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2.1.1条施工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文件和图纸。

对设计中不明了的问题与修改意见,可在设计交底时提请设计部门解决。

第2.1.2条施工人员必须查勘施工现场,确定施工部署,进行恢复定线测量工作。

第2.1.3条施工有关人员应听取设计人员的设计交底。

第2.1.4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准备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复核地下隐蔽设施的位置和标高,并在图纸上注明,以备施工交底。

二、对外露的检查井、消防栓、人防通气孔等应在图纸上标明,以备核对,避免埋没或堵塞。

三、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必须加以保护;园林绿地和公用设施等应避免污染损坏。

四、应加强交通管理,如需封闭交通时宜缩短断行时间,早日恢复交通。

五、注意施工时的环境保护。

第2.1.5条施工前应逐级进行技术交底。

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要求、地下隐蔽工程的位置与标高均应交底至直接操作人员。

各种施工交底均应记录备查。

第二节施工测量

第2.2.1条施工负责人应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控制桩和设计水准点,并设置护桩。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

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作明显标志。

第2.2.3条临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则,平原不得大于200m,山区或丘陵宜为100m。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

对跨年度工程或怀疑被移动的水准点应复测校核后方可使用。

在中心桩两侧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设桩,定出路中心(或路肩边缘)标高。

第2.2.4条工地测量人员应按中心桩位置复测原横断面,加桩处应补测横断面,并计算土石方量。

第2.2.5条工地测量人员应复核原有桥涵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和标高以及其他要求的有关测量。

第2.2.6条施工过程中工地测量人员对平面和水准测量应准确及时,并应及时向施工人员提供测量数据并进行现场交桩。

测量标志应坚固稳定,施工人员对测量标志应认真保护。

第2.2.7条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工地测量人员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的位置、标高、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标高。

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第三章路基施工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路基施工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效地排除施工期间由于降水或附近地带流入路基的地面水及施工用水。

二、疏导、堵截、隔离对路基有害的地下水。

第3.1.2条路基施工排水必须合理安排排水路线,充分利用沿线已建和新建的永久性排水设施。

所有施工临时排水管、排水沟和盲沟的水流,均应引至管道或沟渠中。

郊区道路应结合当地地形,采取排、截、堵等措施,把水排至河沟或低洼地带。

所有施工排水出路,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节排除地面水

第3.2.1条路基分层挖、填时应根据土的透水性能将表面筑成2~4%的横坡度,并注意纵向排水,经常平整现场,清理散落的土,以利地面排水。

第3.2.2条应先修筑路基范围内的排水结构物,无条件时可与路基同步施工,利用其进行排水,并使其随施工进程逐步成型。

第3.2.3条路基施工中,地面水排除困难而又无永久性管渠可利用时,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

临时排水设施可采取移动式或固定式管道、边沟、截水沟、排水沟、跌水、急流槽等。

当排水流量较大时,应进行水力计算,选择合适的泄水断面和纵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的开挖应由下游挖向上游;要求沟底平顺,边坡修理整齐,夯拍坚实。

第3.2.4条挡土墙基坑、道路凹点、借土区及运输通道等,当无法采用自流式排水时,应将水引至集水井中,用水泵抽排。

第3.2.5条敷设各种地下管线时,严禁将管坑积水抽排至路基范围内。

第3.2.6条施工期长或跨越雨季的路基工程,如排水设施位于透水性土层上或有裂缝的岩层上,以及流速较大,水量集中的地段,均应采取防止渗漏、冲刷的加固措施。

第三节排除地下水

第3.3.1条路基施工中,若地下水严重影响路基稳定时,应立即要求设计部门提供地下排水设计。

如地下水影响较小,施工单位可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3.3.2条盲沟沟槽不宜采用大放坡,宜挖直立沟加支撑支承。

支撑形式可根据土质、地下水情况、槽深、开挖方法及地面荷载等因素而定。

一、水平式支撑即横式支撑——适用于土质较好、地下水量较小的沟槽。

二、垂直式支撑即竖板支撑——适用于挖沟较深,土质较差,地下水量较多的沟槽。

三、板桩式支撑——适用于地下水位很高,且有流沙的深沟槽。

拆除支撑可从底部开始,边安装盲沟边拆除支撑,也可待安装回填后拔除。

沟壁所留空隙应用砂砾填充捣实。

第3.3.3条盲沟沟槽排水可分为:

明沟集水井排水和深水泵排水。

盲沟沟槽开挖应由下游向上游施工,并应随挖随支撑,随抽水。

盲沟基础应平整,并应分段开挖,分段安装、回填。

第3.3.4条新建道路处于地下水位高的路段,水面距土基碾压面小于0.6m时,施工前可沿路基两侧先开挖边沟,以降低地下水位。

边沟的开挖应深入到含水层下0.3m。

第四章路基的防护与加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路基的防护与加固工程可分为:

边坡坡面防护,沿河、滨海路堤防护与加固,路基支挡工程三类。

第4.1.2条路基防护是以原边坡坡面和有关防护结构体的稳定为前提,施工前必须检查验收,严禁对失稳的土体进行防护。

路基加固或支挡工程除要求自身坚固稳定外,施工前必须查明和核实前期工程的条件和质量。

第4.1.3条路基防护与加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砌筑砌体的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强度、规格和其他品质要求。

二、回填土宜选用砂性土,严格控制含水量,分层填筑,充分压(夯)实。

三、泄水孔、伸缩缝的位置要准确,孔正缝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节坡面防护

第4.2.1条坡面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选用,可分为植物防护和坡面处治两类,亦可混合使用。

第4.2.2条植物防护属简易防护措施。

对于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灌木丛防护。

第4.2.3条种草防护适用于边坡低,坡面冲刷较轻微有利于草类生长的土质边坡。

经常浸水或长期浸水的路堤边坡,不宜采用。

第4.2.4条铺草皮可用于边坡较陡,冲刷较严重,坡面仅有季节性浸水的土质边坡。

铺砌方法有平铺、平铺叠置、方格式等。

草皮应由下向上错缝铺砌,并用竹、木尖桩固定。

第4.2.5条采用植树防护边坡时,应按防护目的与采用树种确定树的平面布置形式。

树成活前应防止流速大于3m/s的流水浸害,必要时可增设防护障加以保护。

第4.2.6条坡面处治可用于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

处治方法有:

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或护面墙等。

坡面处治要求原边坡稳定,无地下水外露。

处治前应清理危石,剥去风化表层,嵌补坑槽,清洗污物杂质。

第4.2.7条抹面可用水泥砂浆,水泥石灰砂浆或石灰煤渣混合砂浆等材料,要求均匀紧贴坡面;抹灰面积大时,应预留伸缩缝。

第4.2.8条喷浆可用于易风化而较完整的石质,其厚度为1~2cm。

岩石节理裂隙窄而浅的石质边坡可以勾缝,节理裂隙宽而深的予以灌浆。

材料可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砂浆,宽深较大缝隙可用细粒混凝土灌注。

第4.2.9条护坡和护面墙可用片(块)石、混凝土等材料铺砌。

局部铺砌时应使砌筑体深入软岩层或凹陷处,砌体表面应与坡面平顺相接。

砌筑砌体选料与施工要求,按本章第四节规定执行。

第三节堤岸防护与加固

第4.3.1条沿河、滨海路堤的防护与加固,可采用抛石、干砌或浆砌片(块)石、石笼和设置导流结构物等方法。

第4.3.2条抛石可用于防护路基或河岸水下部分的边坡和坡脚。

抛石大致成梯形石垛,石料尺寸宜为30~50cm,总厚度约为石块尺寸的3~4倍,且不得小于2倍。

抛石宜在低水位时进行。

第4.3.3条干砌片(块)石护坡,可用于水流方向较平顺的河岸或一般路堤边坡。

护坡可分单层或双层铺砌,厚度不宜小于20cm,边坡不宜陡于1∶2。

选用的石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砌筑应垫层平整、嵌挤紧密、大面平顺、上下错缝。

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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