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右旗中小学校常规管理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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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右旗中小学校常规管理细则Word下载.docx

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第八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2、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4、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中小学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条 校长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参与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定期参加教师集体备课和教研活动,及时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校长要坚持每周听课、评课,定期主持召开教育教学专题会议,中小学校长听课每学期均不少于30节。

第十一条 可根据学校规模设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德育、后勤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职责。

学校要严格控制学校行政、后勤等管理人员数量。

第十二条 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要建立完善校务公开制度,通过校务公开栏、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对学校财务收支、教职工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和学生评优等师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规范、及时。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学要依规模要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它组织,并制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设置要报旗教育局批准,做到指挥系统畅通,工作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形成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要有明确的办学方向与培养目标,制定学校中长期和近期发展规划。

注重创办学校特色和培养学生特长。

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

第三章教职工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在上级部门规定的编制内聘任教师,各学科教师配备数量充足,学历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严格控制学校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学校不得随意招用代课教师,严禁安排无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经常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学习和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学校要建立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及档案。

第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敬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要耐心做好学习后进生和行为偏常生的帮扶工作,尊重学生人格,严禁收受学生家长的礼物和宴请。

教师不准在校外办各种名目的培训班,不准在自己家中向本校学生提供有偿教育辅导和食宿,不准到文化补习学校和其它非全日制社会组织、个人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兼课或擅自到校外兼课,不准组织或发动学生参加校外的各种培训班。

第十九条 教师要在校长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教师要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女教师一律不得在教室内穿吊带背心、短裤、短裙和拖鞋,不得穿奇装异服和浓妆艳抹。

男教师不得在教室穿背心、短裤和拖鞋,不得在教室、学生宿舍等学生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教师不得在教室内接打电话,不得在校园内喝酒,严禁酒后上课。

第二十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好、上好每一节课,严禁不备课上课。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分类布置作业,不得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得采取增加作业量的方法与其它学科争抢学生自主学习时间,严禁以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不准让学生家长代出、代批改作业题、考试题等,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规范,并重视做好作业和试卷的讲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重视教师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等相关培训创造条件。

要以校本培训为主,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教师教学能力。

第二十三条 建立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做好中青年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重视发挥骨干教师和教学能手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的教学经验成为学校的集体财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聘用有资质的实验教师、生活指导教师、仪器管理员、校医、门卫等教辅、后勤人员。

教辅、后勤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全面科学的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各项工作制度,教师人人有业务档案,不得以学生考试分数作为教师评职、评优、评先的唯一标准。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旗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招收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按《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并顺利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工作。

高中阶段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招生,严肃招生纪律。

中小学校的服务区由旗教育局确定。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截止到当年8月31日)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服务区内本学年小学毕业生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

中小学不得拒收服务区内适合随班就读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升学考试,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中小学一律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科任教师,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一律不准举办重点班、快慢班、提高班。

不得按学生考试分数高低对学生编班、排学号和安排座位等。

实施班额标准化管理。

标准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5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小班化教学。

第二十八条 切实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

学校要主动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认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通知书、复学通知书、劝学通知书和强制执行处罚书等有关制度,通过行政、教育、经济等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

小学阶段辍学率控制在0.1%以内,初中阶段控制在2%以内,高中阶段控制在5%以内。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旗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严格转学与学籍审批,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超班额接收学生,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先接收安排学生入学再办理转学手续或接受学生寄读,不得面向社会公开举行转学插班考试,不得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弄虚作假。

义务阶段学校取消留级制度,不得招收复读生。

公办高中一律不得招收复读生,举办复读班。

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好学籍档案资料。

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复学、辍学、毕业、结业、肄业等管理规范,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档案资料齐全,并永久保存。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学生奖罚制度。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要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要批评,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记录学生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校对于极个别影响特别坏,屡教不改的学生,可由学校提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并报旗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及课程标准,按照教育教学规律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落实《小学德育大纲》、《中学德育纲要》和《德育工作规程》,突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学校德育工作由校长负责,教职工全员参与,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要与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强化学生纪律和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加强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切实有效地落实中小学《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达到行为规范要求和思想品德合格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教育要以正面教育为主,不得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学生停课、退学、转学和提前结业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要认真落实《国旗法》,坚持每周一和重大节日、纪念日及重大活动升国旗制度。

举行升旗仪式时,要进行国旗下讲话,讲话文稿要归档。

要爱护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全体师生人人会唱国歌,重要集会时要唱国歌。

第三十八条 加强班、团、队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班、团、队活动。

小学、初中和高中要分别建有少先队活动室、团员活动室和业余党校。

班、团、队活动要有计划、有制度、有总结,注重效果。

要重视举办好开学典礼和结业典礼。

学校集体活动时,少先队员要佩带红领巾,共青团员要佩带团徽。

第三十九条 重视学生自理能力的培养。

学校对上课、自习、就餐、就寝、值日、板报、课外活动及运动会、艺术节等其它教育教学活动,在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基础上,要放手让学生自己管理自己。

要积极推行学生干部轮换、竞争制度,培养、锻炼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和自主性,促进学生个性、特长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班级管理。

班主任要与各学科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和学业等方面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加强教育。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

学校要搞好与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活动,以学校为阵地举办好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并进行家访。

同时,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并通过家校联系卡、校长接待日、家校通通讯平台等方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交流和沟通。

第四十二条 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每学期开学、放假时间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各校不得自行其是。

严格控制结束新课时间。

结束新课时间小学不得早于放假前1周,中学非毕业年级不得早于放假前2周。

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校历、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保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停课,不准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学校、班级、任课教师利用节假日或课余时间为学生集体补课、上新课或办辅导班等。

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合理安排学生作息。

走读生每日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得强迫通学生参加早晚自习。

实行寄宿制的学校,提倡实行月休息制,但规定的节假日要给予保证。

第四十四条 加强作业质量的管理,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总量。

布置作业要精选内容,难易适度,数量适当,有针对性、典型性、层次性、实践性和多样性。

按中下等学生水平计算,小学一、二年级基本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书面课外作业控制在每日1小时以内,中学控制在每日1.5小时以内,学校要建立校长负总责,班主任具体负责的学生作业量管理制度,对学生作业量进行有效的统筹和监控。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作息时间表,保证学生足够的睡眠时间。

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原则上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四十六条 加强教学用书管理。

严格按照《教学用书目录》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定教学用书,课程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必须使用包头市教育局审查通过并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统一订购任何教辅用书、学习资料、学具、电子音像制品、杂志、报刊等学习用品。

第四十七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初中只允许组织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

除上述考试外,未经旗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再增加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形式的统考、统练。

未经旗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组织由中小学生参加的各种读书、竞赛活动。

经批准组织的竞赛、读书活动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综合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发展程度的科学标准和评价制度,不得单纯把考试分数作为评价班级、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将学生考试分数和名次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和班级内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真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要加强学校课程建设,全面落实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 全面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充分发挥校内外教育资源的作用,广泛开展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个性和特长。

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以及春游、旅游、外出参观学习等要报旗教育局审批,要明确责任人,开好安全动员会。

租车必须用车况好、证照齐全的车辆,严禁超载并完善保险手续。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必须要教师带队看管,学校领导把关,确保学生安全。

第五十一条 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教育。

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科技辅导员,建立校内外科技教育基地。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创新活动,每年举办一届校园科技节,通过讲座、宣传、辩论、读书、征文、参观、考察、竞赛等活动,普及科技知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实践能力。

第五十二条 扎实开展劳动教育。

优化和改革劳动课教学内容,建好校内外劳动教育基地,把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

小学生掌握基本的生活、生存知识;

初中学生初步掌握一些生产劳动或通用性的初级职业技术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第五十三条 优化教学过程,完善教学常规,使教学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且有检查、督促、指导、评价教师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重视教研工作,加强教学研究。

完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制度,建立研训一体化教研机制。

学校要建立健全科学的教研培训计划和教研活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有效的教研培训活动,积极推广教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促进教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五十五条 重视体育工作,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积极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通过体育课和其它活动形式,保证学生每日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身体健康成长。

学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运动会。

第五十六条 重视艺术教育工作,按课程计划开全、开好艺术课程且经常性地开展兴趣小组活动。

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艺术节,组织美术、书法作品评优,文艺节目汇演、艺术教学评优课等活动,促进艺术教学质量提高。

其它学科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

第五十七条 重视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录取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在校生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要组织学生每天做好眼保健操,控制近视眼发病率。

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每季度进行一次传染病防治教育,每月举办一次卫生保健知识讲座,采取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开展文明卫生和健康咨询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自我保健能力。

有效防止传染病、常见病的流行。

第五十八条 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结合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形势政策、环境保护、网络文明、拒绝毒品、预防艾滋病以及青春期教育。

环境、健康、国防、人口、安全、禁毒、民族团结等专题教育内容主要渗透在相关学科和活动中进行,也可开设专题讲座。

第六章校园环境管理

第六十条 坚持安全适用、标准规范和勤俭办校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建设足够的教育教学和各类活动用房。

校园布局要规范合理,教学区、办公区、活动区、生活区、生产区要分区规划,相对集中。

第六十一条 建立卫生值日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做到校园无杂草、无积水、无鼠害,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等垃圾杂物,墙壁上无蛛网、无污迹、无脏字脏画和其它乱涂乱抹现象。

垃圾要入箱(池),及时清理,院内无卫生死角。

厕所要每天清扫,定期冲刷。

室内做到窗明几净。

第六十二条 校园要净化、绿化、美化,道路要硬化。

在不影响室内采光和学生活动的情况下,要有计划地种树、种草、种花,努力做到四季常青。

第六十三条 重视室内环境建设。

各类用房的门窗玻璃齐全,室内桌椅排列整齐,物品安置有序,图表、制度悬挂规范。

教室内黑板上方要张挂国旗,黑板两侧要分挂《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课程表、值勤日表等,其它位置可张挂具有激励作用的名人画像或警句、格言等;

仪器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要安静整洁,图书、报刊、实验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张挂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名人名言、警句;

学生宿舍要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床铺整齐,物品摆放有序,重视室内文化建设。

学校所有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及其它用房等都要统一悬挂标牌。

校名、校训、标牌等都要使用规范的文字标示。

提倡学校发动师生自主设计制作各种展牌、标牌和挂图、挂表等。

第六十四条 重视校园文化建设。

校园环境的布置要朴实、美观、严肃、活泼,充分体现教育性、艺术性、实用性和激励性。

学校要有具有本校特色的校训、校歌,在适当位置设有板报、橱窗、报栏等,内容要充实、新颖,富有特色,突出育人作用。

校园内所有标语、校训、名牌、制度、图表等都要规范、美观、大方。

校园文化建设既要贯穿和体现学校办学思想的灵魂,又要适合各部位的功能特性。

第六十五条 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开设台球、电子游戏厅、网吧、歌舞厅、夜总会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50米内设置市场、停车场和商业摊点。

第七章后勤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经费使用要首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

教学用品要保证质量,发放要及时到位。

要经常听取师生意见,不断改进后勤工作。

第六十七条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学校食堂有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建立饮食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

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健全,餐厅桌、凳干净,排列整齐,学生餐具统一存放,统一消毒,地面、洗碗池等无乱倒饭菜。

防蝇、防鼠、防破坏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六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合理使用经费。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从严掌握经费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财务审计,定期公布帐目。

第六十九条 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规定费用。

各项收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严禁巧立明目向学生乱收费。

第七十条 教育教学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教育教学需要和规定标准,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要严格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大型基建项目审批、审计制度,严禁无计划或不按计划乱建、乱购,大型基建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严格校产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基本设施和校产档案。

固定资产要分类造册,按时清点,帐物相符。

各类仪器、器材等要分门别类,入橱上架,由专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对校舍及各类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修缮和维修,保证校舍、设施、设备坚固、实用、够用,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符合标准。

第七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改变用途。

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要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依法处理。

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要落实教育部等十部(局、署)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安全工作领导班子,制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种安全预案,强化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学生遵守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七十五条重视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安全。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相关建筑审批手续施工,按规定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校舍坚决不能使用。

在用校舍,配套设施不完备的或手续不齐全的,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要有记录,要及时归档。

发现校舍疑点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对于确定的危房要立即停用,消除安全隐患。

楼梯间设有警示标志,容易拥挤的时段有专人定岗疏导。

第七十六条重视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学生到校、在校时间一定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得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不得违规补课。

学生在学校的异常情况,包括未按时到校、身体状况不好、在校受到了意外伤害等必须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尽到告知的义务。

如须立即送往医院的,校方必须先行采取得力措施,不得延误救治。

各校组织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时,要制订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负责人,并报旗教育局批准。

安全防范预案中要把活动场所、活动内容、使用的器具、乘座的车辆等与其相关的安全问题予以全面的考虑。

杜绝没有可靠安全保证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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