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把好油品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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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相应的油品质量台帐、分析化验原始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条二级油库化验室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本油库油品入库、储存和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完成汽、柴油必检项目的分析化验。

第三章化验人员条件和职责

第八条检验中心主任

(一)检验中心主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石油化工分析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石油化工分析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了解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4、具有相关化学基础知识和石油炼制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油品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

5、从事油品质量管理及化验分析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油品检验工作经验。

(二)检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油品质量管理的文件及指令,并认真组织实施。

2、对检验中心的安全和检验工作负全责,组织编写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演练,防止事故发生。

3、建立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负责检验中心的发展规划,保证检验中心的检验能力。

5、负责组织检验中心及合资油库化验室人员的技能培训,对合资油库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分析工程师

(一)分析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3、具有相关化学基础知识和石油炼制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油品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

4、了解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相关知识,熟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

(二)分析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完成汽、柴油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组织完成上级安排的油品质量抽检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地方及上级公司的质量抽检。

3、对公司进、存、销过程中的油品质量实施监督,组织进行化验分析,查找质量问题。

4、负责收集、跟踪相关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标准,保证检验中心所用标准现行效性。

5、协助主任使检验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得以有效实施,组织编写和修订各类作业指导书、原始记录等第三层次文件。

6、负责组织各油库化验室的分析项目比对工作,减少分析结果偏离。

第十条仪器设备工程师

(一)仪器设备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石油化工分析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石油化工分析及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油品化验分析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各类油品分析仪器和设备,有丰富的油品检验工作经验。

(二)仪器设备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完善检验中心分析设备管理规定和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检验中心分析设备和计量器具的管理、检定、维修及日常保养。

3、负责检验中心试验所需物资的计划、采购和管理。

4、保证检验中心的检验环境,保障分析检验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油库化验室主任

(一)油库化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具有化学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有一定的化学基础知识和油品质量专业基础知识。

3、熟悉汽、柴油质量标准和常规分析方法标准,熟练掌握常规分析项目。

4、从事油品化验分析工作三年以上,有丰富的油品检验工作经验。

(二)油库化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2、对化验室的安全和检验工作负全责,组织编写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演练,防止事故发生。

3、负责本油库油品入库、储存和出库的质量管理和检验。

4、建立相应的油品质量台帐、分析化验原始记录,并做好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化验员

(一)化验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化学相关专业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

3、能熟练掌握所从事汽、柴油化验项目的操作技能。

4、经过分析化验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分析化验上岗证。

(二)化验员的职责

1、严格执行汽、柴油的产品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2、严格执行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3、正确使用化验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使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4、保证化验数据准确,质量判定准确,对出具的化验数据负责。

第四章化验室的管理

第十三条化验室现场管理规定

1、化验室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等应置于显著位置(例如:

上墙)。

2、化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环境清洁,分析室无与化验操作无关的杂物。

3、化验员操作时应安全着装。

穿要求的工作服,配戴防护用品。

4、分析室内应保持肃静,严禁吸烟、饮食,不准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5、化验室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保持良好。

第十四条采样管理规定

1、油品取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产品标准、石油产品试验方法标准的要求以及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

2、油品采样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带好取样工具,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安全。

3、认真执行船(车)油样品的采样规定,使样品具代表性。

第十五条留样管理规定

1、保留样品执行SH0164《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或上级公司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

2、保留样品的容器应清洁干燥,容器贴有标签,标签注明采样船(车)名、油品品名、采样人,采样时间等,摆放整齐,不得混放。

3、液体样品保留1000mL(或按上级公司有关要求保留)。

4、液体样品一般保留三个月,需要时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第十六条样品复查管理规定

1、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异常或卡边时,应对原样品或重新采样进行复查。

2、复查后结果在没有超差的情况下仍为不合格,则可经化验室主任同意,报出分析数据。

将此批产品认定为不合格品。

3、复查后与原数据不一致,立即向化验室主任汇报,确认无误后,报出复查结果。

按正常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分析结果处理、分析单位及数字修约管理规定

1、严格按分析标准的规定报出有效数据,写明正确单位,规范数据取舍。

2、所拟舍去的数字中,其最左面的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即所留的数值不变。

3、所拟舍去的数字中,其最左面的第一个数字大于5时,则进1,所保留的末位数字加1。

4、所拟舍去的数字中,其最左面的第一个数字等于5时,而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0”时,则进1,即所保留的末位数字加1。

5、所拟舍去的数字中,其最左面的第一个数字等于5时,而后面的数字全部为“0”时,所保留的末位数如为奇数则进1,如为偶数则不进。

6、数字不得进行连续修约。

7、整数的修约按上述各条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分析台帐管理规定

1、化验室主任负责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分析台帐的管理。

2、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分析台帐设计合理,信息齐全。

3、原始记录、台帐的书写要求使用蓝或黑色水笔,字迹工整,涂改规范。

4、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分析台帐必须填写完整,对未发生项,在项目栏上划“-”,发生项未检出填写最低检出限。

5、分析数据的有效数字位数,必须严格执行分析方法要求。

第十九条分析化验考核管理规定

1、化验室主任负责各化验室分析化验的考核工作。

2、化验室主任每季度对各岗位化验员的分析操作进行考核,对每名化验员每季度至少考核一次。

3、考核内容

(1)考核化验员分析数据的准确度或精密度,按岗位不同选用不同方式:

a、直接取标样(或已知分析结果的样品)进行考核;

b、化验员多次平行分析,看其是否超差;

c、其它有效方法。

(2)考核化验员是否按规程操作。

(3)化验员安全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

4、对考核内容形成考核记录。

第二十条分析项目比对管理规定

1、分析比对是为确保分析数据准确对各化验室进行相同项目的对比。

2、检验中心每半年组织各级化验室进行一次比对,保证每二年将所有必检项目比对一次。

3、比对中发现的问题各化验室应及时解决,同时将比对结果和整改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二十一条标准物质管理规定

1、固体标样应置于温度23±

2℃、湿度50±

5%下保存。

2、液体标样应密封存放,室温保存,易挥发液体标样冷藏存放。

3、标准物质有效期严格执行说明书的规定。

过期的标准物质及时从保存现场撤离,并按规定方式处理。

4、各种标准物质合格证要保存完好,不得损坏或丢失。

5、购买的标准物质,必须由国家标准部门认定企业生产。

6、各化验室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对标准物质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生产配制日期、有效期统计清晰。

各化验室还应建立相应的二级台帐。

7、各化验室使用的标准溶液浓度应在方法要求的浓度范围以内。

8、对新进的标准物质,各化验室应于两周内完成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有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第二十二条分析数据管理规定

1、内错规定为:

采样错、分析错、写错、算错、报告错、判错。

数据未发出或发出能在2小时以内追回,并未造成影响。

2、外错规定为:

(1)凡被非化验室人员发现的错误,并造成影响。

(2)不合格样品误判为合格品,影响上海公司质量形象。

(3)合格样品误判为不合格品,影响油品接卸速度,造成上海公司效益损失。

3、对以上数据错误,各化验室应建立记录,实施惩罚。

第二十三条分析标准管理规定

1、各化验室使用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必须为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2、如需要将标准转化为简单明了的操作规程时,注意应等效转化。

第二十四条化学试剂管理规定

1、各化验室主任根据材料月消耗情况制订各化验室材料、试剂月采购计划,保证满足分析需要,到货时间起有效期至少半年。

2、兼职化验室保管员对进货的试剂有效期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保管,同时作好每月底的库存材料、试剂盘点工作,凡有效期不足两个月的材料、试剂,立即报告化验室主任,便于组织材料、试剂的采购。

3、化验员在使用试剂时必须核对有效期,保证使用试剂在有效期内,保证数据准确。

4、对于各化验室库存的试剂到有效期后或没到失效期已确定失效的,报各公司质量部门审批后,立即从库内退出,按废品处理。

防止混入使用。

5、标准溶液、指示剂管理

(1)标准溶液、一般溶液、指示剂,必须贴有标签,以便识别。

(2)标准溶液、一般溶液、指示剂,要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有效期或截止日期。

(3)标准溶液、一般溶液、化学试剂、指示剂,应储存于合适的

容器中,妥善保存。

(4)标准溶液、一般溶液、指示剂的配制应由专人完成。

有效期的标注,也应由专人完成。

第二十五条废品废液管理规定

1、气体的管理

各化验室分析使用的气体,应在通风的位置或在通风橱内放掉,绝不允许不分地点、场合将废气放掉,以免发生危险或污染环境。

2、液体的管理

(1)各化验室应设置废液桶,倾倒时注意相互间不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2)将可回收的油品等样品分类储存一定数量后,按规定处理。

没有回收价值的试验用废液特别是有毒有害废液报环保部门处理。

(3)对使用超期的化学试剂或药品应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4)绝不允许对各种废液私自处理,如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身造成伤害。

3、固体的管理

(1)盛装剧毒或有毒有害药品或试剂的空容器要妥善保管,定期报环保部门处理。

(2)盛装一般药品、试剂的空容器经适当处理后方可丢弃。

(3)浸有易燃物质如汽、柴油的棉布、废纸等要妥善处理,不可随意丢弃。

第二十六条天平使用管理规定

1、天平室要避免阳光直射和震动,避开热源,并保持干燥、整洁。

2、天平调整好后,不准随意拆卸、移动。

3、天平应保持清洁、水平和性能良好。

4、称量前,要戴好称量手套,调整零点。

事前使被称物的温度与室温保持一致。

5、称量时,要关闭天平门;

取放被称量物、砝码,开关天平制动器时,动作要轻缓平稳。

6、加砝码时,先关闭制动器,再按先大后小的顺序用镊子加减砝码。

7、未知重量的物品应先用托盘天平粗称后,再用分析天平称量。

同一试验必须用同一台天平、砝码。

被称物重量不能超过天平允许负荷。

8、对易挥发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必须在密闭容器内称量。

9、称量结束后,关闭制动器,放好砝码,检查零点,盖好罩子,切断电源。

10、天平内应放置干燥剂(一般为硅胶),及时更换。

砝码应定期检定。

11、每次使用天平,应作好天平使用登记。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上海公司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上海公司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见附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上海公司化验分析安全操作规程

2、上海公司化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3、关于上海公司化验室记录编号的说明及记录样本

4、仪器设备档案样本

附件1

上海公司化验分析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为确保化验室各项分析检验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实现科学、有效的劳动保护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品油检验中心及各油库化验室各个岗位。

本规定适用于成品油检验中心及各油库化验室所有员工。

3化验室一般安全规定

3.1凡从事各种化验分析人员都应熟悉掌握所使用化学药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方法、安全事项,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进行化学分析和试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并掌握常见事故处理方法。

3.3分析室内应备有护目镜、胶皮手套、防毒面具等岗位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具,在进行分析和试验时劳动保护用具必须穿戴齐全。

3.4所有分析试剂、药品、样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标签,包括溶液配制时间以及有效日期等,字迹要清楚。

3.5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危险性物质,禁止用口尝或用鼻嗅的方法鉴别物质,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3.6进行易燃、有毒、强腐蚀性、挥发性物质的分析工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者头部不得伸入通风柜内。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必须将危险物质清除干净后,由操作者亲手并及时洗净。

3.7开启易挥发性液体试剂时,先将试剂瓶放在自来水流中冷却几分钟。

开启时瓶口不能对着人,最好在通风柜中进行。

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或其他硬质地板上,最好用橡皮或草垫垫好,若为石膏包封的可用水泡软后打开,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3.8在器皿中加热化学药品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人。

在加热试管内溶液时,要不停摇晃以防因上下温度不均发生崩沸引起烫伤。

3.9停电、停水、停气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阀、气阀。

3.10严禁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有毒、易燃物质的试剂、废液直接排放或倒在一起。

3.11分析工作结束后,仪器、器具要清洗干净,切断电源、关闭水阀、气瓶阀门。

溶液试剂和仪器应放回规定的地方。

3.12分析室周围应设有消防器材,当室内发生大量泄漏易燃、易爆气体等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动用明火以及能产生火花的工作,迅速切断气源并打开门窗加强通风。

3.13严禁将食物及餐具等与分析无关的东西带入分析室。

严禁将与分析无关的物品放入冰箱、烘箱等分析用具内。

4各种分析仪器及危险物品的使用规定

4.1玻璃仪器的使用

4.1.1玻璃仪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有裂纹或损坏的不得使用。

4.1.2携取盛有2.5升以上液体瓶时必须一手握颈部,一手托住瓶底,以防瓶子负荷太重而崩裂脱落。

4.1.3在常压下使用的玻璃器具温度不得超过500℃(指硬质玻璃),正压或负压操作时不得超过400℃,升降温度应缓慢进行。

4.2电气设施使用

4.2.1使用电气设备时,要检查电源、电压是否与使用设备主电压相符。

保险丝容量必须符合规定,不准以粗代细或其它金属丝代替。

4.2.2绝缘不合格、导线破损及发现漏电的电气设备,不得使用。

对使用年限长、电气设备老化易出故障的电气设备或仪器应及时上报更新,防止电源失控导致电器或加热物质失火事故的发生。

4.2.3电气设备应严防受潮,禁止用湿布擦电源开关,手上有水时禁止拉闸,发现有人触电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并立即进行抢救。

4.2.4电气设备的线路发热、温度超过规定、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联系电工检查和修理。

4.2.5当室内有易燃易爆气体和蒸气时,必须经充分通风后,方能给电气设备和仪器送电。

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油气味较浓时不得随意“关、开”电源,以防止产生火花导致事故,作业完毕待油气味消失后方可切断电源。

4.3化验室分析用火

4.3.1电炉、明火周围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在加热或蒸馏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时,必须将电炉或明火移到通风柜内操作。

4.3.2加热易燃液体(如油样)时必须用水浴或电加热板,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灯或烘箱加热易燃液体。

4.3.3移动电炉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禁止在通电的情况下移动电炉。

使用电炉时应防止加热溶液溢出或水喷淋到电炉,以免电炉受损或漏电。

4.3.4当化验室或周边环境发生大量泄漏易燃易爆气体事故时应立即停用电炉、酒精灯等明火加热设施。

4.4易燃易爆物质使用

4.4.1严禁在火源附近进行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

凡使用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化合物及能释放出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的工作,都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4.4.2加热易燃易爆液体时,必须在水浴或电加热板上进行,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灯或烘箱加热易燃液体。

4.4.3油品分析室内存油不得超过5升,高温室禁止存放轻质油品。

分析任务完成后,岗位人员应及时清理易燃分析物品(包括样品)至指定存放点,禁止通风柜内存放可燃物品及杂物。

4.4.4油品贮存室要通风、避光,室内电气设施都应防爆。

4.4.5使用氢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时,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气瓶压力下降是否正常,如发现泄漏必须及时排除气路管线的泄漏点。

当用氢气作气相色谱载气时,其尾气应排放到室外。

4.4.6易发生爆炸危险的操作,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加热操作或分析过程中,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热源和气源,并用石棉布或灭火器灭火。

4.5有毒有害物质使用

4.5.1能释放出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

排风机必须运转到工作结束,当排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而通风柜内工作尚未结束时,必须戴防毒面具进行操作。

4.5.2盛装有毒物质容器上的标签应注明“有毒”或“剧毒”字样的醒目标志。

4.5.3使用剧毒物品要有人监护,操作时要带好防毒面具及防护手套。

4.5.4使用水银的操作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盛有水银的容器必须放在带有折边的木盘或瓷盘中,撒落在地面、桌面上的水银必须用吸球、小匙、刷子等专用工具收拾干净,并撒上硫磺粉,禁止直接用手收取。

4.6腐蚀性物质的使用

4.6.1腐蚀类刺激性药品,如强酸、强碱、浓氨水、浓过氧化氢、氢氟酸和冰醋酸等,取用时必须戴上橡皮手套和防护眼镜等。

4.6.2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烧杯等耐热容器内进行,而且必须在玻璃棒不断搅拌下,仔细地将硫酸缓慢加入水中,严禁将水注入硫酸中!

稀释应缓慢进行,若温度过高应待其泠却后再继续进行,不得将容器摇晃及在平面上滚动。

4.6.3在溶解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发热化学药品或稀释此类溶液时,必须在耐热容器内进行,并防沸腾溅出。

在处理发烟酸和强腐蚀物品时,要特别谨慎,防止中毒和灼伤。

4.6.4腐蚀性物品不得在烘箱内烘烤,用移液管吸取有腐蚀性、刺激性液体时,必须用橡皮球操作。

4.6.5当酸碱溶液、化学试剂灼伤皮肤和溅入眼睛时,应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灼伤部位,然后根据灼伤情况,用3%碳酸氢钠溶液和3%硼酸溶液或1%醋酸清洗,经上述处理后应立即送医院。

4.6.6浓酸、浓碱等化学物质引起灼伤,应先吸除或擦掉灼伤物质,然后用水迅速冲洗,切勿立即用水冲洗。

4.6.7开启盛溴、过氧化氢、盐酸、氢氟酸、发烟酸等物质的瓶塞时,瓶口不得对着人。

禁止浓硝酸与可燃物接触。

4.6.8酸碱应按指定地点摆放,岗位上应尽可能少存放酸碱,盛装酸碱的容器必须盖好。

4.6.9废酸、废碱、有机溶剂,必须经过中和或其它方法妥善处理后,方可倾倒至指定地点,禁止倾入水槽。

4.7高压钢瓶使用

4.7.1高压气瓶的存放必须通风、避雨、防晒,距离明火至少5米。

钢瓶要直立放置,用架子和套环固定。

各类高压气瓶必须有明显标志,空瓶和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4.7.2搬运钢瓶时应套好防护帽和防震胶圈,不得摔倒和撞击,如果撞断阀门会引起爆炸。

4.7.3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混放,相隔距离需10米左右。

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不准使用带油脂工具及手套开关氧气阀门。

4.7.4高压气瓶上的压力表必须定期校验,氢气表与氧气表结构不同,丝扣相反,不准改用。

4.7.5开启钢瓶阀门时要小心。

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边,严禁敲打阀门。

开气时应先检查减压阀螺杆是否松开,,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门,放尽减压阀中气体,再松开减压阀螺杆。

4.7.6高压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持0.5Mpa以上。

4.7.7岗位更换高压气瓶应检查气瓶标志是否符合规定,阀门、防震圈是否完好。

气瓶连接后应检查各连接点是否有泄漏,并在工作日记上详细记录。

4.7.8气瓶与仪器的连接管要经常检查防止泄漏,仪器室要保持空气流通,用氢气做载气或燃气的仪器尾气管线应接出窗外,避免氢气聚集在室内。

4.7.9岗位人员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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