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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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和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高技术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批复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包括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省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批复省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五)协调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的评估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是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公告或通知要求,组织对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项目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方面的审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七)负责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协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组织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总体目标的验收和中、后期评估工作。

(八)负责对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工作,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九)负责每年将国家批复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要求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管理部门,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组织申报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负责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负责组织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省批复高技术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工作,并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每年将本部门、本地区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以上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国家和省批复高技术项目确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项目法人变更、项目总体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和省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以及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河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省补贴资金支持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按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后,提出省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条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科技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和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相关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还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的工程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单位须为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其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中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单位应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在最近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达到合格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产品符合行业、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请省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年度公告或通知要求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技术的先进性、关联性和示范性。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产业化和升级调整项目:

包括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工程方案;研制开发项目:

包括技术创新点、关键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预期主要产品产量及技术推广或产业化方案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包括基础条件、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预期发挥的作用等)。

(四)建设地点、建设工期、进度安排和项目招标内容。

(五)技术特点、工艺技术路线、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环境污染防治、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七)节能措施、方案及效果分析。

(八)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包括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十一)申请省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十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2、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7、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认为申报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其组织项目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或完善相关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咨询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专家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优化升级的带动和示范性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对项目审查和综合平衡,拟定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

(一)符合省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省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区域、领域均衡协调发展的原则。

(七)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省补贴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体目标、省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

对已经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分批次下达省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补贴资金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筛选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将项目简要介绍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初选项目,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的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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