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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挥发性有机溶剂。

如汽油、燃料等。

(四)烟草。

(五)酒精。

三、常见毒品介绍

(一)麻醉镇痛剂

1、鸦片。

俗称大烟。

是从未成熟的罂粟中提取的膏状物,为棕色可暗棕色,为传统毒品。

2、吗啡。

俗称黄皮。

是鸦片提取物,在社会上滥用吗啡较多见。

其药理作用为:

镇痛、镇静、止咳、止泻、通便等。

3、海洛因。

俗称白面、白粉、四号,是罂粟经化学提炼后的主要衍生物。

吸毒者中使用海洛因的最多。

是世界“头号毒品”。

4、杜冷丁

5、氯胺酮,俗称K粉。

外观呈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易溶于水。

一般情况下,使用70—200毫克即会使人产生幻觉,滥用后会使人产生记忆力衰退、麻痹、引起幻觉、行动机能受损等严重损害身体的后果。

6、美沙酮,是海洛因的替代品。

(二)兴奋剂

1、冰毒。

(甲基苯丙胺):

形状象冰块,俗称冰毒,是一种中枢兴奋剂,吸食者会感受到较长时间的兴奋,过度消耗体力,情感冲动,使行为失控产生攻击行为。

长期服用极易造成免疫力下降、造成精神障碍,并且严重损害心脏机能及大脑组织。

2、苯丙胺类。

有强烈的兴奋性和刺激性。

其中极具代表性的就是摇头丸。

俗称“狂欢丸”、“狂喜丸”、“舞会丸”等。

在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服用者较多。

是一种兴奋剂,兼有致幻作用。

服用后会使人极度亢奋、可引起幻觉、幻视、眩晕、空间定向力障碍,使人极度兴奋,可造成行为失控引发治安问题。

3、可卡因。

是最强的天然产兴奋剂,吸食产生欣快舒适感。

滥用后会使人产生心肌衰竭、脱水、抽筋的症状,严重者会引发死亡。

有资料显示,一剂70毫克的纯可卡因,可致使70公斤体重的人立即丧命。

(四)致幻剂

1、大麻。

是世界上广为滥用的毒品之一。

分毒品型和纤维型。

其致癌物质若比笓含量比普通烟草含量高70%。

滥用大麻的危害,表现为服药者有强烈的致幻作用,吸食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易带来个人伤害和社会伤害。

2、麦角酰二乙胺。

俗语称:

“迷幻药”滥用后可造成精神和行为的改变。

(三)镇静剂。

有定安、巴比妥类、甲基二氮卓。

(四)其他。

烟草、酒精等。

四、毒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具有依赖性;

(二)具有非法性;

(三)具有危害性。

五、毒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一)毒品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

不同的毒品摄入体内,都有各自的毒副反应及产生戒断症状,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甚至吸毒过量以至死亡。

其中过量吸毒导致死亡的占吸毒死亡率的50%以上。

此外,由于毒品对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免疫系统的影响,滥用毒品可导致多种并发症的发生。

如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炎、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害、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

由于毒品的生理依赖性与心理依赖性,使得吸毒者成为毒品的奴隶,他们生活的唯一目标就是设法获得毒品,为此失去工作、生活的兴趣与能力。

长期吸毒精神萎靡,形销骨立,吸毒者难以忍受毒瘾发作的巨大的痛苦,往往采取自伤、自残甚至自杀的方式摆脱毒瘾的发作。

(二)毒品问题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

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并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

美国政府调查表明吸毒者用于购买海洛因的钱款中20%是抢劫获得的,45%来源于贩毒,17%来自卖淫,12%来自盗窃,即总计约94%的毒资来自刑事犯罪活动。

吸毒者为获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与社会治安。

(三)毒品问题渗透和腐蚀政权机构,加剧腐败现象:

(四)毒品问题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吸毒者丧失工作能力与正常生活,对吸毒者各种医疗费用,辑毒、戒毒力量的投入,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这些都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

如今,吸毒成为社会痼疾,在全世界蔓延,人类社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社会包袱。

(五)加速死亡:

吸毒者为满足毒瘾易造成吸食(注射)过量毒品导致呼吸中枢衰竭而死亡或毒品中混杂有毒、有害物质出现过敏性休克及各种复杂的并发症,严重者导致死亡。

有资料显示,吸毒者的平均寿命较一般人短10—15年。

(六)毁灭家庭

吸毒的费用是个“无底洞”,普遍的工资收入根本不能满足吸毒的需要。

即使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只能维持一时。

因为毒瘾永远不可能得到满足,结果只能是吸得一贫如洗、倾家荡产。

很多吸毒者为满足毒瘾不惜遗弃老人、出卖子女,甚至肋近妻女卖淫以获取毒资,直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七)贻害后代

吸毒对后代贻害无穷。

或是母婴垂直传播成为艾滋病受害者,或是一出生就染上了毒瘾成为小小的“瘾君子”,有的成为吸毒父母亲毒瘾发作时的发泄的对象。

六、吸毒引起的社会损失

毒品的泛滥,不仅危害着人类的健康,而且破坏国家的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已成为严重的国际性公害。

1991年2月,联合国首次禁毒特别会议指出,从社会和经济发展角度看,其危害大于艾滋病和沙漠化,“世界性贩毒吸毒已成为影响我们所有人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日益构成威胁的一大问题”。

吸毒不仅导致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引起一系列的家庭问题,而且使社会蒙受了各种各样巨大的损失。

具体可分为:

(一)、经济损失

人们已经越来越注意到,吸毒会给社会的经济造成损失。

毒品吞噬社会财富的能力是巨大的。

80年代中期有人估计,在美国,同毒品有关的各种问题造成的损失每年大约达到800亿美元,到了90年代,美国政府统计,全美国每年因吸毒、酗酒造成的损失达1500亿美元,用于治疗吸毒者、加强缉毒的费用达600亿美元。

而美国也俨然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毒品造成的损失和扫毒所需的巨额经费更是沉重的负担。

吸毒者在工作中造成的事故比正常人高出3-10倍。

据美国《新闻周刊》报道,吸毒的职工时常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时常发生各种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达260多亿美元。

另有统计说,美国每年在因吸毒引起的执法、医疗服务方面的费用,要支出约400亿美元,其中滥用海洛因造成的损失约占60%。

每年为了检控贩卖大麻的犯罪分子以及处理吸食大麻者所花费的钱超过60亿美元。

而且,这一趋势在逐年增加。

在澳大利亚,吸毒问题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1980年皇家毒品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由于非法进口毒品,澳大利亚每年此项外流资金总额达1亿澳元。

该委员会的报告说,毒品的非法进口、生产、贩运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澳大利亚的经济。

这份报告同时指出,由于要对贩毒者、吸毒者进行检控、审判、监禁或治疗,社会不得不在这方面增加公共开支,这成了社会的一大负担。

西澳大利亚州人口只占全国的8%,可这个州早在1979年用于毒品问题上的资金就达175.4万澳元。

另据最近资料显示,澳大利亚近三年花在反毒问题上的投资达1亿美元。

在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其他西方国家,吸毒也明显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每年都在增加。

各国政府对此问题都深感头痛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我国西南边境又毗邻世界最大的毒源地“金三角”,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

近几年,毒品案件不断上升。

据报告,我国云南德宏州的瑞丽是最早受毒品危害的地方,全县204个自然村中,201个村有人吸毒。

至于在城市中,握有万贯家财的大款沦为家徒四壁的乞丐已不是新闻。

毒品的瓦解力量可以使个人倾家荡产,也可以将一村一厂,甚至一地一国的发展建设宠图化为泡影。

吸毒、贩毒问题给我们国家造成的损失缺乏准确的统计数字,但可以想见,这种损失肯定会相当惊人。

报技告,我国1995年底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就有52万人,而实际数字将远高于此。

就以52万人为例,若每人每天消耗的毒品为100-200元,则他们每天要消耗5200-10400万元,一年则要消耗400亿元。

这一数字是相当惊人的。

而且,我们计算的只是吸毒者本人吸毒的直接消耗,而未将其他支出包括在内。

(二)人力资源上的损失

在吸毒引起的社会损失中,人员损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

人员损失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明显的人员损失,一类是不明显的人员损失。

明显的人员损失就是指那些因吸毒而直接致死者。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统计数字。

美国联邦政府公布的数字表明,1982年,美国因吸食海洛因而急诊住院的病人总数为11836人,死亡771人。

华盛顿地区因滥用海洛因急诊住院治疗的为865人,死亡133人,超过全国平均数。

1980-1983年,美国全国范围因滥用海洛因过量而死亡的人数增加了63%,华盛顿地区增加了96%。

在一段时间内,英国吸毒者的死亡率特别高,估计比一般同年龄不吸毒的人高28倍。

吸毒者的平均寿命明显减少。

有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认为,吸毒者平均寿命缩短,反映染上毒瘾的人日趋年轻。

除了明显的人员损失外吸毒还导致了不明显的人员损失,对于任何国家而言,成人劳动力都是物质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中坚,青少年一代更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希望所在。

但是,在今天的世界各国,吸毒不仅毁掉了许多成年人,使他们失去了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而且,吸毒还腐蚀着大量的青年一代,使他们在肉体上、心灵上都经历疮痛。

计会在这方面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数字来说明的。

(三)其他损失

吸毒给社会带来的可见损失,不仅仅包括经济损失和人力资源损失,它还包括其他一些损失。

首先,由于毒品问题的泛滥,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田被侵占,用于种植毒品,这必然影响粮食的产量,造成粮食的损失。

其次,由于毒品的生产和加工都是在隐蔽的情况下进行,而且条件比较简陋,因而很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由于毒品问题的泛滥,会大大败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社会风气,使一些传统的价值观念慢慢丧失殆尽。

七、毒品为什么能使人成瘾?

第一是生理因素。

人脑中本来就有一种类吗啡肽物质、维持着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

吸毒者吸了海洛因、外来的类吗啡肽物质进入人体后,减少并抑制了自身吗啡肽的分泌,最后达到靠外界的类吗啡肽物质来维护人体的生理活动,自身的类吗啡肽物质完体停止分泌。

那么,一旦外界也停止了供应吗啡肽物质,则人的生理活动就会出现了紊乱,出现医学上说的“反跳”或“戒断症状”,此时,只有再供给吗啡物质,才可能解除这些症状,这就是所谓的“上瘾”。

第二是社会因素。

包括社会环境能否获得毒品,社会动荡不安对人的影响,社会文化背景决定哪些人易成为毒品的俘虏,社会法律对毒品的态度等等。

第三是个人心理因素。

研究结果倾向于认为在不同性格的人当中易冲动,对社会常规模式具有反抗性,以及对挫折忍受差者这三类人,有着相对较高的危险度,即具有较高的滥用药物成瘾的易感性。

总之,毒品成瘾问题,往往是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生物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八、哪些人属于吸毒的高危人群?

吸毒的高危人群是指容易沾染毒品重点人群。

在我国,容易沾染毒品的重点人群,从年龄来分,以青少年为主;

从职业来分,以无业人员、个体户人和流动人口居多;

从层次来分,文化素质低的占多数。

而据相关数据统计,青少年、农民、无业闲散人员在当下仍为吸毒的最高危人群,分别占吸毒人员的70.4%、30%和45%。

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吸毒者,在现实中高危人群更容易沾染上毒品。

九、治理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

由于吸毒者中有的是因为不知毒品的危害受诱骗、好奇而染上毒瘾,有的是因心灵空虚,寻求刺激染上毒瘾。

因此,为了减少、遏制吸毒的不良行为,要在全社会加强毒品的危害和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教育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宣传毒品的种类、性能、危害以及远离毒品的方法和知识,使防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从而使全社会自觉增强防毒的意识和决心。

2、杜绝毒品来源

吸毒以能获得毒品为前提和条件。

因此,杜绝毒品来源,使吸毒现象成为无源之水,是遏制毒品蔓延趋势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杜绝毒品来源,就要严厉打击各种上毒品犯罪活动。

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细密、全面而严厉的。

除了吸食毒品外的所有与毒品有关的行为,我国刑法均规定为犯罪,具体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

只要我们严厉而有效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比如能及时铲除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能及时发现和堵住贩卖毒品的各种通道,能及时查封地下的各种非法“烟馆”,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能及时被抓获归案等,青少年的吸毒问题也就失去了蔓延的条件和基础。

为了有效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公安、海关、边防、铁路、民航、交通、工商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堵住毒品的渗入、运输、流通等各种渠道;

国家要加大对打击毒品犯罪的财政投入,保障打击毒品犯罪的各种装备、技术、手段齐备、良好、高效;

注意打击毒品犯罪中的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与境外缉毒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交流情况,以便有效地打击跨国化、集团化的毒品犯罪。

只有这样,才能使毒品犯罪受到打击和遏制,从而为遏制毒品蔓延创造条件。

3、做好戒毒工作

对于那些已经染上毒瘾的吸毒人员来说,关键是要做好戒毒工作,使他们早日脱离毒魔。

根据吸毒人员的状况及吸收吸毒人员的方法的不同,目前我国的戒毒机械可分为三类。

一是强制戒毒所。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所由公安机关主管。

凡经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一律送强制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的时间一般为3~6个月。

二是劳教戒毒所。

凡戒毒后又复吸的,查获后送往劳动教育所,进行劳动教养戒毒。

劳动教养戒毒所归司法行政部门领导。

三是自愿戒毒机构。

自愿戒毒,是指已经吸食毒品但未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人员,自己主动或亲友送往戒毒机构进行自愿戒毒。

这些自愿戒毒机构包括医院、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福利机构、城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及经批准由民间医生举办的戒毒机构。

十、禁毒、戒毒法律法规

1、国际禁毒公约

(1)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

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公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上海召开。

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

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条决议。

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2)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

签定了第一个国际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

该公约的要点是:

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

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

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的问题,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9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

(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理吸食鸦片协定》和《禁止非法买卖麻醉药品公约》。

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品的制造,1931年7月13日在日内瓦签订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

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订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

1936年6月26日。

在日内瓦签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

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5)《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61年6月3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该公约不仅对过去的公约和协定进行了合并和修订,还把管制范围扩大到了天然麻醉品原料的种植等方面,并对有关刑事辖权的问题作了规定。

(6)《经<

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

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1972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对《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进行了修订,于3月25日正式订立了《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即1972年议定书,并以《经<

修正1961年精神药物公约>

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公约》为名,提交各国批准。

(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1971年联合国在维也纳签订了《1971年精神药公约》,针对国际上精神药物滥用严重的情况,建议各国对精神药物实行管制。

(8)《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1988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第六次全会上通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和精神药品公约》。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

5、《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公布

6、《戒毒药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8日卫生部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8、2000年中国禁毒报告

9、2001年中国禁毒报告

10、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

11、司法部《劳教戒毒管理办法》

12、中国禁毒白皮书

13、卫生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我国的禁毒方针和一些法律规定

我国的禁毒方针:

“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四禁”就是严禁吸食、注射毒品;

严禁种植罂粟;

严禁走私和贩卖毒品;

严禁制造毒品和非法买卖、走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堵源截流”是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

“源”是指毒源,即境外的毒品。

“堵”就是堵住境外毒品进入我国境内的通道。

“流”是指毒品在我国境内流动的过程,“截”就是将经过我国境内的毒品流动在我国境内的毒品流动渠道截断,不让毒品扩散到国内其它地区过境后危害国际社会。

“严格执法”是我国政府打击毒品犯罪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有禁毒法律,中心思想是对毒品犯罪实施严刑峻法,对吸毒者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实施严格的行政约束和管教,以遏制毒品问题在我国继续蔓延,同时还体现了我国政府的禁毒立场和解决毒品问题的信心及决心。

“标本兼治”,毒品问题的“标”和“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

因此,禁毒工作必须坚持“治标”、“治本”两手抓。

禁毒工作贯彻“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的原则,全面实行打击、防治、宣传、教育多管齐下,力争尽快把毒品蔓延的势头压下去。

十一、相关概念

1、什么是毒品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分子或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引诱、教唆、强迫、欺骗他人吸注毒品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毒贩或吸毒者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行为也同样均属毒品犯罪范畴,均列为国家法律严惩范围之列。

2、什么是禁毒?

禁毒是禁吸(禁止吸注滥用毒品)、禁贩(禁止贩卖毒品),禁种(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毒工程包括缉查堵绝毒品流通渠道以断毒源,开展反毒意识宣传教育以预防毒品向公众社会的渗透和扩散,戒治挽救毒瘾人群以控制和缩小吸毒人员三大基本环节。

其中树立全民禁毒意识,动员社会各阶层建立广泛的反毒社会体系,是禁毒工程的核心和关键。

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我国的禁毒法制建设日趋完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当时毒品问题还不突出的情况,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0年代中,毒品问题在我国重新出现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刑法》、《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修改和制定工作中,对毒品犯罪相继作出了新的规定,加强了惩治措施。

1983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

“贩毒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88年12月28日,全国人在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

一、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罪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

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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