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鉴定判断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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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鉴定判断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4

摘要

在2010年司法部公布《笔迹鉴定规范》后,我国笔迹鉴定规范逐渐统一,经过诉讼法修改,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更影响了鉴定意见作出应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有限性。

本研究第一部分概述笔迹鉴定原则的分类方法和原则,通过概述五种具体原则分类,提出应在科学性和证据性两个角度出发分类。

第二部分就笔迹鉴定判断依据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进而通过五种鉴定意见及其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各标准的重点,最后就意见判断标准化提升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依据笔迹特征

前言

关于物证鉴定中笔迹鉴定判断意见的种类和判断依据,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局于2010年发布了《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的《笔迹鉴定规范》对鉴定活动进行了规范要求,其中第三部分设定了确定性结论、非确定性结论和无法作出结论的三类十一种鉴定结论(或为九种)。

根据诉讼法的修改,将证据种类中的原有“鉴定结论”改变为“鉴定意见”,以明确文书鉴定中的鉴定结论在司法过程中不具有结论性作用,仅作为质证证据予以提交法庭。

本研究主要就现有研究中的意见(结论)种类的分类原则和标准,判决依据问题进行分析。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及分类

(一)笔迹鉴定意见的分类原则

笔迹鉴定的分类原则主要由需要从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和诉讼参与性等方面出发,进而在分类过程中遵循科学技术标准、法庭证明标准和程度的逻辑性。

邹明理认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同一性认定,笔迹鉴定在区分检材字迹和样本字迹时需要遵循

(1)鉴定依据和鉴定技术标准统一原则。

依据统一是指笔迹特征分类、命名、依据地位这三者统一,特征分类形象,特征名称符合习惯,特征作用具有理论基础和实践验证。

技术标准统一是鉴定中确定最终鉴定意见的,通过分析书写人笔迹特征数量质量、对比检材和样本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的标准;

(2)笔迹鉴定意见类别符合证据要求原则,具备一定量化和可探知区分的证明力大小;(3)鉴定意见种类之间有明确界限原则,一是要满足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意见作出时的区分性,二是要尽量排除倾向性和模糊性来进行分类;(4)不同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应适当量化并易于掌握原则,即指检材与样本笔迹两者相同与不同特征有大致的数量质量比例;(5)不同性质检材采取不同技术标准原则,即根据书写性质,正常笔迹和伪装笔迹等其他性质笔迹时采用不同比例的相似特征程度。

根据笔者的观点原则本身亦可进一步分类,即科学性原则,包括鉴定依据和技术标准统一原则、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量化掌握原则和检材字迹和技术标准配合原则;证据性原则,包含鉴定意见符合质证证明力大小判断原则、鉴定意见类别易于区分原则。

科学性的要求是鉴定内部的分类管理和程度逻辑,证据性原则可以从司法认证角度出发,便于非专业人士区分证明力大小。

(二)笔迹鉴定意见分类

根据《笔迹鉴定规范》2010年版,笔迹鉴定意见共三类,确定性结论、非确定性结论和无法作出结论。

这三类意见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结论是围绕着同一性认定展开的,唯有无法作出结论是因为检材问题(不具备鉴定条件)、样本问题(不具备比对条件)和同时因检材、样本问题而不能作出结论的。

因此,同一性可以确定的情况下,逻辑上只能分为肯定同一和否定同一,确定该检材和样本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在本质的符合特征和差异特征上又相互兼具,对于反对情况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针对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产生原因,张程天总结认为鉴定活动后确实形成了主观判断,但是缺少部分关键笔迹特征或无法解释的符合点或差异点,导致了内心确信不足,进而只能留有余地的进行出具意见。

同时,非确定性意见在签名笔迹鉴定中更为常见,由于本身鉴定检材字数少,单字固定,书写模式差异对整体的特征影响更大。

笔者认为,本质问题还是确信的主要特征点比例问题,在检材丰富的情况下和匮乏的情况下会出现比例标准的不适用,十分之九的比例在10个字和1000个字的不同字数检材的情况下意义是不同的。

针对无法做出鉴定意见的情况,主要存在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在于专业知识能力、鉴定经验技术。

客观原因主要是检材和样本的不足导致的。

二、笔迹鉴定意见的判断依据

(一)鉴定意见判断依据的构成要素

理论上如何将笔迹特征进行表达是鉴定意见判断依据的重要方面,鉴定人通过笔迹特征的确证来认识书写动作系统。

许爱东和关颖雄的研究中关于鉴定意见依据构成要素内容包括鉴定检材、鉴定样本、鉴定步骤和方法,以及笔迹特征。

其中鉴定检材和样本因为质量上存在瑕疵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能否作出鉴定意见以及意见的确定性。

检材上要具备字数或笔画符合该类性质检材的最低标准,其中签名笔迹中单字应具备一定质量,由于需要比对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的共同特征数量,因此样本要根据检材要求保证质量数量。

关于笔迹特征,即是书写人的个性化书写形式,个性化作为界定笔迹特征的关键,在实体表现上与书写习惯相区分,它属于书写习惯的具体表现。

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基础,确定好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关键,对其的确定也是鉴定理论的具体操作方面,需要从它的状态、特点、规律着手分析。

在实际鉴定中,比对检材和样本之间笔迹特征的是作出判断的重要依据,遗漏笔迹特征或者错误认定为笔迹特征将会导致鉴定的正确性偏差。

(二)鉴定意见及其标准分析

1.肯定同一意见的标准

若要进行肯定同一的判断,应把握三个条件:

一是相同笔迹特征占绝对多数,一般认为90%以上,其中较为稳定独特的特征符合明显;二是不同笔迹特征占少数个别,但此时书写水平应接近同一个水平,属于同等水平的共性特征;三是少数个别不同的笔迹特征和书写的实际状况、特殊案情有关,是书写人处于生理病理或意外发生时所产生的特殊笔迹,可以被解释。

同一认定中必须对检材与样本中相同和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的比例进行分析,两者不可偏废。

由于检材笔迹的特征总量不确定,因此在标准量化时先采取比例对比的方式计算。

如果检材的笔迹特征数量丰富,质量较好,比例对照就能够同一性认定中得出较为可信的意见。

假如检材过少时,相应的要提高比例要求,甚至完全摆脱比例标准,建议全面比照,从而确定意见。

2.否定同一意见的标准

认定检材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出具这种鉴定意见,应当掌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

检材与样本字迹两者不同笔迹特征占多数(一般80%以上,署名字迹90%以上),且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居主要地位(60%以上),其总体构成特定的书写习惯系本质性不同;两者相同笔迹特征占少数,其中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仅属个别,或者不同特征属部分非主要特征,其总体构成同一人书写习惯的非本质相似;个别或少部分相同特征根据鉴定材料的实际状况和个案特点,有可靠依据解释印证特征相似的原因。

3.倾向肯定同一意见的标准

倾向肯定同一,即是基本肯定了检材文字和样本字迹基本上属于同一人书写。

该种意见认定的标准应该以相同笔迹特征占绝对多数为准,总体上可以看出书写人的部分书写习惯,同时作为考察不同特征占少数,不同特征应占少数或个别,总体特征允许的情况下存在不同特征;最后是与肯定同一不同之处在于,该类检材中部分不同特征无可靠依据进行解释,其形成原因不明。

4.倾向否定同一意见的标准

倾向否定同一是基本认定检材与样本是非同一人书写,该种意见判断标准是检材和样本之间的不同特征占绝大多数,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使得总体上显示出不同二人的书写习惯;二是相同特征少数,但又有独特稳定的个性特征,总体属于非本质相似;三是无可靠依据来解释不同特征形成原因。

5.不能确定是否同一人书写的标准

这种情况下既不属于肯定和否定两个概念之间,可能是鉴定材料有各种局限,客观上不能获得足够依据以使获得确定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意见判断标准化及评价

目前来看,笔迹鉴定的技术标准化程度还不高,直接导致了鉴定意见判断依据的不足,需要在设定标准化的过程中排除主观因素,利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体系来设计。

标准化主要结合三个方面的问题来讨论,分别是笔迹鉴定的数量质量标准化、同一性认定条件标准化和鉴定意见形式标准化。

(一)数量质量标准化

笔迹特征的数量要在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集合而成,具体标准和比例并非得出鉴定意见的唯一有力标准。

数量质量的标准化包含有符合特征的数量和差异特征数量;高质量特征的数量和低质量的特征数量。

另外其质量主要因规律性、非规范性和出现率三方面确定,笔迹特征是否稳定是笔迹特征是否具有规律性的前提,排除笔误和偶然出现的非特征性的笔迹形态之后,笔迹特征的可以用较为清晰明确的描述方式来界定。

非规范性通过与规律性的对比,从而确定特征,保证特征质量的高低。

出现率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被量化,可通过细致的统计来确定值,但是由于在实务中统计难度大,统计可能低,数据还未形成客观化表达。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从笔迹特征开始统计,再从实际鉴定过程中筛选出现数,进而形成有效的过程控制机制,实现出现率统计。

(二)同一认定条件标准化

检材和样本的条件标准化。

这需要送检的检材与样本特征有相当数量的特征点,且特征点的质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求。

鉴定人对检材进行鉴定之前需要判断笔迹是否存在伪装,若无法判断往往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与否。

因此检材条件能否达到鉴定要求对整个鉴定的进行起着核心的作用。

对于样本来说,其形成时间、书写形式、书写速度、书写工具、书写客体等应该与检材基本一致,这样样本的形成条件就大体与检材相同,基本符合样本与检材比对时的条件规范。

同一认定的条件标准化。

在笔迹鉴定中,肯定同一的条件规范是检材与样本的多数细节特征和少数一般特征相同,而有差异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是伪装形成。

否定同一的条件规范是检材的多数细节特征和少数一般特征与样本特征不同,而相同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是由不同人书写习惯的相似性所形成。

(三)鉴定意见形式标准化

鉴定规范中的意见形式规范已经得到实践的认可,基本可以包含所有笔迹鉴定,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与标准时应该将其纳入。

(四)其他问题和评述

除了签名笔迹鉴定意见形式应当规范化与标准化,笔者认为签名笔迹鉴定意见的判断有效性还有赖于鉴定人和鉴定意见的客观标准完善。

从鉴定人角度看,笔迹鉴定中可能产生的直觉偏差问题,由于存在产生偏差直觉的请款产生具有客观性,诸如笔迹鉴定案件的初步分析结果主要靠直觉获得,鉴定人员接触到的案件信息不充分、条件有限的情况较多。

由此需要就直觉偏差进行控制,控制中根据直觉偏差的产生源于无意识行为,应不断提高职业鉴定人在入职和在职期间的专业培训,保持鉴定人员稳定的心理情绪和客观的认定状态,确保人员职业素养良好,同时根据偏差的系统性特点,要对鉴定管理进行制度设计,完善批准程序和审查程序有利于鉴定发生前后的各种权力相互制衡,最终保证鉴定结果的依据合法合理、证明力强;还要引入鉴定意见外部专家评审和咨询机制,在鉴定意见出现瑕疵或者非确定性意见出具时提高证明力。

另外针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标准完善上,笔者认为鉴定意见的是否可诉即是证据的可诉性问题,这在证据质证和案件审理中已经由法官进行判断,但是法官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时,也需要意见标准能够显示出客观性和区分性。

因此,主张客观标准和意见形式的基本统一有利于增强鉴定意见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关颖雄.笔迹司法鉴定中的辩证法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01):

109-116.

[2]邹明理.关于笔迹鉴定意见的合理分类及其鉴定标准的再探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01):

3-7.

[3]赵霞.民事诉讼笔迹鉴定意见研究[D].青岛大学,2015.

[4]张程天.汉字签名书写模式多样性的同一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张志斌.笔迹鉴定中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03):

94-98.

[6]孔令勇.签名笔迹鉴定方法与鉴定意见标准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3,15(05):

83-89.

[7]许爱东,关颖雄.签名鉴定结论的判断依据与结论种类适用问题的初步研究——以《笔迹鉴定规范》为参照[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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