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一案双查制度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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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直接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

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负责调查核实在纠风治乱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负责调查核实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负责调查核实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负责调查核实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负责调查核实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篇二:

一案双查制度

  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

  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

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

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

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

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

“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

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各级党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篇三:

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及一案双查制度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签字背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签字背书”是指,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在拟任用人员的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上签名,表示同意该人员任用,并愿意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党工委负责人应当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工委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制度。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各单位、各部门副职以上职位人员人事命令下发前,公司办公室要制作“公司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写明拟任用-1-

  人员的基本信息报公司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司党工委公章。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五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在签字背书前,必须按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不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并留存核实底稿。

  第六条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及行政主要领导可采取参加会议、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核实签字背书事项,必要时可向拟任用人员的现岗位负责人调查了解。

  第七条签字背书样式见附件范本,背书情况复杂时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签字背书与干部考察报告一起存档。

  第八条签字背书底稿可以作为责任追究时,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按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程序性证据。

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四章处理和处分

  第九条纪工委为签字背书制度的监督单位。

  第十条经党工委负责人、纪工委负责人签字背书的任职人

  员,若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按照连带责任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一案双查”相关规定追究签字背书者的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公司拟任职人员党风廉政签字背书单

  -3-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职责工作导引》、《中国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

  第三条“一案双查”是指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后,既要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任,公司纪工委还要倒查追究发案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一案双查”,仅指追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实施“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厘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责任内容

  第六条“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主-4-

  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及直接主管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

  

(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错误或监督管理不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情况、纪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责任情况。

  (三)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倒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

  第七条“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三章启动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证据证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

  本部门(单位)一年内先后发生两起以上贪腐案件;

  第九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工委研究决定。

  第十条启动“一案双查”案件,应报告同级党组织,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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