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浙江人社厅等四部门增强罕有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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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一)疾病诊断:

符合宁波市罕有病保障对象的参保人员须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二)资格认定:

凭《诊断证明》、医保参保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浙江省罕有病医疗保障记录备案表》(附件2),到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记录备案,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记录备案意见。

保障对象记录备案后即可进入罕有病医疗保障程序,享受医疗救助。

罕有病患者每一年须在12月31日前复检一次,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记录备案。

(三)定点诊治医院:

市卫计部门确信本市罕有病定点诊治医院(名单详见附表3),并指导医院做好罕有病的诊治工作。

(四)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罕有病特殊药品的规格、价钱、数量等,依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治理效劳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超过协议零售价钱、支付数量以上部份及应当享受药商赠药的费用不予补偿。

参保人员在罕有病指定诊断医院、本市定点诊治医院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罕有病特殊药品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21〕197号)规定进行支付。

参保人员在市外就医的,其在本地罕有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上述费用,可按规定支付,补偿标准与本市就医一致。

(五)罕有病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费用报销:

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办理。

(六)医疗救助:

大体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后剩余的合规费用由户籍地县(市)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额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纳入浙江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

序号

编码

药品名称

剂型

生产厂商

通用名

商品名

1

Db00

注射用伊来苷酶

思而赞

注射剂

GenzymeIrelandLtd

2

盐酸沙丙蝶呤

科望

片剂

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3

利鲁唑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浙江省罕有病医疗保障记录备案表

县(市、区)

备案编号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监护人姓名

患者疾病

□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

诊断医院

□浙医一院□浙医二院□邵逸夫医院

□省儿保□温医二院□省人民医院

家庭困难类型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因病致贫人员□其他

登记备案意见

审核单位

(盖章)

审核时间

年月日

此表一式三份,县民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障对象各保留一份。

附件3:

我市罕有疾病定点诊治医院名单

市级: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

宁波市第一医院

宁波市第二医院

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宁波市妇儿医院(限:

沙丙蝶呤)

县市区:

余姚市人民医院

慈溪市人民医院

奉化市人民医院

宁海县人民医院

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象山县红十字台胞医院

鄞州人民医院、鄞州区第二医院

镇海区人民医院

北仑区人民医院

《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

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依据

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26号)、《关于将思而赞等3种罕有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函》(浙人社函〔2021〕128号)和《关于做好罕有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助〔2016〕3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拟规定的要紧落实方法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宁波市大体医疗保险,并取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

二、参加宁波市大体医疗保险,年龄不满5周岁,其父母一方取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患者。

(二)罕有病病种及其特殊药品

具体的药品商品名、剂型、生产厂家等。

(三)办理流程

一、疾病诊断:

二、资格认定:

凭《诊断证明》、医保参保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填写《浙江省罕有病医疗保障记录备案表》,到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记录备案,由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记录备案意见。

3、定点诊治医院:

市卫计部门确信本市罕有病定点诊治医院,并指导医院做好罕有病的诊治工作。

4、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五、罕有病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费用报销:

六、医疗救助: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时刻

《关于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26号)文件明确,该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因具体操作的指导文件《关于做好罕有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助〔2016〕36号)在2016年3月4日才印发,故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起草进程

自《关于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126号)、《关于将思而赞等3种罕有病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函》(浙人社函〔2021〕128号)发布后,市人力社保局着手制定落实方法,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二是要在充分保障参保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经办、参保流程标准治理。

三是要增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

医疗保险处会同局政策法规处、市社保治理局就具体政策问题在反复讨论修改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并征求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局要紧领导作了汇报,形成了《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网络公布征求意见稿)。

六、征求意见及处置情形

《关于落实浙江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增强罕有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形成后,4月初,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在规按时刻内未收到修改意见。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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