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体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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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管理继续强化。
预算公开工作加快推进。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进一步规范。
全面取消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公平了税收负担。
全面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完善了增值税制度,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技术改造。
顺利推进成品油税费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建立了依法筹集公路发展资金的长效机制。
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
总体上看,“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成效明显,保障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较好地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同时也要看到,与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目标相比,现行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省以下财政体制尚需完善;
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有待提高,财政管理需进一步加强;
税制结构不尽合理,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等,迫切需要通过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加以解决。
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建议》提出,要加快改革攻坚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对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建议》精神,结合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总结以往财税改革的经验,“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立足点,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方向,服务大局。
把科学发展观切实贯穿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进一步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体制保障,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是整体设计,协调联动。
妥善处理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财政与金融、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统一规划,全面设计,综合配套,协调推进,加强各项财税改革之间以及财税改革与其他改革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合力。
三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
既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
又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精心谋划,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完善财政体制。
在合理界定事权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建立并不断完善科学完整、结构优化、有机衔接、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
健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健全税收制度。
完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财产税、环境资源税及其他特定目的税相协调,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三、“十二五”时期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
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确政府和市场作用边界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
同时,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完善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科学设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弥补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收支缺口,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积极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
分类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并从监管制度、技术操作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
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保障程度。
在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强化乡镇财政管理,因地制宜深化乡财县管改革。
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把加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满足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需要,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在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奖补机制,力争在“十二五”前三年基本建立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十二五”后期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提高预算完整性和透明度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健全公共财政预算,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公共服务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加快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扩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范围。
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加强项目库建设,夯实预算编制的基础。
继续规范预算编制程序,细化预算内容。
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的制度。
进一步增强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入管理体系。
完善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
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改革。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预算公开机制。
在完善预算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结合修订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原则和主体,完善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强化预算公开责任制度,加快预算公开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三)推进税制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强化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在实施和完善消费型增值税的基础上,结合增值税立法,稳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从制度上解决货物与劳务税收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步消除重复征税,促进服务业发展。
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充分发挥消费税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理性消费的作用。
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鼓励科技创新。
全面改革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完善消费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按照强化税收、规范收费的原则,继续推进费改税,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
按照适当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的要求,健全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
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
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作者:
财政部部长)
山东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10-12-3122: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政府决定今年筹措14亿元,在全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力争三年内实现县乡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目标。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是明确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综合考虑县级财政的职责要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和其他必要支出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国家和省统一出台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项目;
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民生支出主要包括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项目支出;
其他必要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按照上述范围和现行政策,2010年全省共有60个县(市、区)进入扶持范围,其中省直管县(市)18个。
二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缺口分级共担机制。
省级结合中央财政支持,将可用财力达不到省定基本财力保障标准的县(市、区)纳入帮扶范围,并根据县级财力缺口和所在市级财力状况等,分县测算核定省级资金补助额度。
其中,对纳入范围的省直管县(市)适当提高补助系数;
市级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缺口弥补方案,加大财力下移力度,强化统筹所辖区县协调发展的责任;
县级要增强科学发展观念,大力增收节支,科学统筹财力,切实提高自我保障能力。
三是动态调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标准。
省级每年结合各地财力变化情况,按照有进有出的原则,动态调整财政困难县保障范围,确保将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到财政最困难的地区。
同时,根据津补贴标准和民生政策等因素变化,动态调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客观反映各地收支矛盾,建立起政策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的动态长效保障机制。
四是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激励机制。
一方面,建立市级统筹区域均衡发展激励机制。
省级对各市均衡所辖县级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和提高全市收入质量给予奖励,调动市级统筹区域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各市加大财力下移力度,优化收入结构。
另一方面,建立县级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激励机制。
省级对县级提高农业、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比重给予奖励,调动各县(市、区)主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积极性,促进各地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是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省级财政定期对市、县财政部门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严禁通过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省级奖励补助资金。
严禁将省级补助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购买和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否则,一经查实,将扣减该地区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省级转移支付的资格。
我国财政体制60年:
演进、运行与优化
2010-9-1510:
9 王曙光蔡德发
摘要:
财政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块“硬骨头”,它的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
勾勒其制度变迁轨迹、分析总结其演变规律,有益于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因此,回顾建国60年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过程,展望其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趋向,并结合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优化我国现代公共财政体制是当前财政学界一个亟待破解的重要课题。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财政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体制、税收体制和基建投资体制等内容,其中企事业财务体制是基础,预算体制是主导和代表,税收体制和投资体制等则分别规定收入与支出方面的有关体制问题。
从广义上讲,财政体制改革包括制度和体制两个方面的改革,其中体制改革是以平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划分和理顺省以下财政体制为重点。
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演进与评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始终扮演着积极、重要的角色,相应地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历经多次变革,经历了“高度集中、统收统支——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划分收支、总额分髓——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税制(包括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制和理顺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变迁过程。
总体而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财政体制是高度集中的,1951—1952年虽然开始实行了初步的分级管理,但从实质上看仍然是统收统支的办法。
这个时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在短时间内改变了过去长期分散管理的局面,对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保证经济发展,以及促进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从1953—1956年实行分类分成到1957年实行总额控制办法,财政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逐步加大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逐步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一五”时期比较集中的财政体制基本适应了当时国家有计划地、大规模地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集中资金建成了156项重大工程。
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强调集中统一有余、注意因地制宜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的积极性。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在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责、权、利相结合体制的一种尝试。
这一时期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但是,这次体制改革是在“大跃进”中进行的,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过多地下放了中央管理的企业,过多地扩大了地方和单位的财权,过分地分散了国家财力,因而本次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从1959年起实行的“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财政体制,试图通过“一年
“文革”期间,我国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由于经济处于极端不正常的运行状态,导致财政收入极不稳定,在这种局面下财政管理体制频繁变动,基本上是维持过日子,其弊病很多,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财政体制也随着新时期及其不同发展阶段作了4次比较大的调整,其共同的特征是“包干”。
包干体制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实行了十余年,从这种体制发挥的历史作用看,即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促进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从而有利于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但是,“包干”体制作为一种过渡性财政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分税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体制。
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我国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变革,实践表明本次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成功的。
主要表现在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的增长机制,调整了财政收入增量的分配格局,促进了地方财源建设思路的转变。
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某些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不明晰,收入划分地区间受益状况苦乐不均,政府问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以及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完善等。
二、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论支撑
1、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
经济学家从公共品供一变”的办法改变财力分散和宏观失控问题,但由于“左”倾思想泛滥,决策失误,难于奏效。
由于在财政体制上开始转向较为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和“一五”时期的集中财政体制有所不同,即集中当中有分散,集中合理,分散适度,该紧的紧,该松的松,因此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国民经济逐渐恢复了生机。
给的有效性与效率的角度研究分权问题。
不过,他们在具体分析路径的选择上各有特点。
财政分权理论有蒂布特(c•M•Tiebout)的“以足投票”理论、麦圭尔的“动态模型”、施蒂格勒(GeorgeStigber)关于最优分权模式的“菜单”(“MENU”)、奥茨(WallaceEOates)的分权定理、特里希(Ricardw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以及关于分权的“俱乐部”理论等。
此外,新制度学派的制度创新理论、信息经济学的有限信息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均衡理论、有限理性理论、非均衡分析原理和阿罗不可能定理(中央政府不可能根据全体国民的偏好而制定政策,而地方政府却相对容易)等,从不同角度加以分析,均有一定的解释力。
2、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多层面、多角度的体系,它包含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及背后隐藏着的利益关系。
其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化、法制化。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普遍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任何实行层级制管理的国家所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1)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目标。
政治学研究和国内外实践表明,构建新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目标是建立一种“中央集权——地方分权有机结合的混合体制”,稳步推进国家与社会分权,并实现政治体系内部权力分配的集分平衡、权能平衡与动态平衡,通过制度创新,发挥“两个积极性”,进而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双赢,并以法律形式使这种权力关系制度化、法制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府向省级政府放权的同时,省级政府也有步骤、有计划地向下级政府放权,使下级地方政府从单纯的上级地方政府的代理人,转化为更多地代表当地利益,变成了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
(2)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
权力总是同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政府是解决社会矛盾和人类事务的组织,为完成政府各自的职能,就应赋予政府一定的财权。
中央与地方在权力分配上的矛盾,主要源于自身的权能不对称,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力和职能关系,而财权划分的实质是税权,税权划分自然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点。
(3)集权分权的矛盾与整合。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表象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权力的纵向划分,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个集权和分权的矛盾,这是各国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难题。
中央与地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差异性是客观并存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看作是利益和权力分配过程中的“零和博弈”关系。
经济体制的转型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追求的主观条件,分权改革又赋予了地方政府利益追求的客观条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政策冲突就在所难免。
因此,必须加强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对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加以修订,以保证国家整体经济的协调发展。
3、税权划分的因素与模式。
税权是指主权国家有关课税权利的总称,即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
从广义角度讲,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从狭义角度讲,税权仅指税收执法权。
(1)税权划分的决定因素。
税权划分包括纵向划分,即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横向划分,即税权在国家机构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划分,这种划分应遵循“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2)税权划分的基础与模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国家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基础,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西方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结构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其权限划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
结合国家结构和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其关系大致有联邦分权、单一集权和单一分权三种形式。
与此相对应,各国政府间税收收入的划分模式大体分为集中型、适度集中与相对分散型两种税权划分的类型。
分散型可以视为一种类型,但实际工作中已没有哪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3)我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模式。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纵向分配关系,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中央和地方关系调整的核心是实现政府的权能平衡,因而我国采取了单一税权模式。
(二)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相关分析
回顾新中国成立60的历史,我国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在改革开放前基本处于放权、收权的摸索过程中。
中央与地方关系总体上可概括为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命令——服从”关系变化,到改革开放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讨价还价”的协商关系,再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分级分管”相对稳定的法制关系。
1、立法上相对扩大了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须经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但须经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中的地位、职权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并具体地列举了专属立法事项。
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把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加以具体化,使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得到了明确、具体的划分,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尽管有了上述制度供给,但在税收立法方面,权利仍过于集中。
目前相对扩大了省一级政府和省级税务部门的地方税收法规和地方税收部门规章的范围与权限,如对国家财政和税务部门颁布的部门税收规章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执法上体制创新、收支拆分与强化征管。
主要表现在:
(1)创新财政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从内部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开始创新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由中央“一灶吃饭”改为中央与地方“分灶吃饭”。
为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应运而生,为科学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提供了契机与支点,成为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创新的“分水岭”。
分税制运行以来尽管还不尽完美,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有效可行的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机制,这表明我国在财政体制上开始与国际对接。
(2)财政收支拆分。
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