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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航行通告一般用中、英文发布。

11.在通航水域进行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申请不能同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

12.施工作业水域涉及两个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时,施工作业者应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涉水工程,在工程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14.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可免办《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因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了码头经营的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17.VTS的作用是用于提高船舶交通安全和效率及保护环境。

18.信息服务是一种确保船舶在航行决策过程中及时地获取必要信息的服务。

19.支持联合行动是一项协助船舶做出航行决策,并监视其效果的服务。

20.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

21.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尽可能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22.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航道,并迅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和VTS中心报告。

23.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细的补充声明。

(√)

24.海事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5.现场巡航是指运用海事巡逻艇对辖区水域进行巡航,开展水域巡航、现场执法、应急处置和救助等工作(√)

26.辖区巡航,巡航执法人员每船应不少于2人(×

27.海事执法人员到达事故或险情现场后,应遵循救人为先的原则,在保障人员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船舶、设施和货物(√)

28.海事管理机构是我国海洋管理职能部门之一,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开展海上巡航监督海上航行秩序,监督海洋环境,对维护国家海洋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29.开展海上搜救是沿海国的国际义务,组织水上搜救是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

30.造成4人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为一般等级海上险情信息。

31.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32.无线电应急示位标是一种配备在船舶或其它浮动工具上的无线电应急接收装置。

33.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一般和较大海上突发事件的搜救效果评估,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

34.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它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为遇险阶段。

35.海上搜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36.告警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航空器的安全情况尚不明确的阶段。

37.海上搜救行动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38.海上搜救分中心编制的应急预案不需向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39.具有海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40.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为重大险情等级(√)

41.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为特大海上险情等级(×

4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为特大海上险情等级(×

4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为重大险情等级(√)

44.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5.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6.救助力量的选择上,救助船舶应首先适应救助现场的水文、气象环境,其次是适应遇险性质。

47.现场协调人由搜救协调人或遇险船舶来指定(×

48.从日出到日没应显示号灯(×

49.在分道通航水域,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不受IMO采纳分道通航制条款的约束。

50.会遇的两船如果一船采取了行动,则另一船就是直航船(×

51.如果直航船不履行保速保向义务,则承担让路船义务(×

52.海上遇险人员不包括在海上偏远之处的岸上避难而无法获得救助设施的人员。

53.当搜救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现场搜救行动已变得更加容易时,应终止搜救行动(×

54.在指定现场协调人之前,所有到达现场的设施都应承担起现场协调人的职责(×

55、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当从他船的左舷追越。

56.救助过程中,军队力量可不接受搜救中心指挥。

57.搜救中心应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善后工作。

58.外国籍非军用船舶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港口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59.海难发生后,救助单位对人命救助应采取不计报酬、立即出动救助的原则。

60.无线电应急示位标是一种配备在船舶或其它浮动工具上的无线电应急接收装置。

61.两条船舶在港区内发生碰撞,当事双方将危及港区安全,海事管理机构值班员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当事双方尽快驶往安全水域。

62.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救助无效果,不得提出任何经济补偿求。

63.不明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航空器的安全情况已确定处于危险之中。

64.海难发生后,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是最重要的。

65.在海上搜救行动中,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责任。

66.“搜寻”的含意通常指由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67.每一搜救设施都须配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设备。

68.在收到任何人在海上遇险或可能遇险的信息时,当事国的负责当局应采取紧急步骤,确保提供必要的援助。

69.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

70.对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各单位一接到险情即应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71.值班员凡遇重大水上交通险情通报,应首先采取救助行动,救助完成后再向有关领导汇报。

7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发生海上突发应急事件,属较大险情。

73.不明阶段是指对人员、船舶或航空器的安全情况已确定处于危险之中。

74.涉及纯商业性救助行动,在不危及辖区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性措施。

75.海难发生后,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是最重要的。

76.救助过程中,军队力量必须无条件接受搜救中心指挥。

77.海上获救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78、除靠、离码头外,船舶不能在码头前沿水域航行。

)79.社会力量是海上搜救力量的重要补充。

80.未经搜救中心擅自撤离搜救现场的,可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81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活动许可证边施工。

8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立项的对通航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涉水活动,都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论证审查意见作为工程立项审批的条件。

83.水上水下活动在建设期间或者活动期间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进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

84.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批。

85.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6.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87.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

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88.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89.违反本规定,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采掘、爆破需要海事主管机关审批(×

91.航道划定属于海事主管机关行政许可项目(×

92.移动式平台拖带审批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

93.桥梁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94.《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依然有效(×

95.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与客运码头船舶净间距不应小于300米是强制性要求吗(√)

96.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并配备护航船舶(√)

97.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应由一艘警戒船在附近水面值守,且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托两用船在旁监护。

98.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99.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100.严禁在海底管线工程区设置锚地(√)

101.地下敷设设于软土基上的供燃气管道,应采取预防由于地面不均匀沉降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102.港口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103.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104.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

105.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可不经验收合格,直接正式投入使用。

106.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

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107.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108.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

109.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110.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111.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只需向其中一个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

112.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113.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无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114.涉水工程业主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涉水工程试运行期、竣工后的水上交通安全。

115.与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关的船舶、设施在不影响施工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安全作业区。

116.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设施的,禁止任何船舶进行靠泊作业。

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

117.论证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持续发展、节约资源、统筹兼顾、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44号令)适用于我国沿海水域及长江干线水域。

119.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用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

120.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21.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122.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海事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123.组织或者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十五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124.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125.航行警告由各区台或发布台统一审核、编号、盖章后,按照属地和就近原则送交海岸电台播发。

126.对于申请的作业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航行通告中的起止期限最多为六个月,作业单位在通告规定的结束日期10天前重新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127.军事演习和划定临时军事禁航区,应由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提出申请。

128.军事演习和划定临时军事禁航区,应由部队军级以上单位提出申请。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管制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通航水域实施的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130.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131.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

132.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不可以集中进行。

133.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134.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35.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36.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有效、宁重勿漏”的原则。

137.凡涉及到在毗连区以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军事活动的航行警告,发布前均应报总台核准。

发布台在上报总台的同时通报区台。

138.凡涉及到在毗连区以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军事活动的航行警告,发布前均应报区台核准。

139.航行警告通过海岸电台以无线电形式播发。

140.航行警告通过海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发布。

141.沿海航行警告一般要用中文发布。

142.港区范围内的航行警告一般只使用中文发布;

沿海航行警告一般要用中英两种文字同时发布,如警告区对外轮没有影响,可只用中文发布。

143.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可采用一事多发的方式,申请单位不用分别申请。

144.航行警告发布工作采取总台、分台、发布台。

采取一局一台的模式管理。

145.航行警告发布工作采取总台、区台、发布台。

146.航行通告标注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于WGS84坐标系)。

147.航行通告标注坐标:

WGS84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48.我国自2007年8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49.我国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50.中国海事局门户网站是统一发布航行通告的官方网站。

151.中文航行警告选择在486KHz频率上,采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方式,定时向船舶播发航行警告。

152.中文航行警告选择在490KHz频率上,采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方式,定时向船舶播发航行警告。

153.目前,我国有5个英文航行警告播发台和7个中文航行警告播发台。

154.目前,我国有7个英文航行警告播发台和5个中文航行警告播发台。

155.凡拖带各类平台、大型船舶和笨重物体等使拖轮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带,应发布航行警告。

156.拖带长度超过500米的一般拖带在海上航行时,应发布航行警告。

157.海岸电台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

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海岸电台自主确定。

158.在使用VHF话机进行联系时,建议应用国际标准航海用语。

159.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160.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

161.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162.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163.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164.“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165.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166.《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限于吃水的船舶”系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道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167.当一船对他船是否在追越自己有任何怀疑时,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168.VTS覆盖区域或分区的界线通常位于船舶通常要改变航向或操纵,或接近会聚水域、航路会合处或交通交叉口的地方。

169.VTS提供的交通服务可以是主动的也可是应船舶请求而提供的。

170.加入VTS可以是自愿的或是强制的。

当不要求强制加入时,应允许船舶使用VTS。

171.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72.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不经正式公布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173.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应备有在紧急情况下与相应的搜寻和救助机构合作的计划。

该计划应由船舶和公司制定,并经搜救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174.IALA是公认的为船舶报告系统制定国际性指南、衡准和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17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177.根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当搜救行动涉及到多个省级搜救中心时,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负责指挥和协调。

178.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179.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接到重大级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向省级搜救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180.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的事件。

181.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军事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82.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

1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184.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1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情节严重的可予以没收。

二、单选:

1.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是___。

(A)

A.12395

B.12935

C.13925

D.110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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