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华艺术学校学生办理就学贷款基本作业流程及注意事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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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藝校學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新生、轉學生)
(二)中華藝校學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在校生)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中華藝校學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新生、轉學生)
◎申請資格條件:
(擇其一)
1.全家【學生及家長】之家庭年收入合計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合符合中低收入(114萬元以下)家庭標準者。
【利息於就學期間由政府負擔】
2.如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合後未符合中低收入(114萬元以下),但家中同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利息須學生自行負擔,利息費請洽銀行】
※凡有申請低收入戶、公費補助者,不予辦理就學貸款※(因補助金額約同於可貸金額)
◎申請辦法:
1.請攜帶學雜費全額註冊單向學務處更換『就學貸款註冊單』才可至高雄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未更換者,一律不予辦理就學貸款】
2.若更換後要取銷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務必攜帶就學貸款註冊單至學務處換回全額註冊單。
◎對保所須攜帶之必備證明文件:
【學生本人及監護人(保證人)須親自同行前往高雄銀行辦理】
1.可貸金額證明單(由學校發予)
【※可貸款金額為學校統一核定,不得多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記事不得省略)(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3.高雄銀行網站所下載之『就學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須先至高雄銀行網站線上申請,8/1日起
開放申請】 ※高雄銀行網站網址:
.tw
4.學生、監護人(保證人)之身份證正本及影本
5.學生、監護人(保證人)之印章
◎家長如有一方在外地工作不克前往,則須有證明之文件(高雄銀行之就學貸款委任書)
◎監護人(保證人):
1.借款學生(未滿20歲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2.借款學生(未滿20歲者)父母離異者,僅需由監護人一方擔任連帶保證人。
若未約定監護人,則離異之父母仍應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註:
監護人註記於學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約定事項
3.借款學生年滿20足歲者,由父母其中一方擔任保證人
※請務必於8月1日~8月26日至高雄銀行或各分行放款部完成對保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辦理流程:
【學生本人及監護人(保證人)須於對保時間內親自攜帶必備證明文件同行前往高雄銀行辦理對保】待高雄銀行核准貸款對保手續後,再繳納非可貸之金額學校註冊日(8月27日)當天將『就學貸款撥款申請書暨通知書』之學校收執聯交至導師以班為單位收齊送回學務處手續方告完成(未交者視同放棄)。
高雄銀行各分行
單位
地址
電話
總行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07)557-0535
信託部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27號3樓
(07)238-5188
六合分行
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27號1、2樓
(07)238-4888
七賢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七賢二路396號
(07)251-7012
前金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145號
(07)286-1136
公庫部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
(07)336-0408
國外部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51號2樓
(07)535-5375
建國分行
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99號1樓
(07)223-0511
三多分行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171號
(07)751-1168
南高雄分行
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51號1樓
(07)330-1060
市府分行
(07)335-0260
鹽埕區簡易型分行
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6號1、2樓
(07)551-1061
鼓山分行
高雄市鼓山區九如四路1018號
(07)532-1001
旗津簡易型分行
高雄市旗津區通山路54號
(07)571-8263
前鎮分行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180號
(07)332-7131
草衙分行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路52號
(07)841-3847
三民分行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287號
(07)321-8813
灣內分行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470號
(07)386-5905
九如分行
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459號
(07)381-2499
大昌分行
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71號
(07)380-7306
明誠分行
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一路168號1樓
(07)359-5336
右昌分行
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780號之3
(07)363-7478
楠梓分行
高雄市楠梓區建楠路141號
(07)352-4391
小港分行
高雄市小港區小港路158號2樓
(07)812-2268
桂林分行
高雄市小港區桂陽路332號
(07)793-1616
左營分行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
(07)581-9131
北高雄分行
高雄市左營區民族一路1012號
(07)359-9291
鳳山分行
高雄縣鳳山市青年路二段362-6號
(07)776-3688
大發分行
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三路480號1、2樓
(07)786-1899
屏東分行
屏東市中正路152號1樓
(08)736-8811
台南分行
台南市安平區慶平路191號
(06)295-5588
台中分行
台中市南屯區惠中路三段69號1、2樓
(04)2252-2588
新竹分行
新竹市民族路22號
(03)523-0333
桃園分行
桃園市民生路413、415、417號
(03)338-1288
板橋分行
台北縣板橋市四川路2段100號
(02)8967-1250
大直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敬業一路97號
(02)8502-1656
中和分行
台北縣中和市建一路198號
(02)8227-1399
台北分行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1、2樓
(02)2563-0101
博愛分行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38號1樓及地下室
(02)2375-1188
中華藝校學生辦理就學貸款須知(在校生)
一、全家【學生及家長】之家庭年收入合計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合符合中低收入(114萬元以下)家庭標準者。
二、如經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審合後未符合中低收入(114萬元以下),但家中同時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於就學期間須學生自行負擔,利息費請洽銀行】
※凡有申請低收入戶、公費補助者,不予辦理就學貸款(因補助金額約同於可貸金額)※
一、先前已有辦理就學貸款者:
【學生本人親自前往高雄銀行辦理即可】
1.可貸金額證明單【※可貸款金額為學校統一,不得多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3.高雄銀行網站所下載之「就學貸款申請書」一式三份【須先至高雄銀行網站線上申請,8/1起開放申請】※高雄銀行網站網址:
.tw/
4.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學生本人身份證之正本及影本【影本請黏貼於高雄銀行就學貸款附件上】
5.學生本人之印章
二、新辦理者:
(先前未辦理就學貸款者)
4.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之正本及影本【影本請黏貼於高雄銀行就學貸款附件上】
5.學生、監護人(保證人)之身份證正本及影本【影本請黏貼於高雄銀行就學貸款附件上】
6.學生、監護人(保證人)之印章
*借款學生(未滿20歲者)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擔任連帶保證人
*借款學生(未滿20歲者)父母離異者,僅需由監護人一方擔任連帶保證人。
*借款學生年滿20足歲者,由父母其中一方擔任保證人
※請務必於08月01日~08月26日前至高雄銀行或各分行放款部完成對保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學生本人(新辦理者之同學及監護人)於規定對保時間內,親自攜帶必備證明文件至高雄銀行或各分行進行對保待高雄銀行核准貸款對保手續後,再至台北富邦銀行全省分行、郵局或全省各超商門市繳納非貸款部份之金額學校註冊日(08月27日)當天將『就學貸款撥款申請書暨通知書』之學校收執聯交至導師以班為單位收齊送回學務處手續方告完成(未交者視同放棄)。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相關科室:
四科
公布文號:
83.09.14銀融乙字第12261號函
83.09.05台(83)048310號函及
83.09.15台(83)高050552號函
87.09.05高(四)字第87100078號修正發布
91.07.04台(91)高(四)字第91098680號修正發布
92.03.26台高(四)字第0920038889號修正發布
94.04.01台高通字第0940037085B號令修正發布
94.05.24台高通字第0940064428B號令修正發布
95.02.07台高通字第0950013088C號令修正發布
96.03.09台高通字第0960021910C號令修正發布
96.08.08台高通字第0960119067C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之作
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承貸之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在臺灣省地區者,由臺灣銀行承貸。
(二)在臺北市轄區者,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三)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五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由學生負擔者,依主管機關負擔之利率減百分之零點三五計算。
前項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並由本部公告之。
四、承辦就學貸款銀行,於每學期貸款完竣,向主管機關請領貸款利息時,應備利息收據並造利息計算表,其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五、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六、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就學貸款作業須知及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七、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於下列時期,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及博士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
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
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學生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
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八、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應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九、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磁片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
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各承貸銀行得依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
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主管機關與各承貸銀行協議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按第一項所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一、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各費,其範圍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日間部學生:
學費及雜費。
(二)大學校院及研究所學生:
學費、雜費、學雜費基數、學分學雜費、學分費。
(三)夜間部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包括下列項目:
1.高級中等學校夜間部及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比照日間部學生貸款金額貸給。
2.專科學校夜間部之學費、雜費。
3.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及進修補習學院之學分費、雜費。
十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書籍費申貸標準,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
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十三、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但享受部分公費、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六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公費、學雜費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情形者,學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限。
十四、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為其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十五、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中低收入家庭標準,由本部參照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定之。
十六、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並須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可辦理借款手續。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如發現有不實者,由學校負責追回該筆貸款。
十七、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之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比照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標準發放。
十八、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有升學、服兵役、替代役、教育實習、通訊地址變更等相關事宜,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
十九、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可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二十、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未達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於應償還起算日前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
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
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二十一、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之學生,如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應先將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償還後,始得依前點第一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或延長償還貸款期限。
其緩繳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間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依前點及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收入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
二十二、第十九點至前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
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