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设计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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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设计十
机关单位绩效考核方案十
一、适用范围对象
处室考核:
局机关内设处室(包括直属分局机关)。
个人考核:
局机关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
兼任局机关中层职务的党委成员或副调研员,列入兼任职务处室的绩效考核。
局直属分局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直属分局制定,报市局党委批准。
二、考核办法及项目、分值设置
(一)处室考核。
处室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绩”和“勤”,由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其中基本项目包括机关共性目标考核、业务工作考核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加分项目包括处室年度工作争先创优、获奖情况等。
处室考核设总分值103分(其中基本项目100分,加分项目3分)。
2018年年终将按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得分总和进行处室排名以及奖惩。
1.基本项目(100分)。
(1)机关共性目标考核(40分)
按照《温州市司法局机关2018年共性目标考核细则》分共性目标落实情况(25分)和制度执行情况(15分),采取信息化考核方式进行考核赋分。
(2)业务工作考核(30分)
业务工作考核按照《温州市司法局机关处室2018年业务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由局考绩办对照考核细则组织开展检查考核评分。
(3)综合评价(30分)
由局领导班子评价,县(市、区)局评价和局机关处室评价等三项内容组成。
第一项:
局领导班子评价(15分)。
由局班子领导对机关各处室2018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测评打分。
第二项:
局机关处室评价(10分)。
由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考评组,对市局机关各处室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最后,根据各处室的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第一名得满分10分,每降一个名次扣0.2分,依次确定各处室的最后得分。
第三项:
满意度测评(5分)。
由局考绩办于年底组织开展由服务对象(局机关党委的服务对象为各党支部;戒毒工作管理处(信息处)的服务对象为市黄龙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各县(市、区)司法局的相关科室;两司处的服务对象为司法鉴定所、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直属分局的服务对象为经开区律师所、司法所及调解组织;其余各处室的服务对象为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科室参加的群众满意度测评。
测评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
测评内容为首问负责制、办事效率、指导能力、服务态度等。
根据测评情况,其中满意得票率在90%及以上的,得5分;满意得票率低于90%的,每下降10%扣0.5分,满意得票率在50%以下的不得分。
2.加分项目(3分)
因司法行政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得2分。
当年荣立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综合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得1分;因单项工作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得0.5分。
因工作业绩显著,当年荣立集体三等功奖励的,综合工作受到市厅级表彰的,得0.5分;因单项工作受到市厅级表彰的(不包括以办公室名义颁发的文件),或“创新奖”“推进奖”受到省厅表彰的,得0.25分。
同类项目取最高分,加分累计最高分为3分。
表彰加分必须以有文号的文件发布时间的年度为准。
当年表彰加分未能计入考评总分的,可在下一年考评中计入总分。
(二)个人考核。
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以所在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平时考核、民主测评和组织综评三个项目,设基本分100分;另因干部职工工作业绩显著,受表彰奖励的,可酌情加分。
民主测评(评议)、组织综评以及对被考核人年度内加分、扣分情况的确认一般在年终进行。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分=平时考核分(汇总平均分)+处室考核分+民主测评(评议)分+组织综评分+加分-扣分。
1.平时考核(30分)。
平时考核是指上级对下级日常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性评价,重点考核“绩”和“勤”。
“绩”主要指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情况等。
“勤”主要指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等。
中层正职(处室负责人)由局“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进行评价;中层副职及一般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和本处室中层正职(处室负责人)进行评价。
考核周期为半年一次,年底折算取其平均分计入总分。
评价赋分方法为:
评价领导对所评价人员分两个档次进行赋分,一档得30分,二档得28分,具体评价赋分方法见附件。
2.处室考核(20分)。
局机关干部职工处室考核得分=(本人所在处室年终绩效考核最终得分/103)×20,同分赋予处室每一个人。
3.民主测评(评议)(30分)。
年终召开会议,进行全员测评(评议)。
每张测评票选择“优秀”的人数不得多于测评总人数的20%,否则视为无效票。
个人民主测评(评议)得分=(A×1+B×0.8+C×0.6+D×0.4)÷(A+B+C+D)×30,其中A为“优秀”个数,B为“称职”个数,C为“基本称职”个数,D为“不称职”个数。
4.组织综评(20分)。
年终由局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对局机关所有干部职工,根据个人表现进行综合评价,按20%、80%的比例分两个档次进行赋分,一档得19分,二档得16分赋分给干部职工个人。
5.加分。
干部职工因工作业绩显著,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得2分;当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得1分;当年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受到市厅级表彰的(不包括以办公室名义颁发的文件),得0.5分。
同类项目取最高分,加分累计最高分为3分。
表彰加分必须以有文号的文件发布时间的年度为准。
当年表彰加分未能计入考评总分的,可在下一年考评中计入总分。
6.扣分。
根据《温州市司法局机关2018年共性目标考核细则》,按个人被扣分值进行扣分计算。
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前50%人员为一档预备人选,报局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一档人员、年度优秀公务员,应当在预备人选中产生。
一档人数为全局干部职工总人数的20%,其余80%如无下述关于三档人员的确定所列21种情况的,原则上定为二档。
三、考核结果运用
(一)与评先评优挂钩。
局机关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局机关处室和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等次的根本依据。
按照考核结果,评出“优秀处室”5个(综合处室2个、业务处室3个),其余为“合格处室”。
在万人评机关中层处室活动中被市里评为10个满意参评对象的处室(单位),直接确定为“优秀处室”;被市里评为10个不满意参评对象的处室(单位),或本处室发生重大负面事件的为“不合格处室”。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处室的,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处室的,给予嘉奖一次。
被评为“不合格处室”的,其处室干部职工年度考绩奖按合格等次发放。
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原则上在绩效考核定为一档的人员中产生。
综合处室是指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计财处和法制处,其余均为业务处室。
(二)与个人奖惩挂钩。
对年度绩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关于三档人员的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三档(受到党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2.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5.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6.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酒驾,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7.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8.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被问责的;
10.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
11.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12.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3.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5.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16.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7.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8.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19.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20.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21.我局认为应该确定为三档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特殊情况处理
1.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新考录、转业安置的人员及因公学习、公派出国等原因离岗超过6个月的,其年度目标考核奖金正常情况下按二档标准执行,出现本办法关于三档人员的确定所列21种情况的,按三档标准执行。
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新考录、转业安置的人员奖金数额根据其实际在岗月数按比例计发。
2.挂职锻炼干部、对口支援干部和农村指导员等外派挂职人员,外派时间不满半年的,仍在原单位考核;超过半年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以及其他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参加绩效定档,其年度目标考核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机关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成员的“局机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考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考绩办”),考绩办设在局政治部,政治部主任兼任考绩办主任;考绩办成员由局政治部、办公室、机关党委、计财处、法制处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局党委书记、局长是局机关绩效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局机关纪委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二)严肃考绩纪律。
被考核处室要坚持实事求是,按要求报送各种数据和材料;全体干部职工应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实在的原则,认真对待,决不允许发生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精心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本方案经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正式实施。
本方案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局考绩办负责解释说明。
如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局考绩办反映,局考绩办在15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