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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一次签多久Word下载.docx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

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

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

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9、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3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协商不一致的,继续履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3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一)至(四)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顺延后,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此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

3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的“连续”是指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

3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用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同一岗位不能再连续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计算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一次。

35、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的,自动续延视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送达职工的,视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7、《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劳动报酬,可以是具体的数额,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薪酬制度。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岗位合同的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40、《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内容不具备必备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补充完善。

对协商不一致的条款,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1、劳动者的住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4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个月、一年、三年;

“不满一年”、“不满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六个月以上”包含六个月。

43、劳动者使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议请示人大法工委)。

4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45、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约定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以通过协议进行协定。

46、《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或一年内累计为劳动者提供了超出企业年平均工资50%的费用的经费,“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费认定依据为有货币支付凭证的培训单据,以及脱产培训期支付的工资和差旅费等。

47、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提供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仍应按照服务期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8、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未协商

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

4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0、厂家的促销员在租贸商场的柜台工作的,促销员应与厂家签订劳动合同,商场对厂家侵害促销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篇二: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易法通分享)

易法通撰写时间:

20XX-1-22

在日常生活中,劳动合同是经常需要签订的合同之一,

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就业者,都需要认真的阅读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事项。

一、劳动者应该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企业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最普遍。

但是劳动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试用期,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及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

劳动者应该检查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及每周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很多公司都会因为临时的任务安排员工加班,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

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并且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对不同时段的加班工资做了明确的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3、保险与福利待遇

日常所谓的“五险一金”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各地的政策不同,所缴纳的的数额也并不相同。

但是这几项都是国家强制缴纳的。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5、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

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篇三: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1、本流程旨在规范和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职责,促使劳动关系得到动态的管理。

2、本流程为业务指导规范,若有新的制度办法从其规定。

二、相关职责

1、总部人力资源部作为劳动关系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流程的制定和规范,同时负责总部员工劳动关系的管理。

2、总部人力资源部指导和监督各下属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促使劳动关系及时更新。

3、各下属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续签。

三、签订流程

1、劳动合同应在新员工报到后十五天内签订,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者包括3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届满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确定续签意向。

2、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3、各下属公司办公室根据到期合同人员情况填写《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确定公司续签意向,明确续签的向员工发《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

不续签的发《不续签劳动合同书》。

4、员工收到《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后应在一周内将是否续签的意向通知公司,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

5、劳动合同双方确定续签的续签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新签:

xx二年总部部门主任助理及以上、下属公司经理室成员三年其他二年

续签:

一般员工三年总部部门主任助理及以上和下属公司经理室成员五年

四、审批审批流程

1、下属单位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续签由归属单位负责人确定续签意向,人力资源部审批;

值长及以上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归属单位负责人确定意向,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核定,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经理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分管副总确定续签意向,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核,总裁审批。

2、总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由归属部门确定续签意向,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核定,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部门副主任以上人员由分管副总确定续签意向,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核,总裁审批。

五、资料管理

1、劳动合同应动态管理,定期整理,过期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另行造册归档,长期保存。

2、续签意向书应分册归档保存,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应不定时进行自查,人力资源部进行抽查。

3、续签意向书自劳动合同续签后的一年可予以集中销毁。

六、其他

1、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人力资源部20XX年9月25日

报:

项董、朱副总、张副总、陈副总、沈副总、程助理

续签劳动合同意向表

我们与你订立的聘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拟与你续签聘用合同。

续签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

拟聘用岗位:

请于年月日前将下面之意向书回复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

职工意向:

终止□续签□

注:

连续在本公司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再次签约时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签年

职工签名:

年月日

我们与你订立的聘用合同将于年月日到期,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将不与你续签聘用合同。

劳动关系自年

签收单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不续签劳动合同书》。

年月

篇四:

《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及细则

一、目的:

1、为了规范公司用工管理,明确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2、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

实信用的原则等一系列的操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通过试岗期的全体员工。

三、职责

1、各店人事行政专员根据员工入职日期及在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

2、总部人事行政部根据薪资架构审核各店员工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无误后规整、装订、

存档。

四、签订合同须知

1、《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2、《劳动合同》内必须包含入职须知及申请;

3、了解各业态、各级别的工资架构及特殊岗位工资;

4、试岗期7天后,须签订《劳动协议》;

五、《劳动合同》填写内容

乙方:

员工姓名;

甲方:

银川星童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1、封面:

签订日期:

当日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2、封面:

【银川星童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3、《劳动合同》期限为:

六个月、一年;

4、从事的工作岗位;

5、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应填写为【综合】;

6、收入标准:

管理层分为:

实习工资、转正工资;

基层为:

每三个月工资涨幅200元;

(备注:

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与职能,客户经理、厨务基层人员、安检部值大夜、宿舍管理员,不享受签订合同后每满三个月工资涨幅200元,KTV保洁员每月涨幅100元。

7、乙方需填写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8、乙方确认其合同每一条款的准确含义,并签署姓名、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

9、入职须知及申请需签字并按手印:

申请分为两种:

农村户口、城市户口,填写时询问清楚员工户籍别类。

10、人员填写完毕后,两份均返至总部人事行政部;

11、人事专员核实《劳动合同》填写是否正确,工资、岗位及个人信息是否填写清楚;

12、待人事专员核实完毕后,需到总经办盖劳动合同公章;

13、入档编写《劳动合同》号;

14、合同为一式两份,将编写为‘Ⅱ'

的合同返到各店;

15、各店店长收到合同后做好存档;

篇五: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的选择MicrosoftWord文档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理顺了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动关系建立三者之间的关系。

即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用工”,只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

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简言之,用工则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则需要签订书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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