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0760974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4.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手段,适应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章监督工作职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受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以下统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受监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质量检测报告等工程建设的质量文件<

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及时、如实作好监督工作记录和质量监督文件签发、收集以及监督档案的整理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督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

精品)工程的评选。

第十五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六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在监督执法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等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时,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收取以下质量文件<

资料):

<

一)按规定填写的《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质量文件和材料<

查阅原件,收复印件);

三)监理<

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见证取样人员名单和见证取样授权书。

第二十条对经验证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工程,监督机构应当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监督人员的组成;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基本监督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以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四条监督机构应结合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情况加强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施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工程报建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发包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五)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二)参加地基验槽以及桩基础、地基处理、钢结构<

含网架)、预应力、建筑幕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和质量文件签证情况;

三)参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

一)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工程工程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四)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五)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六)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

八)检验批、分项、分部<

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的检查评定情况;

九)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监督机构的情况;

十)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实验实施情况;

十二)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监理单位资质,工程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与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验监理情况;

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六)对检验批、分项、分部<

子单位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工程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

七)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

八)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九)对施工质量评价情况;

十)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二)检测人员<

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实验人)资格情况;

三)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四)检测内容、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情况;

五)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等情况。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应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检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巡检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辅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等手段。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重要使用功能;

二)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见证取样资料及结构实体检验报告;

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四)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三十四条下列关键部位<

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在其隐蔽或质量验收前2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到现场监督检查:

一)建筑工程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地基基槽<

坑)隐蔽、挖<

钻)孔桩基底隐蔽;

2)桩基础、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

3)基础<

地下室)结构工程隐蔽;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2、主体结构工程

1)结构转换层钢筋隐蔽;

2)钢结构<

含网架)、预应力结构和其他特殊结构形式工程隐蔽;

3)主体结构工程隐蔽;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装饰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幕墙结构隐蔽;

2)大型公共建筑装修工程的吊顶和线路管道、重要设备隐蔽;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各专业工程<

除给水、燃气、电力浅沟、排管工程)第一检验批及不良地质段地基基槽<

钻)孔桩桩孔隐蔽;

2)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第一检验批质量验收;

3)道路工程路床第一检验批隐蔽(含弯沉测试>

4)河堤工程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

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桥梁工程第一检验批盖梁、拱座、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张拉;

2)隧道工程框架顶板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

外防水施工前);

3)河堤工程墙身砌体<

含泄水孔、沉降缝、卸荷台>

第一检验批隐蔽;

4)构筑物底板、侧壁钢筋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满水实验、气密性实验);

5)道路工程基层、面层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弯沉实验);

6)排水工程污水管道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闭水实验);

7)电力通道<

浅沟、排管、隧道)工程U型槽、排管钢筋、隧道主体结构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接地电阻测试、隧道装水实验);

8)给水、燃气等管线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含严密性实验);

9)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下列重要部位<

工序)为工程质量重点巡检抽查工程,施工单位在其隐蔽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安排监督抽查:

1)桩基础工程打试桩;

2)桩基础桩身完整性检测、单桩承载力检测,地基处理工程地基承载力检测;

3)基础钢筋工程隐蔽;

4)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

1)一层钢筋工程隐蔽;

2)顶层钢筋工程隐蔽。

建筑节能工程中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措施隐蔽。

1)桥梁及下穿隧道工程其余检验批地基基槽<

3)桩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其余检验批质量验收;

4)桥梁工程承台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

5)桥梁工程扩大基础及承台结构工程第一检验批隐蔽。

1)桥梁工程其余检验批现浇梁板、拱圈钢筋工程隐蔽和第一作业段的预应力孔道压浆;

预制梁板第一检验批钢筋隐蔽及预应力张拉;

第一作业段预制梁板、钢梁安装;

2)隧道工程底板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

主体结构外防水第一检验批隐蔽;

3)排水工程雨水污水管道、砌体第一检验批隐蔽;

4)电力隧道工程箱体钢筋第一检验批隐蔽;

第三十六条监督机构在对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对结构工程进行监督检测,结构工程未经监督检测,监督机构不得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具体部位<

构件)和抽测数量,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质量缺陷的结构构件;

三)抽测构件及抽测点随机选定,抽测数量不宜少于5%。

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构件应抽测一组。

第三十八条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工程包括:

承重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

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等。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测的数据应记入质量监督记录和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条对本细则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重点监督工程,施工单位未通知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

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第四十一条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测中发现工程存在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等质量问题的,监督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交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主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检抽查。

工程在结构主体施工阶段,对建筑规模为多层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随机抽查应在一次以上。

第四十三条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水平差的工程,应加强监管,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调整监督工作方案,实施跟踪监督。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十四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有关质量文件<

资料)进行查验;

二)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和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三)对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

第四十七条发现有关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存在有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八章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八条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监督业务专用章。

第五十条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手续齐备;

三)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已经进行了监督,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隐患以及严重影响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已经整改完毕;

四)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结构工程进行了监督抽样测试。

五)监督机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报送存档的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简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

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质量文件<

资料)抽查情况;

五)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九章质量监督档案

第五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有效证明文件。

监督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文件并整理归档。

第五十三条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监督文件:

一)卷内目录;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质量监督备案表<

含见证取样授权书);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五)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六)监督检查和监督检测记录<

含影、音像记录资料);

七)工程质量体系审查表;

八)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九)停、复工通知书;

十)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成报告;

十一)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三)地基验槽记录;

十四)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五)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六)其他子分部<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七)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文件汇总表;

十八)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十九)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和备案文件;

二十一)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二十二)工程竣工报告;

二十三)勘察、设计文件自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

二十四)施工许可证<

可以是复印件);

二十五)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十六)房屋建筑工程节能验收意见书;

二十七)其他质量文件。

第五十四条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定,便于保管与查阅。

第五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备案、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第五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质量中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库,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和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监督工作档案保存期按工程类别及性质分为短期不少于5年,长期不少于15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验收是指由建设<

监理)单位组织的对地基处理、桩基础、预应力、钢结构<

含网架)、建筑幕墙、设备安装等子分部工程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

第五十九条涉及工程质量检测、功能性检测<

实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理。

第六十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