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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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

前言

为加强重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进一步普及和提高医务人员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

为此,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医疗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基本要点》。

本次培训的重点传染病主要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等。

鉴于上述疾病特别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临床上主要表现为肺炎,因此,本要点还专列了不明原因肺炎一章,以提高肺炎病例的诊断和鉴别诊断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控制疾病的扩散和蔓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要点的内容,尽快组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打下坚实基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

2006年10月

第一章传染病基础知识培训要点

一、概述

(一)我国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及名称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共三类37种。

甲类传染病2种,包括:

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包括: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0种,包括: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传染病流行病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1.传染过程

传染过程是指病原体进入宿主机体后,与机体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过程。

宿主感染病原体后,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结局,如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显性感染甚至死亡等。

2.传染病流行过程

传染病流行过程是指病原体从已受感染者排出,经过一定的传播途径,侵入易感者机体而形成新的感染,并不断发生、发展的过程。

流行过程包括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

传染源是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排出病原体的人和动物,包括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受感染的动物。

传播途径指病原体自传染源排出后,侵入新的易感宿主前,在外环境中所经历的全部过程。

传染病可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传播,主要传播途径有经空气、水、食物、接触、媒介节肢动物以及医源性传播等。

人群易感性是指人群作为一个整体对传染病的易感程度。

3.潜伏期

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机体后到出现最早临床症状前的这一段时间。

潜伏期的流行病学意义:

根据潜伏期判断患者受感染的时间,用于追溯传染源和确定传播途径;根据潜伏期的长短,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限;根据潜伏期确定免疫接种时间;根据潜伏期评价预防措施效果;潜伏期长短还可影响疾病的流行特征。

4.传染期

传染期是指传染病患者排出病原体的整个时期。

传染期的流行病学意义在于它是决定传染病病人隔离期限的重要依据。

同时,传染期的长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疾病流行特征。

5.病原携带者

病原携带者是指没有明显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病原携带者按携带病原体的不同而相应称为带菌者、带毒者、带虫者等。

病原携带者按其携带状态和临床分期的关系,分为三类。

(1)潜伏期病原携带者:

即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者。

可在潜伏期内携带病原体的疾病较少,如霍乱、痢疾等。

这类携带者多数在潜伏期末排出病原体。

(2)恢复期病原携带者:

指临床症状消失后继续排出病原体者。

相关的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乙型肝炎等。

一般恢复期病原携带状态持续时间较短,凡临床症状消失后病原携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称为暂时性病原携带者;超过三个月者,称为慢性病原携带者。

少数人甚至可携带终身。

(3)健康病原携带者:

指整个感染过程中均无明显临床症状与体征而排出病原体者,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

6.疾病的流行强度

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某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及流行等表示。

(1)散发:

指发病率呈历年的一般水平,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呈散在发生。

(2)暴发:

指在一个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中,短时间内突然有很多相同的病人出现。

这些人多有相同的传染源或传播途径。

大多数病人常同时出现在该病的最长潜伏期内。

(3)流行:

指某病在某地区显著超过该病历年发病率水平时(如3~10倍)。

有时疾病迅速蔓延可跨越一省、一国或一洲,其发病率水平超过该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流行水平时,称大流行,如流感、霍乱的世界大流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分级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病人和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1.对病人的管理措施

对传染病病人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早治疗。

其中,隔离病人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它是将处于传染期内的病人安置于一定的场所,使其不与健康者或其他病人接触,以减少引起新感染者的机会。

隔离期限应根据该种传染病的传染期来确定。

一般在病人临床症状消失后,经2~3次病原学检查(每次间隔3天)为阴性时,即可停止隔离。

2.对接触者的管理措施

对与传染源有过接触并有受感染可能者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采取医学观察和留验等措施。

医学观察和留验的时间为最后接触日至该病的最长潜伏期,或参照《传染病学》附录“传染病的潜伏期、隔离期与观察期”。

(1)医学观察:

即对传染病接触者定期进行访视、问诊和测量体温,接触者可照常参加工作和日常活动。

医学观察适用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接触者。

(2)留验:

也称隔离观察,是将与甲类传染病病人的接触者隔离于专门场所,限制其活动,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并同时进行医学观察。

二、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医疗机构在疫情报告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三)医疗机构在疫情控制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者,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者,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四)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中的职责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和防止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五)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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