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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扑救火灾和应急逃生能力;

3.焊工持证情况;

4.劳动防护用品准备情况。

(二)设备、系统

1.设备、系统内的易燃易爆物质可靠隔离情况;

氢气、燃油管道等是否有明显的断开点;

与可燃液体管道相连阀门是否关闭、停电、挂牌、上锁。

2.设备、系统内是否泄压、吹扫、清洗。

(三)气瓶及工器具

工器具、气瓶及附件是否存在缺陷,是否检验合格。

(四)作业环境和职业健康

1.动火作业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有害气体;

2.动火作业中的强迫体位;

3.潮湿环境、高空、受限空间动火;

4.动火作业区域是否有易燃易爆物质;

5.现场照明。

第二条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一)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三)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四)喷漆现场。

(五)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

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六)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七)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八)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九)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十)动火作业现场的消防条件和消防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和禁止动火区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工作票流程办理动火工作票。

(二)动火工作票不得单独办理,必须有相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在动火工作票备注栏上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三)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四)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五条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一)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

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体工整。

(二)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

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一份保存在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

(三)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四)“动火单位”栏:

填写动火单位全称。

(五)动火工作票编号:

填写专业+DH+年+月+四位编号,如锅炉检修动火票:

GLDH***-*****01;

汽机检修动火票:

QJDH***-*****01。

(六)“动火工作负责人”栏:

填写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七)“班组”栏:

填写动火工作班组全称。

(八)“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栏:

填写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和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

(九)“动火工作内容”栏:

填写具体的动火工作内容。

(十)“动火方式”栏:

填写焊接、切割、打磨、电钻、使用喷灯等动火方式。

(十一)“申请动火时间”栏:

填写该项动火工作开始与结束时间。

(十二)“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

填写如下内容:

1.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2.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3.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4.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5.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十三)“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写如下内容:

1.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

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四)“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栏:

填写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确认,一级动火由企业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十五)“可燃气体测定值”栏:

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时间、测量人。

(十六)“动火工作票许可”栏:

确认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时间并签名,动火工作负责人签名确认。

(十七)“各级审批人员现场许可”栏:

确认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物、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测定合格,消防监护人、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签名确认。

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十八)“动火工作终结”栏:

材料、工具、场地已清理完毕,现场确无残留火种,参与现场动火工作的有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动火工作已结束。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结束时间并签名,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签名确认。

(十九)“备注”栏:

填写对应动火工作票的检修工作票号以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一)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办理与动火工作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事故抢修单后,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生成或填写

动火工作票。

(二)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

2.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3.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4.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本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本企业实行“双签发”。

(三)动火工作票的送达

一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值长,二级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值班负责人。

(四)动火许可

运行人员根据动火工作票中“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做好安全措施,许可人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字许可动火。

(五)动火开工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共同到动火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善,动火设备、区域确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确已可靠隔离,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检测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符合要求,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六)动火现场的监护

1.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

现场监护。

2.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七)动火工作间断、延期

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2.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八)动火工作终结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

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第七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或有关班组长、技术员。

(二)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第八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三)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毕,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和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离;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九条动火工作票管理

(一)动火工作票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二)动火工作票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事故抢修单一

起归档管理。

(三)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至少保存3个月。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动火部门是确保动火工作票正确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动火工作的全过程动态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

每月对已执行的动火工作票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重点分析评价风险辨识是否深入并符合实际,风险评估是否合适,制订的管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可靠,并将结果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消防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安监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动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考核、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动火工作进行抽查,对动火部门报送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对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经检查合格在左上角盖“合格”章,经检查不合格或执行中动态检查不合格在工作票左上角盖“不合格”章。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的检查内容

对动火作业的检查除按照《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动火设备的隔断、通风、冲扫、冲洗、检测措施执行情况;

(二)动火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消防人员监护情况;

(三)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应统计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一)用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二)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使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三)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四)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名称编号而未填写;

(五)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六)动火工作票没有编号或编号不规范;

(七)填写的设备名称、编号与现场铭牌不相符;

(八)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九)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十)动火作业现场无消防人员监护;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

(十二)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十三)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

(十四)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票合格率的计算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已终结的合格动火工作票份数/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份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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