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高栏港经济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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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高栏港经济区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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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高栏港经济区Word格式.docx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四)本预案适用于高栏港经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港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区应急办、平沙镇、南水镇、海洋和农渔局、产业发展局、社会工作局、建设局、武装部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有关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局长担任,海洋和农渔局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区、镇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有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报请区管委会启动本应急预案;

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具体事项。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须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处理辖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援工作,层层落实责任,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村(居)委会、经济合作联社和南通工贸公司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防治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启动本应急预案后,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并即时指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直接由区管委会主任任总指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除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外,还要吸收高栏港公安分局、南水(高栏)公安派出所、以及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和组织全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出与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执行上级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

根据灾情确定应急行动方案,开展人员财产转移、医疗救济、疾病控制等工作;

发生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应立即向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省、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作为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防御应急指挥系统之高栏港经济区应急小组,接受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履行《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赋予各区应急小组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由应急办牵头负责综合协调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

(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区管委会和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其一把手在职责范围内对应急救援工作负总责。

1、区应急办:

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协助总指挥与各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工作;

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新闻发布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2、高栏港公安分局、南水(高栏)派出所: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地质灾害现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指挥地质灾害现场的警戒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与撤离;

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3、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发生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还应同时立即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立即赶赴现场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规模等,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

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管委会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

4、区产业发展局:

负责与区电信、供水、供电等部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现场电讯、供水、供电保障;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

在危险路段设立明晰的警示标志,负责救灾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负责气象信息(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等)的收集,并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5、区社会工作局:

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镇村(居)及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负责调度卫生技术与医疗力量,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受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受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6、区建设局:

负责组织因地质灾害受损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安全的评估和鉴定并提出处置建议;

对项目回填工程施工的监管及因项目回填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原因的调查和处理。

7、区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8、区海洋和农渔局: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在区应急救援前线指挥未到位情况下,区海洋和农渔局及各村(居)委会经济合作联社、南通工贸公司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的前线指挥,并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先期处置机制。

区海洋和农渔局必须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和情况,服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监测和预警预报

(一)区海洋和农渔局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区要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中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统筹发展局要密切与气象、地震、三防等部门联系合作,及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二)建立区(镇)、村(居)二级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先兆、险情巡查。

区(镇)、村(居)委会要安排专人作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先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对地质灾害先兆、隐情、险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与监测;

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隐情险情时,要及时向区管委会和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对危险区域进行警戒并设置警示标志;

对险情威胁严重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通知和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做好排险防治等处置工作。

(三)有灾害性天气预报(台风、暴雨及雷雨大风黄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各村(居)、经济合作联社、南通工贸公司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加大巡查监测力度,加强对地质灾害先兆、险情的巡查;

建立健全险情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判灾害等级;

属级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立即报请区管委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港区或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报告。

区海洋和农渔局和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联社、南通工贸公司应当根据险情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村(居)、经济合作联社、南通工贸公司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

防灾明白卡"

和"

避险明白卡"

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先期处置机制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本辖区派出所、村(居)委会、经济合作联社、南通工贸公司、卫生院等单位启动先期处置机制。

接到通知后的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判定灾害级别等基础处置工作。

同时,对于初步判定为级别地质灾害的,应立即向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管委会报告。

(二)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由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

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同时,区管委会应立即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

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对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各级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服从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职责与分工,协助、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分别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上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三)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由区管委会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采取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同时,区管委会应立即将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部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等,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四)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管委会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

五、应急保障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

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加强港区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救灾队伍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平时要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干部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区社会工作局要建立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三)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灾经费预算,纳入区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区海洋和农渔局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要运用有效的宣传工具,加强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常识的宣传与普及;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进行通报;

对村(居)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制定临灾逃生及抢险线路,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巡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

(六)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七)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一)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地震、海啸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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