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宝林镇初级中学学校章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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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宝林镇初级中学学校章程Word格式.docx

现宝林中学坐落在邛崃市临邛镇宝塔社区映月岛上,位于邛崃城东南3公里处,学校占地29812平方米,校园三面环水,环境优美,是读书成都的理想之地。

学校建筑面积8344平方米,有规范的教学楼,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施齐备的多媒体教室,有完善的实验器材和运动设施。

学生公寓功能齐备,学生餐厅设施一流。

学校不断发展壮大,教学质量稳步上升。

教育局先后将南河中学(2007年11月)、前进中学(2012年9月)合并到宝林中学。

现学校有教学班15个,有学生680人,教职工59名,其中成都市级骨干教师12名,邛崃市级骨干教师32名,中学高级教师26名。

学校领导班子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教师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甘为人梯;

学生文明守纪、勤学好问、正直向上。

近年来,学校秉承以生为本的教育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的办学思路,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积极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现学校文化积淀深厚,环境清洁优雅,管理规范有序,学风严谨求实,校风和谐纯正,成绩稳居前茅。

学校先后被评为“邛崃市文明单位”、“邛崃市校风示范学校”、“邛崃市绿色学校”、“成都市模范单位”、“成都市校风示范学校”、“成都市绿色学校”、“成都市示范性学生公寓”、“成都市体育项目传统学校”、“成都市优秀教工之家”。

学校从2004年到2014年连续10年荣获邛崃市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一等奖,多次荣获邛崃市“中考质量突出贡献奖”、“优秀生源奖”。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2007年学校合唱队荣获“成都市艺术表演二等奖”,学校篮球队荣获成都市传统项目学校中学生篮球比赛第四名,2008年讲故事比赛我校荣获邛崃市初中组第一名,2009年国学经典诵读比赛我校荣获邛崃市中学组第一名,2011年我校脚跑队代表邛崃市参加成都市比赛荣获成都市第二名,2012年我校太极拳队代表邛崃市参加成都市比赛荣获成都市一等奖。

2013年,宝林中学率先在邛崃市教育系统实行竞聘上岗试点,2014年又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再次实行竞聘上岗,通过两轮竞聘上岗,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很大,精神面貌大为改观,办学效益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近两年,工业园区迅速发展,工厂、企业已延伸到学校周边,宝林中学又承担起了服务进园区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问题,责任更加重大。

宝林中学将继续保持“师生勤、校园美、管理好、质量优”的特色,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以服务邛崃的经济建设和办家乡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己任,与时俱进,再创辉煌!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全称为邛崃市宝林镇初级中学校,英文表述为BAOLINMIDDLESCHOOL,住所地为址邛崃市临邛镇宝塔社区。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邛崃市教育局举办,经邛崃市人事局核准,属公益类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16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标(即LOGO)

校训:

求真、立善、创美

办学理念:

攀塔登高、育人致远

办学思想:

为学生成才奠基、为老师发展塔台、为社会进步服务

办学目标:

提升品质、内涵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办学总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校徽:

第五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任命)原则或程序为竞争上岗制,由邛崃市教育局考察任命。

第六条【校长职权】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七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务会决策,日常管理机构为校长办公会,其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校长等组成,由校长主持,讨论学校发展和工作安排等事宜。

决策程序为:

学校重大事项在酝酿提议、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关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八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教导处、德育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教导处,分管教学的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学校教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

(二)负责在课堂教学中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负责课外活动安排。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四)负责教学工作“八认真”检查,负责教师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考评,进行教导处教务员工作考评。

德育处,分管行政领导负责本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教育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教育工作。

(二)负责学校纪律、卫生、“两操”及安全、保卫工作,经常性进行督促、及检查以及时落实奖惩。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丰富学生的生活,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提高学生素质。

(四)对学生进行学习习惯、行为习惯教育,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组织好学生的操行评定。

总务处,分管行政领导负责本处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后勤的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协助校长安排使用好各项经费,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三)管理好学校财产,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及时进行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设备、设施。

购置、分配办公用品及师生教材。

(四)负责食堂安全管理,负责学校用水、用电及电话管理,做好环境绿化美化,努力为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建立由校长、工会或教代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小组,必要时请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或社区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为以学生为本、以实践为本、以实际为本三原则。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为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各组织在分管行政领导下与骨干教师引领下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学校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课程计划中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

(二)民主选举学生干部,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决定,享有知情权和询问权;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可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学生礼仪守则》和《班级礼仪常规》,养成良好品行;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孝敬父母,保持身心健康;

(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于思考,善于合作,积极探究,勇于创新;

(四)养成良好的体育、卫生和劳动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参与学校、社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六)学生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邛崃市宝林中学教师工作考核细则》,健全业务考核制度和教师奖励晋级制度,建立教师管理的运行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实验,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二)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差旅补助;

(三)获得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权利;

(四)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监督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五)享有申请岗位竞聘、职务晋升或骨干教师认定的权利。

对学校拟定职务、工资晋升、骨干教师、名优教师认定、教师奖励、处分等有疑问的,可依法向学校或者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应在《教师法》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得到处理。

(六)依法享有在聘任合同期间的劳动、医疗、失业、养老、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

教师聘用合同期满前半年或至少三个月前得到是否被续聘的通知。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学习《中学教师专业标准》,研究课程标准,提高专业能力;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人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六)教师辞职要提前至少三个月前告诉学校,离校时办好移交手续;

(七)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一)绩效考核的总原则:

优质优酬,多劳多得,兼顾全体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

①尊重规律,注重专业的原则。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特点。

②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

③激励先进,促进发展的原则。

鼓励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④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一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二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必要的经常性专项经费等。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做好授权范围内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学校勤俭办学,严肃财纪,建立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

学校成立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和学校工程验收小组,学校大额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实行。

经费预算、开支实行民主管理。

接受财政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学校收费管理】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执行。

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邛崃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邛崃市宝林镇初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公布实施】本章程经邛崃市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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