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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用设备的检验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应于该项检验工作完毕后十日内上交归档,大宗检验项目可延期一个月。

4.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并在完成后十日内归档保存。

(二)技术检验报告审批运转制度

1.检验任务完成后,须及时填写或编制检验报告。

单项检验报告由检验员负责填写。

综合性检验报告由参与具体检验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填写或编制。

2.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且要做到字迹工整,内容齐全,结果准确。

3.Ⅰ、Ⅱ类压力容器、额定出力<20T/h的锅炉、各类气瓶、工业管道、热力管道的定检报告以及对外出具的单项检验报告由各检验责任工程师审核签发。

Ⅲ类压力容器、额定出力≥20T/h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

凡制造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则一律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

4.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般一式两份,业务管理室归档一份,送被检单位一份。

如抄报或抄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时,可根据需要确定份数。

5.各类技术检验报告在履行签发手续之后,方可到业务管理室登记、盖章、存档。

6.焊接气瓶检验报告由业务管理室统一归档,其它气瓶检验记录由气瓶室自行登记存档。

7.各检验室检验报告书签字人的识别。

(见附表)

8.授权技术负责人识别。

 

附表各检验室检验报告书签字人的识别

姓名

签发字体

刘文献

高荣

卢军

刘兆鹏

刘家春

李美云

蔺锐明

彭晓晶

吴金虎

蔺卫峰

谭庆平

刘兆云

李永平

付利军

杨丹云

庞勇

张晓丽

朱挺洁

李兆南

贾古奇

陈建国

黄少华

薛铁

吕立涛

李静

林春花

尚卓荣

刘万明

李永林

贾文胜

李春兰

附表授权技术负责人签字的识别

授权范围

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负责人

张仲胜

机电类特种设备技术负责人

(三)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为及时、正确、妥善地处理好各类事故,特对事故分析报告作如下规定:

1.本所在接到有关单位报告的事故情况后,依事故处理程序要求,技术负责人应立即决定事故调查组的人员。

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是特种备专业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

调查组的主要成员应有检验师以上资格。

调查组的全体人员都应遵守各自的工作制度。

调查组组成后应尽快进入事故现场。

3.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认真观察事故现场,详细询问操作及各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的时间、现象及采取的措施,并调阅有关资料(图纸、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合格证等),同时了解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4.经过初步的观察、了解及资料查阅后,如需进行进一步的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立即确定仪器检测的部位及试验的取样部位,并尽快进行现场仪器检测和试验室试验。

5.事故现场调查、资料查阅及检测、试验完成后,调查组应指定一名成员完成事故分析报告,事故报告完成后除参加人员签字外,还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

6.参与调查分析事故的所有工程技术人员都应熟练掌握并认真执行有关规程和标准。

每个单项报告的签发人对所签发的单项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综合报告的签发人对综合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四)检验质量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1.对因检验过错造成的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检验员在进行检验时,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文件或检验规程以及设备和环境条件的要求进行。

若在检验过程中,由于发现故意或者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事故)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检验人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检验数据和未经检验出据虚假数据的。

(2)出据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3)违反检验规程进行检验的。

(4)使用未经检定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检验的。

(5)未取得检验员证件执行检验的。

(6)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由于检验失误,使用户在以后生产中造成损失的。

4.以上失误一经确定,除履行相关的处理程序外,给直接肇事者处以不低于500元的罚金,相关责任者不低于200元罚金。

5.根据事故情节的严重程度,直接肇事者依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6.对检验质量造成的事故,室主任、分管所长、所长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五)工作人员仪表、仪容、风纪规定

1.工作人员应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以得体、合时、合宜为佳。

2.办公时,工作人员应精神饱满,坚守岗位,除正常公事业务往来,不许互窜办公室,闲话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3.接待来访人员要主动让座,举止礼貌,面带微笑,谈吐热情主动,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4.外出现场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时,上岗操作人员应着统一工作服,佩带安全防护帽。

5.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八严禁”、“十不准”规定。

6.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说粗话、脏话。

7.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道德、讲礼貌、讲团结、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

8.违反以上规定者,除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外,还必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安全保卫制度

1.安全保卫工作在分管所长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2.各科室主任做为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办公室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3.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各科室责任人,应牢固的树立安全意识,经常检查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要求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治理工作。

4.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已的职责,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责任制”而引发事故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5.门卫应按“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违反“责任制”而引发事故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存放规定,妥善保管支票及财务印章,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财务主管及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7.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值班安排,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加强巡逻,并做好值班记录。

8.各值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值班,未办理交接班手续,任何人一律不得擅自离岗,如此期间发生意外,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9.加强对水、电、易爆及有毒物品的管理,要做到责任到人。

10.门卫应认真严格操作大楼的电子监护系统,保证正常工作。

附:

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七)消防制度

1.消防工作在分管所长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3.消防工作的执行部门及各科室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杜绝火灾隐患。

4.负责消防工作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维修与保养,使消防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5.对易燃物品应实行专人负责制,严加管理,对于因失职造成的火灾事故,追究责任人责任。

6.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位置,对定点放置的消防器材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和隐匿消防器材,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给予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

7.节假日,分管领导及各部门责任人要对易燃、易爆物品及用电设备加强检查,以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因渎职造成事故,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消防责任人必须熟悉消防器材性能、放置地方、水源位置,做到会操作,会检查。

9.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易引起火灾的用电设备器材,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用电设备及其器材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如因使用用电设备和器材引起火灾,由当事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办公楼用电管理制度

为确保用电安全,并节约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1.所里办公楼用电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电气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办公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所办公楼内除照明用电、计算机用电、电风扇用电和会议临时用电外,不得使用其它电器。

4.用电部门的电器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告办公室,安排修缮。

5.电力线路的布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科室均不得乱接、乱拉临时电线。

6.用电系统检修应有计划地安排。

检修时,必须准确预报停电时间,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7.用电系统检修,必须执行安全挂牌、监护等安全作业规程。

8.办公室负责向供电局交纳电费,并应随时分析用电量升降情况及其原因,认真做好节电工作。

9.由于科室违规用电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科室人员承担,同时处以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则。

1.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法》为准则,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2.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会计凭证,严格把关,对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真正起到会计监督作用。

3.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制度,严格保管和使用各类票据,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登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预算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不得坐收坐支。

并依据年初批复的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布置本所支出。

5.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定期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年度决算表一定要做到帐表相符。

通过检查、分析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当好领导参谋。

6.配合所内制定的各室目标计划,进行内部成本核算,促进各室增收节支。

7.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和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各项业务的报销审批严格执行“三签两审”制度,即经办人签字,室主任签字,会计初审、分管副所长审签,所长终审签字后报销入帐。

会计人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以任何理由或批条用转帐支票套换现金。

现金、银行日记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保证所内正常的财务收支。

8.会计人员每月要根据材料保管人员出具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做帐、登帐,并定期与材料保管人员实地盘点材料,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9.会计人员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申报、缴纳。

10.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政府采购等各项改革工作。

(十)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所会计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发展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㈠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㈡会计帐簿类: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㈢财务报告类:

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其他财务报告。

㈣其他: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

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保管。

保管人员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四、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㈠由办公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㈡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㈢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经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㈣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毁后,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十一)票据管理办法

按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我所收取的纳入预算内及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专用收费收据收取。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专用收费收据管理,由财务设专人统一管理。

各检验室领用票据时,需填写票据领用单,办理票据领用登记手续。

各检验室根据本室的工作量领取票据,收到检验费后及时缴入财务,核销领用的票据。

二、各科室必须将收回的款项及时交回财务,票据专管员检查、核实发票使用情况时,对错开、作废的票据要保存其全部联数,不得自行撕毁。

三、票据使用人员按规定开据发票,开据发票时一次性填写一式三联,不准涂改发票,按发票号码顺序,逐项、逐栏、按照项目及收费标准填开,填开内容较多的另附收费项目说明且经办人签字。

不准将空白发票交与所外人员使用和保管。

四、票据因管理不善丢失,应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五、年度终了后,财务科组织财务人员对全年已使用的、未使用的票据进行清理、核实。

(十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细则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现制定我所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1.大力推行晚婚晚育。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

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出勤奖、升级和福利。

对于未实行晚育和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取计划外生育费500元。

2.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按《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5元,从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发起至小孩十四周岁;

每月发给入托补助费3元(只发给女职工)至小孩入学止;

产假增加一个月。

如不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入托补助费,产假可延长到一年,不影响出勤奖、升级和福利。

3.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

对晚婚、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同样享受增加婚假、产假、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和入托补助费等奖励。

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允许生育两个子女的汉族职工,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职工,生育间隔期不得少于三年。

4.符合自治区政府《条例》规定的第九条中的五种情况和第十三条中第⒈⒉⒊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请临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有计划地再生一个孩子。

5.严禁计划外生育。

对于超生一胎的干部职工(汉族第二胎,少数民族第三胎),降一级工资、五年内不得提职、罚款2000元─30000元,产假按事假处理,扣发工资,生育医药费自理,并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团籍、公职。

对于超生多胎的干部职工(汉族第三胎及以上,少数民族第四胎及以上)按《条例》规定加重处罚。

开除党籍、团籍、公职、注销夫妇双方的城市户口。

未经计划生育部门许可,擅自抱养小孩的,按超生对待。

对计划外怀孕经动员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要从怀孕之日开始按超生的规定处罚。

大月份引产的罚款400元。

以上处罚规定,对男女职工均要执行。

6.凡有生育能力夫妇都要落实一种避孕措施。

男扎休假7天,女扎休假21天,上环休假2天,人流术休假14天,引产休假一个月。

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因结扎或上环失败造成流产的,给以休假,工资照发。

因其他避孕措施失败造成流产的,按事假处理,扣发工资。

7.加强对临时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现早婚、早育、计划外怀孕、大月份引产、超生等现象,要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并开除。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计划生育问题,按各级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以后如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文书处理规定

为了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文件,作到文书处理正规化、制度化、科学化,兹将文件收、发、传递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统一管理、建立制度、专人负责。

⒈收、发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指定的专人负责。

⒉办公室建立收、发文登记簿。

⒊建立“批办卷”、“呈阅卷”、“传阅卷”、“待办卷”等各类卷宗,以便进行文书传递。

⒋建立文书归档制度。

收、发文件按性质划分如下:

⑴永久保存:

指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资料数据等。

⑵定期保存:

指虽无永久保存价值,但需在一定时期内参考、依照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资料数据等。

保存期限视情况决定。

⑶不需保存:

指无保存价值的一般函件、通知。

这类函件可在年末归档时登记销毁。

销毁前应由二人以上审核无误,并经领导批准。

⒌各室往来文件,同样应建立收、发文登记制度,并由专人兼管此项工作,年终根据收、发簿进行核对和清理归档。

⒍归档文件统一交业务管理室管理、保存。

个人不得收藏公文。

如需参阅归档文件,可到业务管理室查找。

二、收文

⒈党内收文直送党支部。

⒉行政文件一律交由办公室拆封、加盖收文印章,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注册。

⒊办公室对来文登记注册后,夹入“批办卷”送交批办人员处理,并根据文件性质批注意见。

⑴关系大局的文件呈所长批示;

⑵专项业务文件移交业务管理室处理;

⑶需要全体工作人员了解的事宜,批注“传阅”、“传达”字样。

⒋总收发按照文件批注的意见,分别向所领导或各室移送文件。

呈阅文件夹入“呈阅卷”请领导批示;

传阅文件夹入“传阅卷”,送各室传阅后收回办公室保管存档。

⒌文件传递,必须迅速、准确、安全可靠。

当日文件当日处理。

时间性强的文件,应立即处理。

⒍对于当天处理不完的文件,应夹入“待办卷”,一般应在三天之内处理完毕。

三、发文

⒈各室对外发文必须逐级审核,统一管理。

⑴拟稿人须使用正式稿纸撰写稿件。

⑵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呈分管所长签发。

⑶办公室根据签发意见登记、编号、打印或缮写,然后盖章发出。

原稿退回档案保管人员,归档存查。

⒉各室发文应使用正式发文稿纸誉写或计算机打印,签名后,交分管所长签字,由办公室统一编文号,打印发出。

业务发文由办公室负责编号,发出。

⒊发文稿纸上必须将打字、校对、封发日期、字号、编号和拟稿人姓名填写齐全,防止发生差错。

四、其它

⒈正式文件原稿,应一律使用钢笔书写。

⒉向领导机关呈报的文件,不论份数多少,一律打印。

小量的业务往来函件,可由各室自行复写,经分管所长批准后发出。

⒊建立会议记录制度。

召开行政会议,办公室指派专人作好记录。

对形成的决定,应整理出会议纪要、通知、报告等文件,发送有关部门。

⒋对外发送的文件,须加盖公章并履行用印登记审批手续。

(十四)图书资料借阅制度

为规范我所职工借阅图书资料的行为,提高图书资料的利用率,发挥图书资料的作用,特别制定本制度。

1、图书资料指:

工具书、教科书、理论著作、标准法规(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单行本除外)、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等。

2、为了合理利用技术信息资源,我所的员工均可借阅图书资料。

一般情况下,我所图书资料不对外借阅,特殊需要时,必须经分管所长批准,并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3、借阅办法:

借阅人员首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履行借阅手续后,即可借阅。

4、归还规定:

一般情况下,我所图书资料借阅时间不得超过60天,特殊需要者,可再延长30天。

到期不还者,每天罚款1元。

5、凡属独本或重要的图书资料,借阅人员可在资料室查阅,一般不得带出资料室。

6、检验报告、检验原始记录不准外借,借阅人员可在资料室查阅,如特殊原因,确需外带,须经分管所长批准。

7、我所员工每人最多可借5份图书资料,超过者不得再借阅。

8、借阅者不得损坏图书资料、不得涂抹、做标记、眉批或转借他人等。

违规者按图书价格的50%处罚,严重者处以图书价格的3-5倍罚款。

(十五)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脱产进修学习制度

为提高职工专业技术水平,确保检验检测质量,从而促进各项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组织安排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脱产进修学习,并制定相关培训学习计划。

二、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脱产进修学习时,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时间,考虑与当前工作和预期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在职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和脱产进修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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