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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组l至3人,最多不超过4人;

船舶自查由船长独立组织。

  4.2检查时间

  4.2.1对同一艘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除发生事故后进行特别检查(或调查)外,一般间隔为3到6个月;

船舶自查每月进行,三个月完成检查须知内全部内容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4.2.2检查必须在船舶停泊或其它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

  4.2.3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对“检查表”项目进行详细检查或部分的抽查,登船时间控制3小时以内;

船舶自查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检查表”项目。

  4.3检查方法

  4.3.1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以有关公约为依据,参照浦远“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要求”检查船舶、设备存在的缺陷及船员操作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并予以记录。

  4.3.2认定“缺陷”应有依据。

填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要标明是根据“基本要求”的第几条判定的,也可以直接标明涉及的有关公约、国家法规及有效规章制度的名称、条款。

  4.3.3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有效运行的SMS应能起到不断消除隐患的作用,对取得SMC的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评估SMS。

船舶结构、主辅机、安全设备以及船员的适任能力上的重大缺陷,可能表明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足或失效。

  5缺陷等级的划分

  5.1下列缺陷被认为性质严重,应为“重大缺陷”:

  5.1.1属于SOLAS公约范围内的

  1)主机、副机、锚机或重要电气装置失灵;

  2)机舱不清洁,舱底污油水过多,管路隔热层包括排气管被油污染,舱底泵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

  3)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不正常,蓄电池和开关失灵;

  4)舵机主辅操作系统失灵;

  5)个人救生设备短缺,救生艇筏不能正常释放或严重变形;

  6)探火系统、火灾报警器、消防设备、固定灭火系统,通风简阀,防火挡板,速闭装置等,因短缺不符合要求或损坏、变形而不满足其使用要求;

  7)航行灯、信号灯、号型、雾笛雾号短缺或损坏;

  8)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和损坏;

  9)航线所需海图未按时改正,或严重缺乏拟定航线必备的图书;

  10)在关键性操作方面存在着没有制订程序或方案、不熟悉程序、违反程序操作等方面的缺陷;

  11)应急演习的动作明显不符合要求,对船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5.1.2属于载重线公约范围内的

  1)甲板、船体外板和扶强材料存在大面积锈蚀或凹陷;

或舱内肋板与船壳板脱焊,肋板严重变形、损坏;

  2)缺乏在任何装载状态下都能保持适当稳性的资料;

  3)舱盖水密装置、水密门及风雨密门变形或损坏;

  4)吃水标志和载重线标志看不到读数。

  5.1.3属于MARPOL公约范围内的

  1)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报警装置不能正常操作;

  2)油类记录簿记录无效(未按规定记录和签字);

  3)未经批准安装直接向舷外排放的管路;

  5.1.4属于STCW公约范围内的

  1)有明显证据说明船长和船员违反航行值班“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条或几条;

  2)驾驶台或机舱值班安排与主管机关对该船规定的要求不一致。

  5.1.5有关ISM规则方面的

  1)船员不熟悉SMS规定的自己的职责;

  2)船舶所持有的DOC、SMC或其他法定证书不适当。

  5.1.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它性质严重、直接影响船舶安全或可能导致港口国滞留的缺陷。

  5.2下列缺陷应属于“大缺陷”:

  5.2.1有关营运安全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要求清洁货舱,或货物绑扎不合格造成货损;

  2)没有按要求测量压舱水和货舱污水;

  3)其他可能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2.2综合管理方面的问题

  1)船舶领导之间不团结,工作不能相互配合;

  2)没有劳动保护检查或其完全没有履行职责;

  3)容易导致人员受伤的部位没有警示标志;

  4)没有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

  5.2.3有关维修保养和卫生方面的问题

  1)主甲板以上、机舱内有严重锈蚀、缺乏养护的部位;

  2)封舱装置、机械或其它应能转动的装置因没有按要求加油而不活络,影响正常使用;

  3)主、副机及其它辅助机械不能按时检修,备用装置及设备或非连续性使用的技术系统没有定期保养、测试;

  4)厨房、仓库或船员生活区明显不符合卫生条件。

  5.2.4有关法定记录和其它的问题

  1)《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不正确;

  2)缺少规定的记录簿,或没有如实填写记录、报表,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5.2.5有关防污染方面的问题:

  1)船长或其他高级船员不熟悉防止油污程序、防止有害物质污染程序和防止垃圾污染程序;

  2)船上垃圾没有分类存放。

  5.2.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生产人员安全、防止海上污染的缺陷。

  5.3下列缺陷属于“一般缺陷”

  5.3.1在4.1、4.2之外的不符合《基本要求》项目,且不直接影响船舶安全和导致船舶被滞留的缺陷;

  5.3.2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他一般缺陷。

  6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1检查的报告

  6.1.1检查组在离船前,应向船长提供一份《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并经船长、政委、轮机长签收。

  6.1.2检查组在离船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报送公司安委会

  办公室。

如有重大不符合项,则应尽快传送;

船舶自查报告应在完成自查后的下一个港口寄送或送达公司。

  6.2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2.1《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表明了检查结果和应由谁采取纠正措施。

船长应在被检查或自查后两天内将船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6.2.2公司主管部门应在船舶被检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船舶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2.3公司有关部门应保证缺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纠正。

  6.3重大缺陷的处理

  6.3.1船舶存有重大不符合,除必须通过进厂、进坞修理或在国外订购备件、材料、资料才能纠正的以外,都应在离开国内港口前处理完毕,包括自修、航修或更换不适任船员。

  7安全检查通报

  7.1为使公司各部门和船舶能及时得到关于缺陷纠正措施的信息。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通报发至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和船舶,以保证公司领导、船舶及时获得信息。

  7.2通报将无保留地列出被检查船舶的缺陷,对缺陷应采取的措施;

必要时,将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7.2公司应在安全例会上对通报中列出的公司船舶存在的缺陷予以评估,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学习其他公司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8复查与考核

  8.1写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项目应标明缺陷等级、处理要求等;

  8.2处理要求参照中国海事局的“处理代码”填写;

  8.3缺陷项目应以“不符合”的方式进行报告、调查、分析、纠正,指定人员对其进行监控、协调并抽查;

  8.4检查人员应对其写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项目进行复查,复查是否按“处理代码”的时限完成纠正并签章。

复查结果应报告指定人员,必要时报告总经理。

  8.5每半年由海务部汇总各船未完成纠正的缺陷项目,报指定人员、总经理审阅;

  8.6缺陷项目完成纠正比率低于90%的,应提请安委会讨论并决定处罚;

  8.7总经理对检查无缺陷的船舶或半年汇总的缺陷项目100%完成纠正的船舶将酌情进行嘉奖。

  9记录

  9.1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

  9.2海务部缺陷项目汇总表(年)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

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

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

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

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

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

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

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

例如:

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

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

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

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

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

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官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

”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

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

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

、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

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

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2)安全活动记录(消防救生演习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

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

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

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

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

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

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

  四、结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

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

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

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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