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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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S00709/2011-00231
文号:
湘人社发〔2011〕97号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主题词:
人事岗位 意见 通知
所属主题:
公开责任部门: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签署日期:
2011-07-25
登记日期:
2011-08-01
发文日期:
2011-08-08
所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统一登记号:
HNPR-2011-13010
信息时效性:
2016-08-08
HNPR-2011-13010
湘人社发〔2011〕9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人事岗位 意见 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6日印发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义务教育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工作职责的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在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义务教育学校中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现行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
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岗位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普通初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普通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初级中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小学专业技术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标准按附表1执行。
小学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教师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
对于乡镇以下规模小、人员少的义务教育学校(或教学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学区为单元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按照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3、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5%左右。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六级职员,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义务教育学校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