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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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354号)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第一轮行动(2010年—2012年)重点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冶金、消防等9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

其他行业(领域)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部署推进。

(四)开展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行动。

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扎实有序推动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年行动,明确激励约束措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改、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的信息联动工作机制,将企业安全标准化结果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三、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它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

企业必须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全员安全责任体系,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等12项基本制度和事故预案、科技装备、安全投入等12本基础台账。

推进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七)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实施“样板工厂”、“样板站段”、“样板车间”、“样板岗位”等安全示范工程,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四、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八)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

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未从“黑名单”解除前给予以下处罚措施:

每月必须向市行业管理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市行业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与市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其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跟踪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不得参与市内各级政府工程和重点工程建设,不得参加相应的招投标活动;

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延长一年重点监管时间。

(九)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南安市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省政府、泉州市政府针对重大事件、重点时段的特别要求,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建立隐患台帐,对重大隐患实施市政府挂牌整改、追踪督办的工作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涉及的重大隐患,要报送市政府挂牌督办。

企业要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整治隐患。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保障作用,定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隐患整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复产。

(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强力推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对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进一步加强员工岗前、转岗培训和在岗复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人员、时间、内容、质量和经费五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复训,严格考核;

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二)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标准,建立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年度任务,到2011年前,大中型企业全面达标,各类小企业80%以上达标;

到2012年,全市各类企业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高危行业(领域)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三)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

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2011年前,全市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100%完成申报工作。

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每年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少于1次。

凡不在规定时限申报,或未按规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和监测设备,或发生3人以上职业病的,依法予以重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信息数据库,制定并完善专家决策、运行机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努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

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推进安全科技转化为安全生产力,鼓励并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大力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构建安全生产科研协作体系,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六)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非煤矿山要全面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一年内完成安装监测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两年之内要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机动船舶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加油站两年内完成安装储罐阻隔防爆装置、撬装式加油装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3年内完成安装车用CNG气瓶电子标签管理系统。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具体办法。

(十七)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

推进市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建设,加快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两年内建成市、乡镇(街道、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与市级信息平台联网运行。

加强全市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

六、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按要求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标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配备执法车等安全监管设施设备。

强化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充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力量,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装备使用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切实稳定安全监管队伍,对专门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注重在安监队伍发现和培养干部,实行人文关怀的激励机制。

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由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十九)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从综合监管的角度,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二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关闭整合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和公司化改革,加强运力调度,切实解决农村客运运力不足和需求变化大的实际问题,遏制农村非法运营的滋生土壤。

加快实施道路“生命工程”,加大校车、摩托车和乡村道路整治力度。

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

开展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

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

(二十一)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在建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有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收回施工许可证,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整体验收,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制定《南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开通“86911111”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

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七、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三)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公安消防、武警为主体的市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以重点企业为依托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村(居)义务互助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应急投入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完善市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机制,加快建设市、镇街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分市域储备救援物资。

推进道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市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健全应急资源管理数据库,建立社会资源征用补偿和应急救援有偿服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二十四)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全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加强预案质量管理,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加强预案宣传学习,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上专业应急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十五)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全市各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周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气象、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极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值守工作机制,接到预警信息及时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预防、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八、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依法关闭。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严格控制高危行业企业数量。

有序推进高危行业企业整合关闭工作,全市一律不再新增矿山建设项目,现有矿山企业一律不再新增资源,凡是资源枯竭的、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整改无望的矿山企业,立即予以关闭。

全市一律不再新审批除加油加气站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及氧气、乙炔、液化石油气等高危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企业。

(二十八)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建立“小政府、大中介、专家担纲”的安全管理新模式。

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九、强化安全生产政策

(二十九)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十)强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本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消防火灾事故由市消防大队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工矿商贸等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

事故的善后处理及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生事故的属地政府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助配合处理。

(三十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

对不按规定提取或提取未使用到位,将给予没收或经济处罚措施。

适当扩大安全经济政策适用范围,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十、强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加快编制和实施南安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全市“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

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三十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加快实施城市中心重大危险源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十一、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十四)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考核。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机制,落实考核奖励资金。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泉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且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

规模以下的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强制关闭,对企业的经济处罚一律按上限执行处罚。

  

(三十七)加大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一般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上报由泉州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

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遵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定期向市政府安委会报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经济管理安全生产△意见

抄送:

泉州市政府办、安委办,南安市委办、人大办、

政协办,市委骆国清书记、市政府陈荣法市长、

各位副市长、副调研员。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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